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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一庭:请求确认继承权丧失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昵称43561860 2022-12-02 发布于云南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最高法院民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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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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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当事人之间经常就继承权丧失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产生争议。有的观点认为,为尽快明确遗产归属,有效利用遗产,避免继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应当让继承权丧失的请求受诉讼时效限制。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继承权丧失法定事由之日起3年内提起本条规定的诉讼,否则被告方可以提出诉讼时效已经经过的抗辩。
研究认为,当事人请求确认继承权丧失,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首先,确认继承权丧失适用诉讼时效有违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是督促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从而尽快稳定民事法律关系。而继承权丧失则涉及公序良俗,属于民法典第1125条的强制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确认。
其次,继承权丧失是法律对继承人特定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只要相应强制性法律规范没有变动,该特定行为的违法性不受时间经过影响,将始终持续。如让继承权的丧失受诉讼时效影响,将实质性导致该行为由违法转为合法,从而与上述法律规范冲突。
再次,继承权丧失的确认是对既有客观事实的确认,而诉讼时效则是对民事权利保护的限度,两者在功能指向上也有区别。人民法院作出确认继承权丧失的生效判决后,当事人基于该继承权丧失的司法确认,可以要求该继承人将已经分得或占有的遗产返还。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继承编的立法建议稿》中曾就遗产返还问题主张规定继承回复请求权,但民法典最终定稿时,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就现行法而言,目前可以通过民法典第20章占有制度和第29章不当得利制度等相关规定予以间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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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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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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