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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构成要件及应查清的事实

 璞琳说法 2022-11-28 发布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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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构成要件及应查清的事实

黄璞琳

(本文摘录自《璞琳说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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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执法中,调查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首先应树立一个理念:商标的使用,要信守公平、诚信、道德、善意、不混淆原则,要尊重在先合法权益。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列举了七类商标侵权行为,分别是: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反向假冒商标侵权;故意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帮助;其他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针对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细化规定了六类商标侵权行为。

这13类商标侵权行为中,基础类型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侵权类型。即,擅自在相同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其中,相同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的“两同使用”,推定容易导致混淆。准确界定擅自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是界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关键。解决了此问题,其他类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如,销售侵权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反向假冒,帮助侵权,都能迎刃而解。

相应地,商标侵权一般要件,可以概括为:未获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构成相同类似商品或者服务,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容易导致市场混淆查办商标侵权案件,得围绕商标侵权要件,查清八个方面的事实

(一)本案保护的注册商标的基本情况;(二)被控侵权标志及其使用情况;(三)被控侵权标志与本案保护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近似标志;(四)被控侵权标志是否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或者其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五)被控侵权标志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是否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七)被控侵权标志的使用,是否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八)被控侵权行为人是否具有不侵权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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