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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节选)知识点汇总

 半世蹉跎半世情 2022-12-01 发布于陕西

l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l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l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l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l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

l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l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l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l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l 保险合同应包括的事项:

l 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l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l 保险标的;

l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l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l 保险金额;

l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l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l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l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l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天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在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l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l 谎报、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保险费。若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l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再保险人不得要求原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原投保人或者受益人不得要求再保险人给付或者赔偿保险金。

l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l 本人;

l 配偶、子女、父母;

l 前期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l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l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l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l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l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l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l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l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l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l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l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l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l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l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l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l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l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l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l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l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l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l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不得兼营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l 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l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l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l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息;

5.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6.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8.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9.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10.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11.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12.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1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l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l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l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l 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5.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6.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7.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8.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得益;

9.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10.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l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l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l 拒绝、阻碍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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