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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查清拟保护商标的注册号、注册日期及核定商品等事项

 璞琳说法 2022-12-02 发布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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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查清拟保护商标的注册号、注册日期及核定商品等事项

黄璞琳

(本文摘录自《璞琳说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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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商标侵权案件,应当查清拟保护的注册商标的基本情况。包括其注册号是什么?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是如何构成?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有哪些、类似群组号是啥?该注册商标申请日期、准予注册决定做出日期、注册商标有效期?商标注册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该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时间、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和知名度等情况。

有些商标侵权案件,通篇未讲清是哪件注册商标被侵权。但我们知道,同一主体,有可能使用相同标志,在不同商品上注册多件商标;还大量存在,不同主体在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相同商标。所以,得明确交待本案保护的是哪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如何特定化?那就是注册号!

根据《商标法》第56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则更大些,一般扩大到相同类似商品、相同近似商标,以容易导致混淆为要件。其中“两同使用”推定会导致混淆。已注册驰名商标,可跨类似群保护,但以“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可能受损害”为要件。有些商标侵权案件,通篇未能查清被侵犯的注册商标的标志要素,未查清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情况,未做相同类似商品比对、相同近似商标比对,以致办错案。所以,查清注册商标的标志情况、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情况,非常重要。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在先商标继续使用抗辩”: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另外,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三年内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且不能证明有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商标行政执法中遇到此类情形的,也要分别依法认定为不侵权,或者不予罚款处罚。所以,查清注册商标申请日期、实际使用日期、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及知名度,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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