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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丨3个优秀执法案例

 晕呱了 2022-11-30 发布于四川

1.利用非现场方式查处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2.利用热点网格水质监测数据查处废水泄漏污染环境案
3.查处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并指导帮扶企业达标排放

详情如下。


1.利用非现场方式查处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3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执法人员通过自动监控数据平台巡检、大数据分析研判,发现温岭大江金属表面处理厂废水自动监控pH值近期出现大幅异常波动。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第一时间组织执法人员、监测人员、相关专家成立执法组、自动监控组、采样组、无人机组,赶赴现场开展突击检查。

抵达现场后,无人机组对厂区进行高空侦查,一方面准确定位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位置,另一方面利用热成像功能扫描厂房顶部废气排放和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根据无人机传回画面,执法组兵分两路,一队从正门进入正常检查,另一队从后门直奔污水处理厂排放口检查。

采样组分组开展采样监测,自动监控组对污水站运行状况以及自动监控站房开展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该处理厂废水排放口pH自动分析仪被人为拔出放在边上装满清水的塑料瓢内,废水处理设施末端沉淀池内有一根自来水管对废水进行稀释,加药桶未在加药。

经环境监测人员现场监测,沉淀池、排放口处pH值均超标,而塑料瓢内清水的pH值为达标,该行为涉嫌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

同时发现,废气处理设施第一级喷淋塔配套的水箱已干,未在喷淋,第二级喷淋塔正常运行,该行为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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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该处理厂将pH分析仪插入清水的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规定;部分废气喷淋塔未进行喷淋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之规定。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3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1项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4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处理厂处32.4万元罚款,对电箱实施了查封,并将相关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

综合利用“在线监控+大数据分析研判+无人机热成像”等多种科技手段,通过在线监控、大数据分析研判事前有效确定目标;利用无人机时效性强、机动性高、巡查范围广、灵敏度高、不受地形和空间等制约的优点,现场快速发现问题,大大地提升问题发现能力,让环境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2.利用热点网格水质监测数据查处废水泄漏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3日凌晨4时,汉中市水污染热点网格城固县莫爷庙村入河排口水体监测微站COD、氨氮等各项数据出现异常升高,通过水基因图谱对比结果显示,点位图谱与医药行业标准图谱相似,据此推断污染源可能为化学品行业。

根据该线索,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执法人员用无人机对沟渠沿线进行巡航拍摄,并对排洪渠残留废水取样监测,发现排洪渠内水质特征污染物因子与城固县振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酸洗废水特征污染物因子高度吻合。

结合重点污染源信息管理台账,初步判断污染源来自莫爷庙村入河排口上游的城固县振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发现3月23日凌晨1时许,该公司水解物生产线压滤工序污水收集管道之间接口因固定件老化突然发生破损脱落,导致压滤工序产生的部分废水泄漏,溢流至该厂雨水沟排出厂外,造成农田退水渠和入汉江河口水体污染,触发莫爷庙入河排口水体监测微站报警。

废水泄漏事件发生后,该公司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也未向相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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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78条规定。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4条规定,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用水泵将残留在农田退水渠及河滩低洼处的废水抽至槽车运回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及时消除影响,并处6万元罚款。

2022年3月26日,执法人员检查该公司整改情况,确认该公司已更换水解物生产线压滤工序污水收集管道接口固定件,并对残留在农田退水渠及河滩低洼处废水用泵抽至槽车后运回公司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启示意义】

根据水污染热点网格微型监测站水质监测数据异常变化情况,充分发挥远程监控预警功能,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迅速、精准锁定污染源,提高执法效能。及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消除环境影响,树立环境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

2.查处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并指导帮扶企业达标排放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0日,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显示云南省玉溪市太标钢铁有限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

2月2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1#和2#高炉煤气锅炉共用废气排放口2022年1月2日13时至2月5日11时《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数据显示,二氧化硫数据共计超标24小时,最大值为67.5mg/m³,最小值为50.1mg/m³,均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二氧化硫50mg/m³的限值标准。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责令该企业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于2022年5月20日前对所有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及时整改,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在整治期间,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多次到该企业进行现场指导帮扶,协助排查超标原因,会同企业分析原材料的配比、燃烧温度控制等技术层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就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普法教育。

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最终查找出超标原因,并对出现故障、存在隐患问题的设施设备进行了维修和更换,调整了部分环节的工况,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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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8条的规定。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2项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责令该企业限制生产,并处30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深入推进“执法+服务”的执法理念,坚持执法与帮扶相结合,以监管对象所需所急为出发点,在查处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主动对企业开展帮扶指导,助力企业发展提质增效;在警示企业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正确引导其自觉守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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