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专业施工单位不得交叉作业,必需交叉时,各施工单位向总包单位区域协调管理部提交交叉作业成品保护方案,经总包质量主任批准后方可实施。 (2)施工单位应在交叉作业实施前,按交叉作业成品保护方案做好现场的成品保护工作,并报总包单位区域协调负责人验收。 (3)交叉作业实施前,总包单位区域协调负责人应组织所有交叉施工单位就交叉作业注意事项进行协调,明确各方责任,达成一致意见后现场方可开展交叉作业。 (4)交叉作业过程中发生成品破坏事件时,受破坏单位负责人员应及时将破坏情况报告项目成品保护专员处理。 (5)交叉作业一方提前完成工作内容后应及时通知总包单位区域协调负责人办理完工手续,将工作面完全移交其他施工单位,同时该单位的交叉作业责任终止。 (6)上道工序未完成下道工序擅自交叉作业造成成品破坏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并赔偿修补费用的两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