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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赔200万元!“挞柠”诉“哒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宣判

 朝九晚九 2022-11-29 发布于北京

近年来,各类茶饮产品受到众多年轻人的喜爱和追捧,加盟开设茶饮品牌店也成为许多投资者的选择。然而,相似的招牌、雷同的名称有时却让人傻傻分不清楚,街头常见的“挞柠”与“哒柠”正是其中之一。许多消费者可能会心生疑问:这是两个品牌?还是属于一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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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广州味满多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满多公司)名下注册了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多个商标。截至2018年5月,味满多公司在广州开设有50多家“挞柠”手挞柠檬茶饮品店,其使用的带有“图片图片”图案的茶饮产品包装、装潢经长期使用及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广州尚亿品牌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亿公司)名下注册或经授权使用的商标为图片图片” “图片图片,但该公司在其样板店、官网宣传,以及授权给广州德瑞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瑞公司)在店铺招牌、饮品包装上使用的却是图片图片” “图片图片标识。尚亿公司授权的全国加盟店铺超过10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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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味满多公司将尚亿公司、德瑞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尚亿公司、德瑞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图片图片图形注册商标、“图片文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要求尚亿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德瑞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维权合理费用。


味满多公司认为

尚亿公司、德瑞公司在开设的茶饮店铺及茶饮产品包装上使用的图片图片” “图片图片侵权标识及图案,侵犯了其注册在43类的茶馆、咖啡馆的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注册商标,且对味满多公司有一定影响的“挞柠”茶饮产品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尚亿公司辩称

其使用的品牌标识为图片图片,有注册商标或著作权权利,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并不侵害他人商标权,其使用的图片图片美术作品与味满多公司图片图片商标不构成近似;DANING标识,与味满多公司TANNING商标不近似,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

经审理认为,上述被诉侵权标识“图片图片”“图片图片”使用的形式均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经比对,本案中被诉侵权标识中使用的图案、英文字母,与味满多公司主张的注册商标均构成近似。

结合味满多公司所主张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尚亿公司、德瑞公司使用上述侵权标识的形式,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与味满多公司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构成商标侵权;在茶饮产品上使用被诉侵权包装、装潢构成使用与味满多公司有一定影响的“挞柠”茶饮产品近似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虽然尚亿公司经授权在43类的茶馆使用“图片图片”商标,但实际上并未规范使用上述注册商标,且变更后使用的标识侵害了味满多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故法院对尚亿公司、德瑞公司不构成侵权的抗辩不予支持。

鉴于味满多公司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尚亿公司、德瑞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均无足够的证据证明,法院根据味满多公司的申请,综合全案考虑味满多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使用情况;尚亿公司、德瑞公司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尚亿公司仅在广东地区已发展至少102家加盟商,侵权规模较大;味满多公司为调查并制止侵权行为支付了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用、律师服务费用等费用;南沙法院综合确定尚亿公司向味满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德瑞公司向味满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法院判决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尚亿公司、德瑞公司停止侵犯味满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尚亿公司向味满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德瑞公司向味满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尚亿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提示,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部分商家走捷径、傍名牌的想法导致出现诸多山寨产品的现象。

相关企业及投资者在投资加盟时应当慎重选择,注意识别,在加盟前可要求授权方提供商标注册证、授权证书等必要材料或自行登录商标局网站查询核实;并认真核对授权方提供的品牌标识、装修设计等是否与其注册的商标一致;加盟后亦要规范使用被授权商标标识,不能超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不以改变商标显著特征或拆分、组合等方式进行不规范使用,避免产生纠纷。

品牌商在经营过程中也要注重运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综合法律手段构筑自己的知识产权防御体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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