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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规范

 丘山三也君 2022-12-03 发布于四川
 —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共3页、第01页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2-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42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2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J62—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7月7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负责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本专业的设计、运行经验和科研成果,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110KV中性点直接接地电力网中线路的保护,25MW及以下发电机的保护,63MVA及以下电力变压器的保护等内容。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交能源部东北电力设计院(吉林省长春市斯大林大街,邮政编码130021),并抄送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

  能源部

  1991年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在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
       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行业3~110kV电力线路和设备,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下发电机,63MVA及以下电力变压器等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
       和自动装置的设计。

  第1.0.3条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应选用按国家规定鉴定合格的产品。

  第1.0.4条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2.0.1条 电力网中的电力设备和线路,应装设反应短路故障和异常运行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能尽快地切除短
       路故障和恢复供电。

  第2.0.2条 电力设备和线路应有主保护、后备保护和异常运行保护,必要时可增设辅助保护。

  第2.0.3条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简单可靠,使用的元件和接点应尽量少,接线回路简单,运行维护方便,在能够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宜采用最简
    单的保护。

  二、对相邻设备和线路有配合要求的保护,前后两级之间的灵敏性和动作时间应相互配合。

  三、当被保护设备或线路范围内发生故障时,应具有必要的灵敏系数。

  四、保护装置应能尽快地切除短路故障。当需要加速切除短路故障时,可允许保护装置无选择性地动作,但应利用自动重合闸或备用电源
    自动投入装置,缩小停电范围。

  第2.0.4条 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应根据不利正常运行方式和不利故障类型进行计算,必要时,应计及短路电流衰减的影响。各类继电保
       护的最小灵敏系数,应符合表2.0.4的要求。

  继电保护的最小灵敏系数                                          表2.0.4


  第2.0.5条 装有管型避雷器的线路,保护装置的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08s;保护装置起动元件的返回时间不应小于0.02s。

  第2.0.6条 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当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断线或其它故障能使保护装置误动作时,应装设断线闭锁装置;当保护装置不致误
       动作时,应装设电压回路断线信号装置。

  第2.0.7条 在保护装置内应设置由信号继电器或其它元件等构成的指示信号。指示信号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直流电压消失时不自动复归,或在直流恢复时仍能维持原动作状态。

  二、能分别显示各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

  三、对复杂保护装置,能分别显示各部分及各段的动作情况。

  根据装置具体情况,可设置能反应装置内部异常的信号。

  第2.0.8条 保护装置采用的电流互感器及中间电流互感器的稳态比误差,不应大于10%。对35KV及以下的线路和设备,当技术上难以满足要
       求且不致使保护装置误动作时,可允许有较大的误差。

  第2.0.9条 当采用蓄电池组作直流电源时,由浮充电设备引起的波纹系数不应大于5%;电压允许波动应控制在额定电压的5%范围内。放电
       末期直流母线电压下限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5%,充电后期直流母线电压上限不应高于额定电压的115%。

  第2.0.10条 交流整流电源作为继电保护直流电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流母线电压,在最大负荷时保护动作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最高电压不应超过额定电压的115%。并应采取稳压、限幅和滤波的措
    施。电压允许波动应控制在额定电压的5%范围内;波纹系数不应大于5%。

  二、当采用复式整流时,应保证在各种运行方式下,在不同故障点和不同相别短路时,保护装置均能可靠动作。

  三、对采用电容储能电源的变电所和水电厂,电力设备和线路应具有可靠的远后备保护;在失去交流电源情况下,当有几套保护同时动作
    时,或在其它情况下消耗直流能量最大时,应保证保护与断路器可靠动作;同一场所的电源储能电容的组数应与保护的级数相适应。

  第2.0.11条 当采用交流操作的保护装置时,短路保护可由被保护元件的电流互感器取得操作电源。变压器的瓦斯保护和中性点非直接接地
        电力网的接地保护,可由电压互感器或变电所所用变压器取得操作电源,亦可增加电容储能电源作为跳闸的后备电源。

  第三章 发电机的保护

  第3.0.1条 电压在3KV及以上、容量在25MW及以下的发电机,对下列故障及异常运行方式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一、定子绕组相间短路;

  二、定子绕组接地;

  三、定子绕组匝间短路;

  四、发电机外部短路;

  五、对称过负荷;

  六、定子绕组过电压;

  七、励磁回路一点及二点接地;

  八、失磁故障。

  第3.0.2条 保护装置出口动作方式可分为停机、解列、缩小故障影响范围和信号。

  第3.0.3条 对发电机定子绕组及引出线的相间短路故障,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作为发电机的主保护,保护装置应动作于停机,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一、1MW及以下单独运行的发电机,如中性点侧有引出线,应在中性点倒装设过电流保护;如中性点侧无引出线,应在发电机机端装设低电
    压保护。

  二、1MW及以下与其它发电机或与电力系统并列运行的发电机,应在发电机机端装设电流速断保护。当电流速断保护灵敏,性不符合要求时
    ,可装设纵联差动保护;对中性点侧没有引出线的发电机,可装设低压闭锁过流保护。

  三、对1MW以上的发电机,应装设纵联差动保护。对发电机变压器组,当发电机与变压器之间有断路器时,发电机应单独装设纵联差动保护
    ;当发电机与变压器之间没有断路器时,应装设发电机变压器组共用的纵联差动保护。

  第3.0.4条 发电机定子接地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直接接于母线的发电机,不计入消弧线圈的补偿作用,当定子绕组单相接地故障电流大于4A时,应装设有选择性的接地保护装置,
    其出口应动作于信号或停机。

  保护装置由装于机端的零序电流互感器和电流继电器构成。

  其整定值应躲过不平衡电流,带短时限动作,并宜设置外部短路的闭锁装置。

  二、在发电机机端电压母线上应装设单相接地监视装置,其出口应动作于信号。

  三、在发电机机端应装设测量零序电压的电压表。

  四、对发电机变压器组应装设保护区不小于90%的定子接地保护。保护装置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根据系统情况和发电机绝缘状态,亦可动作
    于停机。

  第3.0.5条 发电机的匝间短路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定子绕组为星形接线,每相有并联分支,且中性点有分支引出端子的发电机,应装设单继电器式横联差动保护。

  二、横联差动保护应瞬时动作于停机。在汽轮发电机励磁回路一点接地后,可切换为带短时限动作于停机。

  第3.0.6条 对发电机外部相间短路故障和作为发电机主保护的后备,其装设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于1MW及以下,且与其它发电机或电力系统并列运行的发电机,应装设过电流保护。保护装置宜配置在发电机的中性点侧,动作电流
    按躲过最大负荷电流整定;对中性点没有引出线的发电机,保护装置应配置在发电机机端。

  二、1MW以上的发电机,宜装设低压闭锁或复合电压起动的过电流保护。电流元件的动作电流,可取额定值的1.3~1.4倍;

  低电压元件接线电压,其动作电压,对汽轮发电机可取额定值的0.6倍,对水轮发电机可取额定值的0.7倍。负序电压元件的动作电压,可取额定值的0.06~0.12倍。

  三、对发电机变压器组,应利用发电机反应外部短路的保护作为后备保护。在变压器低压侧不应另设保护装置,在厂用分支线上应装设单
    独的保护装置。

  四、自并励磁发电机,宜采用低电压保护的过电流保护。

  五、发电机后备保护宜带有二段时限,以较短的时限动作于断开母线联络断路器或分段断路器,以较长的时限动作于停机。

  第3.0.7条 对发电机定子绕组过负荷应装设过负荷保护。

  保护装置接一相电流,带时限动作于信号。

  第3.0.8条 对水轮发电机定子绕组的过电压,应装设过电压保护。动作电压可取额定电压的1.3~1.5倍,动作时限可取0.5s。过电压保护
       宜动作于解列并灭磁。

  第3.0.9条 对发电机励磁回路接地故障,应装设接地保护或接地检测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1MW及以下的水轮发电机,对一点接地故障,宜装设定期检测装置。1MW以上的水轮发电机,应装设一点接地保护装置。

  二、汽轮发电机,对一点接地故障,可采用定期检测装置。对两点接地故障,应装设两点接地保护装置。

  三、一点接地保护应带时限动作于信号;两点接地保护应带时限动作于停机。

  第3.0.10条 对励磁电流异常下降或完全消失的失磁故障,应装设失磁保护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允许失磁运行的发电机,应装设专用的失磁保护。

  二、对装设专用失磁保护的汽轮发电机,当失磁后母线电压低于允许值时,宜带时限动作于解列;当失磁后母线电压不低于允许值时,宜
    动作于信号。水轮发电机,失磁保护宜带时限动作于解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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