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公告)。同时税务总局针对纳税人反映集中的问题,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公告),对政策口径和征管操作事宜进行了明确。现就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相关政策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等重点内容进行汇总。 二手车的概念和范围 17号公告明确,二手车是指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2号)执行。 二手车经销纳税人征收增值税相关问题 销售额计算 为提高新出台二手车经销业务减征增值税政策执行的确定性和统一性,公告明确,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同时,为规范征管,本公告发布后新出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均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发票开具 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号公布)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因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是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为维护购买方纳税人的进项抵扣权益,公告明确,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除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外,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为其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如果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不得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的主体 公告明确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的对象是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具体应税行为是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因此,不论是企业是个体工商户,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从事收购二手车再销售业务的,都可以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除二手车经销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适用政策发生调整外,从事二手车经纪业务的纳税人提供的居间代理服务、二手车拍卖以及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的界定 1、收购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 2、虽不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但受委托代销时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受托方(二手车经销商)不向委托方(二手车所有人)预付货款; (2)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3)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注:如果二手车经销企业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不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并且同时具备上述代购代销条件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对二手车经销单位不征收销售车辆的增值税(对委托方征收),但对其取得的手续费收入,需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中。 二手车发票的使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范围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办理二手销售统一发票的领用、开具、缴销、核算等事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经销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手车发票样式 二手车发票一式五联:第一联为发票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作为提交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凭证;第三联为出入库联;第四联为记账联,作为销售方的记账凭证;第五联为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作为记录二手车交易的凭证。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相关问答 一、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收购二手车时不办理过户到自己名下,而是在销售时直接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但不是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在收购二手车时直接就预付了车款,这种行为销售二手车时可以减按0.5%征收增值税吗?还有,企业所得税方面,二手车销售成本依据什么来税前扣除呢?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8.商务辅助服务。……(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但不合规凭据对应的成本、费用如何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法和征管法中仅有原则性规定,总局拟在近期研究明确这部分成本、费用如何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您销售收购二手车业务,不属于上述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不征收增值税情形的,按照现行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可以减按0.5%征收率征收。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您单位应当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才能税前扣除。 二、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有什么增值税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三、我是河北一家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个体工商户,请问我能享受5月1日起实施的二手车经销减征增值税政策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公告明确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的对象是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因此,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不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从事收购二手车再销售业务,均可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四、我是深圳一家二手车经销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期打算将一辆公司自己使用的2007年购入的通勤车进行销售,该车购入时由于固定资产尚未纳入抵扣范围,因此没有抵扣进项税额。请问我公司销售该车,是否可以依简易办法按0.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只有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才可依简易办法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你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通勤车辆,不属于17号公告规定的销售收购的二手车,不能适用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此,你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购入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通勤车辆,仍可以适用简易办法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五、我是一家二手车经纪公司,请问此次二手车经销增值税政策调整,二手车经纪公司适用增值税政策有无变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聚焦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业务。从事二手车经纪的纳税人提供的居间代理服务、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等,适用的增值税政策均没有变化。 六、我公司是一家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计5月份我单位销售收购的二手车,将取得含税销售额100万元。请问我公司该如何计算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因此,你公司销售收购的二手车,取得的100万元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为99.5万元[=100/(1+0.5%)],计算的应纳税额为4975元(=99.5×0.5%)。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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