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未列名”“列名”和“列明”的关系研究

 科归类 2022-11-29 发布于上海
01

“未列名”也是“列名”
INCLUDED

众所周知,第十六类注释二(一)关于机器零件的归类规定:

凡在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的品目(品目84.09、84.31、84.48、84.66、84.73、84.87、85.03、85.22、85.29、85.38及85.48除外)列名的货品,均应归入该两章的相应品目

同样适用于品目84.79和85.43这两个“未列名”的品目,故两者的条文亦当被视为“列名”。事实上,所称“未列名”只是对“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简称,即“未列名”的修饰对象为其他品目,并不意味归入该品目的商品没有“列名”。[注1:此处“列名”的原文为“included”,在第九十章注释二(一)则被译作“所包括”]

02

“列名”不等于“列明”
SPECIFIED

在归类实践中,常见术语“列名”和“列明”被混用的情况,但“列名”并不等同于“列明”。在部分注释条款(例如,01.06品目注释),“列明”其实对应于词汇“specified”,故“列明”可视为“列名”的情形之一,即“具体列名”。[注2:在整个协调制度及其注释中,“列明”也可能对应于其他词汇,如“described”等]



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若涉嫌侵权请联系删除


·END·
 

科归类

一个研习商品归类的小世界

微信号:guilei_keke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