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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模拟卷二(答案版)
2022-11-29 | 阅:  转: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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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上 海 插 班 生 法 律 专 业 课 考 试 模 拟 试 卷 ( 2)一 、 单 项 选 择 题 ( 每 题 1 分 , 共 15 分 )1.下 列 选 项 中 , 不 属 于 法 的 要 素 的 是 ( ) 。A.法 律 概 念 B.法 律 事 实 C.法 律 规 则 D.法 律 原 则2.下 列 关 于 行 政 法 规 的 表 述 , 能 够 成 立 的 是 ( )。A.行 政 法 规 由 行 政 规 章 和 地 方 性 法 规 组 成B.行 政 法 规 的 效 力 高 于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规 章C.行 政 法 规 是 国 务 院 及 其 所 属 部 委 制 定 的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D.行 政 法 规 是 调 整 有 关 国 家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3.下 列 有 关 法 律 责 任 与 法 律 制 裁 的 表 述 , 正 确 的 是 ( )。A.民 事 责 任 主 要 是 一 种 惩 罚 性 责 任B.刑 事 责 任 可 以 是 一 种 连 带 责 任C.拘 留 是 一 种 刑 事 制 裁D.开 除 公 职 是 一 种 行 政 制 裁4.根 据 我 国 宪 法 和 法 律 规 定 , 下 列 选 项 中 不 属 于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是 ( )A.自 治 区 B.自 治 州 C.自 治 县 D.民 族 乡5.下 列 选 项 中 ,具 有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的 是 ( )。

A.7个 月 的 胎 儿 B.满 月 的 婴 儿 C.会 画 画 的 猩 猩 D.被 诽 谤 的 死 者6.甲 16 周 岁 ,无 业 ,依 靠 父 母 生 活 。 某 日 ,甲 向 朋 友 乙 借 款 2 万 元 ,用 其 中 的 1 万 元 买 了 名 牌包 送 给 男 友 丙 ,用 200元 为 自 己 的 手 机 充 值 ,用 余 款 购 买 了 一 张 美 发 店 的 消 费 卡 。 下 列 选 项 中 ,正 确 的 是 ( )。A.甲 与 乙 之 间 的 借 款 合 同 有 效B.甲 与 丙 之 间 的 赠 与 合 同 无 效C.甲 为 手 机 充 值 的 行 为 可 撤 销D.甲 购 买 消 费 卡 的 行 为 效 力 待 定7.间 歇 性 精 神 病 人 在 不 能 辨 认 或 者 不 能 控 制 自 己 行 为 时 ,实 施 严 重 危 害 社 会 行 为

的 ,( )。A.应 当 负 刑 事 责 任B.不 负 刑 事 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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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应 当 负 刑 事 责 任 ,但 可 以 减 轻 或 者 免 除 处 罚D.待 治 疗 痊 愈 后 再 追 究 刑 事 责 任8.受 行 政 主 体 委 托 的 组 织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 行 政 相 对 人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应 以 ( ) 作为 被 申 请 人 。A.委 托 的 行 政 主 体 B.受 委 托 的 组 织 C.当 地 人 民 政 府 D.上 级 行 政 机 关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 规 定 :“ 公 诉 案 件 的 证 明 责 任 由 ( )承 担 。 ”A.公 安 机 关 B.被 告 人 C.被 害 人 D.公 安 司 法 机 关10.因 港 口 作 业 中 发 生 纠 纷 提 起 的 诉 讼 , 由 ( )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A.作 业 地 B.被 告 住 所 地 C. 港 口 所 在 地 D.原 告 住 所 地

11.我 国 商 业 贿 赂 的 主 要 表 现 形 式 是 ( )A.折 扣 B.回 扣 C.佣 金 D.酬 金12.国 际 法 上 的 无 害 通 过 制 度 适 用 於 ( )A.内 水 B.领 海 C.毗 连 区 D.专 属 经 济 区13.交 强 险 属 于 ( ) 险 种A.财 产 损 失 保 险B.责 任 保 险C.人 身 保 险D.信 用 保 险

14.下 列 不 属 于 公 司 设 立 必 须 具 备 的 法 定 条 件 是 ( )A.必 须 有 发 起 人B.必 须 有 资 本C.必 须 制 定 公 司 章 程D.必 须 在 申 请 登 记 前 报 经 审 批15.甲 明 知 自 己 的 枪 法 很 差 ,但 为 杀 乙 ,置 乙 身 边 丙 的 生 命 安 全 于 不 顾 ,向 乙 射 击 。 结 果 没 有 击中 乙 ,却 打 死 了 丙 。 对 于 丙 的 死 亡 ,甲 的 罪 过 形 式 是 ( )。A.直 接 故 意 B.间 接 故 意C.疏 忽 大 意 的 过 失 D.过 于 自 信 的 过 失

二 、 多 项 选 择 题 ( 每 题 2 分 , 共 20 分 )1.我 国 《 婚 姻 法 》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 “ 夫 妻 有 相 互 继 承 遗 产 的 权 利 。 ” 该 条 内 容 属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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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授 权 性 规 则 B.委 任 性 规 则 C.确 定 性 规 则 D.强 行 性 规 则2.宪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包 括 ( )A.法 治 原 则 B.权 利 保 障 原 则C.权 利 制 约 与 监 督 原 则 D.人 民 主 权 原 则3.下 列 选 项 中 ,属 于 量 刑 制 度 的 有 ( )。A.累 犯 B.缓 刑 C.自 首 D.假 释4. 行 政 行 为 成 立 便 对 相 对 方 和 行 政 主 体 等 产 生 法 律 上 的 效 力 , 一 般 地 应 具 有 ( )A.确 定 力 B.拘 束 力 C.执 行 力 D.公 定 力

5.一 般 情 况 下 , 审 理 案 件 、 宣 告 判 决 都 要 公 开 进 行 , 但 是 , 下 列 哪 些 案 件 可 以 不 公 开 ( ) 。A.国 家 秘 密 B.个 人 隐 私 案 件C.商 业 秘 密 案 件 D.审 判 的 时 候 被 告 人 不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案 件6.逮 捕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 必 须 经 过 ( ) 批 准 、 决 定 和 执 行A.人 民 检 察 院 批 准 或 决 定B.人 民 法 院 决 定C.一 律 由 公 安 机 关 执 行D.一 律 由 检 察 机 关 执 行7.营 业 税 的 征 税 对 象 包 括 : ( )

A.服 务 业B.提 供 加 工 、 修 理 修 配 劳 务C.转 让 无 形 资 产D.销 售 不 动 产8.经 济 法 与 相 邻 法 律 部 门 的 关 系 ,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经 济 法 属 于 公 法 , 民 法 属 于 私 法B.经 济 法 具 有 部 分 行 政 法 的 性 质C.经 济 法 多 为 强 行 法 , 民 法 多 为 任 意 法D.经 济 法 仅 限 于 通 过 行 政 法 规 范 干 预 具 有 公 共 性 质 的 经 济 关 系 , 而 行 政 法 则 涵 盖 具 有 公 共

性 质 的 所 有 政 治 的 、 经 济 的 社 会 生 活 关 系9.保 险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是 指 ( )A.投 保 人 B.保 险 人 C.被 保 险 人 D.受 益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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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依 照 《 公 司 法 》 的 规 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在 下 列 哪 些 情 况 可 以 不 设 立 监 事 会 ( )A.公 司 规 模 较 小 B.股 东 人 数 较 少 C.国 有 独 资 公 司D.国 有 控 股 公 司三 、 名 词 解 释 ( 每 题 4 分 , 共 20 分 )1.诉 讼 时 效2.累 犯3.一 事 不 再 罚 原 则4.拘 传

5.必 要 共 同 诉 讼四 、 简 答 题 ( 每 题 10 分 , 共 30 分 )1.我 国 法 律 制 定 的 程 序 ( 立 法 程 序 ) 包 括 哪 几 步 ?2.代 理 有 哪 些 特 征 ?3.什 么 是 诉 讼 中 止 ? 引 起 诉 讼 中 止 的 情 形 有 哪 些 ?五 、 辨 析 题 : ( 共 7 分 )行 政 征 收 与 行 政 征 用 的 区 别 有 哪 些 ?

六 、 案 例 分 析 ( 共 8 分 )1 .李 某 与 王 某 是 夫 妻 , 婚 后 生 育 一 子 李 甲 , 收 养 一 女 李 乙 , 李 甲 婚 后 生 子 李 丙 。 李 乙 成 年 后远 嫁 他 乡 , 每 年 春 节 回 家 探 望 养 父 母 。 王 某 2 0 1 5 年 因 病 去 逝 后 , 李 某 便 随 李 甲 一 起 生 活 ,但 由 于 李 某 年 老 多 病 , 李 甲 十 分 嫌 弃 , 经 常 打 骂 虐 待 李 某 , 不 给 李 某 吃 饭 和 看 病 。 李 某 多 次向 邻 居 哭 诉 自 己 不 想 活 了 , 村 民 多 方 劝 解 无 效 。 2 0 1 9 年 1 2 月 李 甲 因 车 祸 死 亡 , 李 某 的 侄 子李 丁 将 其 接 到 家 中 照 顾 。 2 0 2 2 年 3 月 李 某 病 逝 。( 1 ) 李 甲 是 否 享 有 继 承 权 ?说 明 理 由 。 ( 2 分 )( 2 ) 李 乙 是 否 享 有 继 承 权 ?说 明 理 由 。 ( 2 分 )( 3 ) 李 丙 是 否 享 有 继 承 权 ?说 明 理 由 。 ( 2 分 )

( 4 ) 李 丁 是 否 可 以 分 得 遗 产 ?说 明 理 由 。 ( 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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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上 海 插 班 生 法 律 专 业 课 考 试 模 拟 试 卷 ( 2)参 考 答 案一 、 单 项 选 择 题 ( 每 题 1 分 , 共 15 分 )1.B 2.B 3.D 4.D 5.B 6.D 7.B 8.A 9.D 10.C11.B 12.B 13.B 14.D 15.B二 、 多 项 选 择 题 ( 每 题 2 分 , 共 20 分 )

1.AC 2.ABCD 3.ABC 4. ABCD 5.ABCD6.ABC 7.ACD 8.BCD 9.AB 10.AB三 、 名 词 解 释 ( 每 题 4 分 , 共 20 分 )1 .诉 讼 时 效 : 权 利 人 经 过 法 定 期 限 不 行 使 自 己 的 权 利 , 法 律 规 定 消 灭 其 胜 诉 权 的 制 度 , 称 为诉 讼 时 效 。2.累 犯 : 是 指 因 犯 罪 受 过 一 定 刑 罚 处 罚 , 在 刑 罚 执 行 完 毕 或 者 赦 免 以 后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又 犯一 定 之 罪 的 罪 犯 。3.一 事 不 再 罚 原 则 : 指 对 行 政 相 对 方 的 某 一 违 法 行 为 , 不 得 给 予 两 次 以 上 同 类 ( 如 罚 款 ) 处

罚 。 或 者 说 , 行 政 相 对 方 的 一 个 行 为 违 反 一 种 行 政 法 规 范 时 , 只 能 由 一 个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一 次处 罚 , 一 事 不 再 罚 原 则 解 决 的 是 行 政 实 践 中 多 头 处 罚 与 重 复 处 罚 的 问 题 。4.拘 传 : 是 指 人 民 法 院 、 人 民 检 察 院 和 公 安 机 关 强 制 未 被 羁 押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到 案 接受 讯 问 的 一 种 强 制 措 施 。5.必 要 共 同 诉 讼 : 当 事 人 一 方 或 双 方 为 两 人 以 上 , 其 诉 讼 标 的 是 共 同 的 ,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必 须合 并 审 理 的 民 事 诉 讼 , 为 必 要 共 同 诉 讼 。四 、 简 答 题 ( 每 题 10 分 , 共 30 分 )1.我 国 法 律 制 定 的 程 序 ( 立 法 程 序 ) 包 括 哪 几 步 ?

( 1) 法 律 草 案 的 提 出 : 一 个 代 表 团 或 30 名 以 上 代 表 联 名 , 全 国 人 大 主 席 团 、 全 国 人 大常 委 会 、 全 国 人 大 各 专 门 委 员 会 , 国 务 院 、 中 央 军 委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和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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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法 律 草 案 的 审 议 : 全 国 人 大 有 关 专 门 委 员 会 进 行 审 议 和 全 体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2 分 )(3)法 律 草 案 的 表 决 与 通 过 : 宪 法 修 正 案 是 全 体 代 表 的 2/3 以 上 多 数 通 过 , 法 律 则 是 过 半数 通 过 即 可 。 ( 2 分 )(4)法 律 的 公 布 : 国 家 主 席 签 署 主 席 令 , 在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公 报 上 公 布 。 ( 2 分 )2.代 理 有 哪 些 特 征 ?( 1) 代 理 是 代 理 人 以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义 为 意 思 表 示 或 接 受 意 思 表 示 ; ( 2分 )( 2) 代 理 是 代 理 人 在 权 限 范 围 内 进 行 ; ( 2分 )代 理 权 限 的 范 围 ,在 法 定 代 理 中 , 依 法 律 的 规 定 ; 在 委 托 代 理 中 , 依 本 人 的 授 权 来 决 定 。

( 2分 )( 3) 代 理 人 必 须 独 立 为 意 思 表 示 或 接 受 意 思 表 示 ; ( 2 分 )( 4) 代 理 行 为 必 须 以 产 生 直 接 由 被 代 理 人 承 受 的 法 律 后 果 为 目 的 。 ( 2分 )3.什 么 是 诉 讼 中 止 ? 引 起 诉 讼 中 止 的 情 形 有 哪 些 ?民 事 诉 讼 进 行 中 , 由 于 存 在 或 发 生 了 特 定 情 况 , 应 暂 时 中 断 诉 讼 程 序 进 行 的 , 称 为 诉 讼中 止 。 ( 3 分 )引 起 诉 讼 中 止 的 情 形 :( 1) 一 方 当 事 人 死 亡 , 需 要 等 待 继 承 人 表 明 是 否 参 加 诉 讼 的 ; ( 2 分 )( 2) 一 方 当 事 人 丧 失 诉 讼 行 为 能 力 , 尚 未 确 定 法 定 代 理 人 的 ; ( 2 分 )

( 3) 作 为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终 止 , 尚 未 确 定 权 利 义 务 承 受 人 的 ; ( 2 分 )( 4) 一 方 当 事 人 因 不 可 抗 拒 的 事 由 , 不 能 参 加 诉 讼 的 ; ( 2 分 )( 5) 本 案 必 须 以 另 一 案 的 审 理 结 果 为 依 据 , 而 另 一 案 尚 未 审 结 的 ; ( 1 分 )( 6) 其 他 应 当 中 止 诉 讼 的 情 形 。 ( 1 分 )写 4 个 即 可 得 满 分 。五 、 辨 析 题 : ( 7 分 )( 1) 从 法 律 后 果 看 , 行 政 征 收 的 结 果 是 财 产 所 有 权 从 相 对 方 转 归 国 家 ; 而 行 政 征 用 的 后果 则 是 行 政 主 体 暂 时 取 得 了 被 征 用 方 财 产 的 使 用 权 ,并 不 发 生 财 产 所 有 权 的 转 移 。 ( 3 分 )

( 2) 从 行 为 的 标 的 看 , 行 政 征 收 的 标 的 一 般 仅 限 于 财 产 ,而 行 政 征 用 的 标 的 除 财 产 外 , 还可 能 包 括 劳 务 ; ( 2 分 )( 3) 从 能 否 取 得 补 偿 来 看 , 行 政 征 收 既 包 括 有 偿 的 ,也 包 括 无 偿 的 ,而 行 政 征 用 一 般 应 是有 偿 的 。 ( 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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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案 例 分 析 ( 共 8 分 )( 1 ) 李 甲 不 享 有 继 承 权 。 《 民 法 典 》 第 1 1 2 5 条 第 (三 )项 规 定 , 继 承 人 遗 弃 被 继 承 人 的 ,或 者 虐 待 被 继 承 人 情 节 严 重 的 , 丧 失 继 承 权 。 ( 2 分 )( 2 ) 李 乙 享 有 继 承 权 。 《 民 法 典 》 第 1 1 2 7 条 第 3 款 规 定 , 本 法 所 说 的 子 女 , 包 括 婚 生子 女 、 非 婚 生 子 女 、 养 子 女 和 有 扶 养 关 系 的 继 子 女 。 据 比 可 知 , 养 子 女 与 婚 生 子 女 享 有 同 等的 权 利 义 务 。 ( 2 分 )( 3 ) 李 丙 没 有 继 承 权 。 《 民 法 典 》 第 1 1 2 8 条 规 定 , 被 继 承 人 的 子 女 先 干 被 继 承 人 死 亡的 , 中 被 继 承 人 的 子 女 的 晚 辈 直 系 血 亲 代 位 继 承 。 代 位 继 承 人 一 般 只 能 继 承 他 的 父 亲 或 者 母亲 有 权 继 承 的 遗 产 份 额 。 本 案 中 , 正 常 情 况 下 李 丙 是 可 以 代 位 继 承 的 , 但 是 因 为 李 甲 生 前 对

李 某 有 虐 待 行 为 导 致 其 丧 失 了 继 承 权 , 因 此 , 也 就 导 致 李 内 也 丧 失 了 继 承 权 。 ( 2 分 )( 4 ) 李 丁 可 以 分 得 财 产 。 《 民 法 典 》 第 1 1 3 1 条 规 定 , 对 继 承 人 以 外 的 依 靠 被 继 承 人 扶养 的 人 , 或 者 继 承 人 以 外 的 对 被 继 承 人 扶 养 较 多 的 人 , 可 以 分 给 他 们 适 当 的 遗 产 。 ( 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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