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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做好执行财产调查工作?

 祺翊馆 2022-11-30 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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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正式建立,改变了传统的执行查控方式,特别是在疫情期间,这种无接触线上操作的模式,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疫情对执行工作的影响,保障了执行工作有序的进行。本文对查控系统的各项功能进行深度分析,帮助大家全方位地了解与认识这一办案工具,熟悉执行阶段财产调查工作,提高实务工作质效。


文 | 牟宇鹏 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


熟悉执行业务的律师一定不会对法院的“执行利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下简称“查控系统”)感到陌生,查控系统自2014年正式建立以来,改变了执行法官以往“登门临柜”“查人找物”的传统执行查控方式,提高了执行查控效率,获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根据2022年6月1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发布的2022年《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记载,截至2021年12月底,全国法院通过查控系统累计查控案件10971.80万件,累计冻结资金18941.46亿元,查询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信息34967.56万条,车辆14733.10万辆,证券23535.34亿股,渔船和船舶371.79万艘,网络资金760.22亿元。查控系统共计上线协助查询部门3992家、协助冻结部门3974家、协助扣划部门3929家。

特别是在疫情期间,这种无接触线上操作模式,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疫情对执行工作的影响,保障执行工作有序的进行。

本文通过对查控系统各项功能的深度分析,帮助大家全方位地了解和认识这一办案工具,熟悉执行阶段财产调查工作,提高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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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2014年,为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信息的有效查控,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该查控系统由“总对总”系统“点对点”系统构成,“总对总”系统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网络查控系统,通过与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16家单位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16类25项信息。

“点对点”系统是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建设三级联网的网络查控系统,可以实现对本省辖区身份和财产信息的有效查控,形成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的有力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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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财产范围

以下是笔者对“总对总”系统和“点对点”系统可查询/查控财产范围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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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调查的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调查财产的方式主要分为三种,一是被执行人主动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有义务向法院如实上报自身的财产状况;二是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协助法院搜集被执行对象的财产信息,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三是法院依职权调查,法院在案件执行中,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同时根据案件的需要可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在案件执行阶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法院会依职权主动通过查控系统进行查询,一般无需申请人另行申请,而在财产保全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人意欲通过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财产进行查询的,需要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的网络查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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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 查控系统信息覆盖面有遗漏。

① 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接入方面,尽管查控系统已经接入3900多家银行机构信息,但是仍然有部分银行,如城商行、农商行、民营银行、村镇银行等未接入查控系统,对于这部分信息查询一般只能前往银行现场临柜办理。

② 部分职能部门查询信息不全面,如车辆信息,如果车辆登记在外地或者登记在他人名下,查控系统是查询不到的;如不动产信息,受制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暂未全面实现全国联网,异地登记的不动产信息也可能出现查询不到的情况。 

2. 查询系统部分功能存在局限性。

① 同所有的数据库查询结果一样,查控系统的查询结果一般只反映查询发起时刻的数据状态,也就是所谓的静态数据,而非动态查询结果。一方面,查控系统很难查询以往的历史交易信息,如银行账户只能查询余额,房产、汽车一旦交易转让了也没有记录可循。另一方面,静态数据模式导致具体的“查、冻、扣”工作衔接过程中出现时间差,比如初次查询时,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是足额的,等到执行法官再发起冻结和扣划指令时,账户余额可能已经被转移。

② 对于不动产和车辆的查封,很多地区法院的查控系统仅支持查询,不支持线上查封、解封,导致这部分案件的执行法官只能去登记机构临柜办理,特别是异地的不动产和车辆,需要委托给异地法院协助办理,法院内部委托流程本身又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势必增加了案件办理的时间成本。

3. 查询信息的反馈质量和反馈速度有待提升。

① 银行机构的反馈信息内容不统一。由于银行机构自身系统开发和设置不同,在没有统一的信息规范的情况下,各银行机构的反馈信息内容是不统一的,例如在对被执行人开户状况查询中,银行机构反馈的信息有:“未在我行开户”“查无账户信息”“查无开户信息或已销户”“查询失败”等,当查询数量比较多的情况下,这些反馈信息就需要执行法官逐一去核对,辨别具体的反馈内容,无形中也增加了一定的工作量。

② 查控系统信息反馈的时间不确定。对于不同执行案件,有的查控反馈信息一至两小时就能收到,有的却需要得等很多天。对于同一对接机构,查询办理不同的内容,反馈的时间也各不相同,本质上还是受对接机构自身系统的限制,自身系统开发运行时间越久,存在的问题越少,反馈效率和质量越高,相反自身系统刚刚被开发启用,那么在对接过程中报错的几率就会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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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建议

1. 关于法院

① 持续完善系统功能属性,最大程度的发挥系统价值。

客观地讲,在查控系统上线运行的近十年时间中,法院执行工作实现质的飞跃,也让广大当事人对司法救济充满了信心。

建议人民法院在未来的工作中,一是继续升级优化查控系统的功能,指导各银行、证券等对接机构,统一的信息反馈样式,进一步明确反馈信息的准确含义,以便执行法官更好的开展后续工作;二是打通系统壁垒,解决异地查控难的问题。

在疫情反复的当下,异地执行难的问题变得尤为突出,如果能从系统端早日解决这一障碍,相信执行工作效率也会大幅度提升。

② 逐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有效减少重复查询工作量。

在数据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加强与税务、公安、国土资源、房地产、车辆等部门的数据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频次,逐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保证数据信息的时效的同时,避免重复查询工作,减少各对接机构的工作量。

③ 探索动态式数据查询模式,真正做到精准执行有的放矢。

对于查询结果为静态数据的问题,早在2019年江苏省各法院已经开始集思广益,探索各种破解之道,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主研发了“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大数据分析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整合海量数据,对被执行人消费习惯、行为规律、财产隐匿等情况进行智能分析,从而对被执行人进行精准画像。

而睢宁县法院自查控系统上线以后先后四次升级改造,从单一的实施冻结、查封等执行措施,到立案后系统自动发起查控、自动比对数据、自动反馈信息,最终实现了对被执行人的动态式查询。

各地法院在查控系统运用方面的创新模式、先进做法数不胜数,希望未来法院系统内部多组织交流培训,互通有无,共同打造人民法院智慧系统生态。

2. 关于律师

① 积极配合执行法官,尽可能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阶段,速度就是效率。首先我们不能过分的依赖工具的使用,一味的等待查控系统的反馈结果,而是应该做好当事人与执行法官之间的桥梁,帮助当事人梳理、盘点可能的财产信息,例如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签订的合同、往来函件、聊天记录,在经济交往过程中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住址或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动产、不动产等,被执行人的行踪,以及被执行人配偶情况等信息,以书面的形式及时准确的提供给执行法官,便于法官制定全面的执行方案。

② 善用悬赏公告、调查令等工具,主动出击破难题。

对于疑难执行案件,在常规手段已经很难挖掘出有价值的信息的情况下,律师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法发〔2019〕34号)等法律规定,充分发挥律师在财产调查中的作用,及时与当事人和法官沟通,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或者申请律师调查令、审计调查等新类型执行措施,调动当事人、案外人以及律师多方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及时、准确的查明被执行人财产、身份等信息,尽可能节约司法资源,多措并举提高案件执行效率。

③ 案件“终本”并非“终结”,法律服务不停歇。

当执行法院穷尽一切调查手段,包括在“总对总”查控系统和“点对点”查控系统分别查询后,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执行法院会暂时终结本次执行,但这并不意味着案件的彻底终结。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财产线索后,可以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实践中,大量的执行案件都在基层法院,基层法院长期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执行法官可能无法做到及时关注每一起案件的恢复查控时限,所以就需要代理律师与当事人和执行法院定期沟通,提醒当事人留意新出现的财产线索,也协助执行法官做好查控系统定期复查工作,不放弃任何一个可能的执行机会,最大程度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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