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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答辩状3

 律师戈哥 2022-11-29 发布于河南

7、整体设计特征、视觉效果不同:前者以收纳物品为主要功能,蓝白相间,简约大空间,内里可伸展,整体设计简约平易;后者以收纳文件为主要功能,黑不溜秋,空间不大,内里不能伸展,整体设计粗糙不堪。前者比后者更立体。

综上,鉴于被答辩人专利请求保护外观设计在于产品的形状特征,而答辩人被诉侵权产品设计与被答辩人外观专利设计在机器走线数目、颜色、拉链条走向、封口处、锁头形状、下部布局、整体色彩基调、整体设计特征、视觉效果存在差别,能够给一般消费者予以完全不同的视觉冲击,因此与被答辩人外观专利设计存在较大的差别,应当认定两者设计并不太相同,也不构成近似。故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未落入案涉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即便被诉侵权产品被贵院认定落入案涉专利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行为也不成立,依法不构成侵权;

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无制造行为;

根据答辩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可知,答辩人经营范围为:销售:文具、办公用品,并无制造一说,并且,被答辩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答辩人存在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因此,该诉讼请求不应被支持。

(二)答辩人虽有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但答辩人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属于现有设计,不构成侵犯案涉外观设计专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实际上,在义乌市场,家家户户都有被答辩人所诉的同类产品销售(答辩人也是其中一家),并且该类情况在淘宝、天猫、京东等网购平台比比皆是,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属于现有设计。

此外,一个在源头都不被制止的商品,到下游答辩人这里怎么就成侵权产品,它上面也没有注明有没有专利或是侵权。答辩人没有渠道知道某一种造型或花纹是否有专利或侵权;

(三)答辩人无库存行为;

答辩人仅为个体工商户,店铺面积很小,销量有限,被诉侵权产品仅是厂家业务员放在答辩人处的样品,答辩人根本没有库存,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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