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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越狱后改名换姓重操旧业,再次被抓后用假名蒙混过关

 九州好人1 2022-11-26 发布于山东

云南男子舒飞龙初中毕业后,因为好吃懒做,混得穷困潦倒,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干上了贩卖鸦片的勾当。

1987年9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苏飞龙被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同年10月12日投入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然而,服刑2个多月后的一天,在监狱一处工地干活时,他找机会成功逃脱。

越狱后,舒飞龙化名“苏建军”继续从事走私、贩卖毒品的勾当。但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后来舒飞龙再次被警方抓获。

2005年3月15日,因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苏建军”被云南省原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年10月20日,交付云南省第二监狱执行刑罚。

请注意,至此,公安、法院都没有识破“苏建军”的真实身份。

刑罚执行期间,云南省普洱监狱侦查人员发现苏建军与舒飞龙系同一个人,因其涉嫌在监狱服刑期间实施脱逃的犯罪行为,遂于2019年11月30日将其押至云南省普洱监狱关押。

经普洱监狱报请,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了舒飞龙犯脱逃罪一案,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

普洱市法院认定被告人舒飞龙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贩卖鸦片罪未执行完刑期十年十个月十九天;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剩余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二十二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总和刑期十六年十一个月四十一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宣判后,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刑过轻,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由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舒飞龙对判决未提出辩解。其辩护人却认为他认罪态度好,对其所犯脱逃罪应从轻处罚,原判量刑过重。

云南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舒飞龙在服刑期间,为逃避刑事处罚,伺机从服刑地脱逃,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应依法惩处。

舒飞龙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后,不思悔改,经周密计划在服刑期间脱逃,之后使用虚假身份又犯新罪,服刑多年不坦白,主观恶性较深,但在脱逃行为被发现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原审法院综合评判后对其所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量刑适当。

辩护人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舒飞龙在其所犯走私鸦片罪剩余刑期十年十个月十九天时又犯新罪,原判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以其走私鸦片罪未服完的刑期,与新罪数罪并罚,适用法律正确。

舒飞龙所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虽已多次减刑,因发现漏罪,根据有关规定,原减刑裁定已自动失效,应把前后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之后再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之内,酌情重新裁定。

故原判以其所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减刑后的剩余刑期,与漏罪数罪并罚,系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及辩护人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和采纳。

据此,云南高院做出以下判决:

撤销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舒飞龙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其犯贩卖鸦片罪未执行完刑期十年十个月十九天和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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