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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再婚老人遗嘱设居住权 保障老伴有个“家”

 玉文qwtfjozwwt 2022-11-30 发布于陕西

现实生活中,有些老人一方面想给悉心照顾自己又无处居住的保姆或后老伴儿一份居住保障,另一方面又想把自己的房产最终留给自己的儿女继承。这样两全其美的心愿,能实现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物权编”增加的“居住权”,是民法典的亮点之一,让居住权人“不论房子归谁,都能安心住”成为了现实。为仅对房屋有居住需求的人提供了法律上的解决方案。随着居住权被广泛认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设立居住权来实现平衡婚姻家庭关系、满足居住需要、以房养老、以房治病、以房投资等目的。

什么是居住权?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来对居住权进行梳理。

基本案情

张爷爷与王奶奶系再婚夫妻,张爷爷与前妻生育有子女二人:张A、张B;王奶奶与前夫生育有一个女儿刘C。平时对二老照管较多的是张A,刘C偶来看望,张B因反对父亲再婚跟家里闹翻后即不再与二老来往。王奶奶名下没有住房,张爷爷名下有房屋一套,该房系与前妻共同购买,离婚时分割归张爷爷。为避免子女将来因遗产发生纠纷,现二人欲在生前安排好财产事宜。

解决方案-遗嘱设立居住权

张爷爷与王奶奶到公证处进行了咨询,公证员提供了几种方案供张爷爷与王奶奶选择。经再三考量,张爷爷选择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和指定继承人的方式实现自己的遗产安排。

张爷爷在遗嘱中嘱托道:在我去世后,我的房屋留给儿子张A一人继承,且不作为张A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我在该房屋内为我的老伴王奶奶设立居住权,王奶奶在上述房屋内享有无偿居住直至其去世为止的权利。张A继承后,不得要求王奶奶搬离上述房屋,不得侵害王奶奶对上述房屋享有的居住权,须保障王奶奶在上述房屋内居住至去世。

张爷爷通过遗嘱,将房屋所有权留给自己的儿子张A继承,同时为自己的再婚配偶王奶奶设立居住权,保障王奶奶在世时能有个“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7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71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公证员释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房屋所有权人通过合同或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即有权对他人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便房子被卖掉或继承,新房主也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居住权人可以安心居住在房子内,享有居住房子的权利。

如果老人想在去世后把房子留给子女继承,又想让老伴儿或保姆等其他人在房子里安心居住,那么老人可以订立一份遗嘱,在遗嘱中明确房子由子女继承,并在房子上为老伴儿或其他人设置法定的居住权,这个居住权的期限可以具体为几年,也可以是直到居住权人去世为止。这样一来,老人去世后,享有居住权的权利人便能依据遗嘱在房子内居住生活。老人的子女也可以依据遗嘱继承房屋的所有权,并在居住期限届满后自由处分房屋。

遗嘱中设立居住权,认可和保护了当事人对住房的灵活安排,满足了特定人群的居住需要,在避免了不必要纷争的同时,维护了家庭的和谐稳定。

公证员提醒

遗嘱设立居住权应当遵循继承的法律规定。

1. 遗嘱设立居住权,包括了遗嘱继承和遗赠。

2. 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应以遗嘱有效为前提。民法典第六编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对遗嘱的形式和效力作出规定。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不同形式的遗嘱必须具备特定形式要件才能发生效力。同时,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遗嘱、受欺诈或胁迫作出的遗嘱、伪造以及被篡改的遗嘱,应依法认定无效。无效遗嘱设立的居住权,自始不能发生物权效力。此外,根据法律规定,遗嘱还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未保留的,则居住权人的权利亦可能受到影响。

3. 遗嘱设立居住权附有相应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相应义务。例如,遗赠人与受遗赠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受遗赠人负责遗赠人的衣食住行及死后的丧葬等,并在遗赠人死亡后取得住宅的居住权。如果被遗赠人未履行其扶养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第1144条的规定,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而取消其居住权。此外,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还应当就其所继承或受遗赠的居住权缴纳税款或清偿债务。

4. 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得有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的规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存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遗赠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遗赠人)情节严重等5类行为的,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

5. 遗赠设立居住权的,受遗赠人应当及时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与此不同的是,继承人如没有作出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再婚家庭通常面临亲情、财产等方面的考验,加上部分人群向来忌讳谈死和忌讳死前谈财产分配,让很多再婚家庭在面临遗产分配时一地鸡毛,甚至对簿公堂。为防范老人自身及子女的婚姻风险、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养老计划及安排、避免家族积累财富流向旁支,公证机构提供互为补充的多种法律服务产品,依据需求进行个案定制,形成综合解决财富传承问题的“组合拳”方案(夫妻财产协议、遗嘱、生前赠与、家族信托等),为不同家庭贴心解决财富传承中的烦忧。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根据自然人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及保管遗嘱、遗产等事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也赋予了公证文书在民事诉讼证据体系中具有相当高的证明力。

虽然民法典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但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明往往成为继承人、利害关系人不得不面对的难题。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所具有的公证文书证明力优势、公证机构公信力优势、公证程序性优势、遗嘱查询及效力确认优势、公证行业赔偿体系优势和公证综合服务性优势愈加凸显。与其他5种遗嘱形式相比,公证遗嘱一方面可以避免当事人对遗嘱真实合法的证明困难;另一方面,可以最大程度减少因遗嘱不满足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特别是因遗嘱见证人不满足法定要件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发生。因此,从专业性、规范性、安全性等方面考虑,公证遗嘱依然是社会大众的最佳选择。

原标题:《【以案释法】再婚老人遗嘱设居住权 保障老伴有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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