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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官员贬谪离京,便以罪人的身份开始生活,行为举止皆受到约束

 福清盛华图书馆 2022-12-03 发布于福建

贬途及贬所是贬官最具意味的生存空间,贬官在贬途与到达贬所之后创作的大量贬谪诗歌,诗歌中的沉痛、怨愤、追寻、思索无一不深深打动着人们的内心。

而贬谪诗文之所以呈现出如此特色,又与贬官被贬之后种种的境遇密切相关。贬官一旦接到贬诏,贬谪便开始生效,其在装束时限、送行与否、交通行驿、家属随行、赴谪所路线及贬地活动、死后安葬等等方面便都要遵循相应的规定。

官员被贬,不仅在政治上要受到人身自由的限制,经济上更是与之前有了很大的不同。贬官被贬之后还要经历一个迁转的过程。

流官的迁转主要通过量移,贬官的迁转途径则更为多样化,玄宗朝之后,贬官常常以各种方式被朝廷牵制于贬地,量移很难如法实行,这便更加加深了贬谪官员被弃的痛苦。

总而言之,官员从接到贬诏离开京城起,便是以罪人的身份开始生活,其行动各方各面便都要受到制度的相关约束。

而这种政治上、经济上的重重限制又从根本上影响着贬谪文人的心态,激发其于困厄中的生命之思,穷苦之言,千载之下仍然感动着一代又一代人。

01装束时限

《唐会要》载,普通刺史官员赴任,一般会有十日的装束时间。

然而,官员往往因“道途稍遥,私室贫乏,限内不能办集事宜,须假故淹留,虚悬促期,多不遵守”。

因此,朝廷又规定“请量其远近,次第限日,应去京一千里内者,限十日;二千里内者,限十五日;三千里内,限二十日;三千里以外者,限二十五日。”

即根据地方的远近规定装束时限。然而诏令最后却强调“其贬授刺史,即请准旧例发遣,不依此限”,那么,贬官赴任的旧例如何?他们被贬之后的装束时限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贬诏下达之后,贬官踏上贬途的时限在唐前后期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则天长寿三年五月三日,武则天敕令:“贬降官并令于朝堂谢,仍容三五日装束。”到玄宗时,贬官便已经没有装束时间,被贬之后常常即日奔驰上道。

玄宗以后,随着贬谪实施的不断严厉,被贬官员并无从容的装束时间,而是即日踏上贬途,甚至来不及见妻子一面。

玄宗之后一直到唐末,贬官被贬之后都是没有装束时间的,都必须立即踏上贬途。依照相关规定,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即受到杖刑的官员,在受杖刑之后可以有一个月休息、养伤的时间,之后赴任。

实际生活中,也有一些特殊类型的官员被贬之后是允许养病再赴任贬所的。如僖宗时郑畋被贬只是因为政见不合,并无严重的罪行,其被贬也只是一种皇帝为平衡各方力量而决定攻打黄巢的暂时安排,并不是有意为之的政治打击,故而不要求驰驿赴任,而是可以养病之后再上道。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官员会因为皇帝喜欢,或是与皇帝关系密切而在贬谪之后留京数月。如《旧唐书》中的李泌。

而无论是有三五日的装束时间还是即刻驰驿赴任,被贬都意味着将要去外地生活,这便需要置办行装,若时间比较宽裕当然可以从容置办。

但若是驰驿发遣,行装置办则几乎没有时间,这时,便往往需要依赖亲友的帮忙。白居易在《与杨虞卿书》中便记载了杨虞卿为被流贬的崔行俭置办行装之事。

可见贬官处境的艰辛,贬谪的仓促使得贬官往往凄惶上路,此时朋友的帮助也便更显出情意的深厚。

02亲友送行整体来看,贬官因为是负罪官员,为其送行是不被允许的,唐史中便记载了许多因为贬官送行而遭致贬谪的案例。《册府元龟学校部师道》中就曾记载阳城因送别被贬的薛约而出为道州刺史一事。

作为犯罪之色的贬谪官员,其被贬之后,朝廷往往是不允许官员为其送行的,一旦送行,便会被怀疑有朋党之嫌或不满处罚而被处罚。

特殊情形之下,若有人进谏请求,或上疏为皇帝说理,才有可能会免除被处罚的命运,《唐会要》中记载太子仆射崔贞慎等人送别被张易之等诬陷贬谪的魏元忠,便是一个这样的例子。

当然,有时候,也有一些个别的官员仗义相送之后,还能因此忠直、义气得到别人的嘉奖。《资治通鉴》中记载了杨凭被贬临贺尉,徐晦送之一事。

徐晦不负恩情的相送不仅没有受到处罚,反而为他的仕宦生涯带来了机会。可见,给贬官送行原本是一种合情合理的行为。

然而因为是负罪官员,原则上的合情合理却也被政治的高压笼罩,权力的重压使得人们不敢随心意而为,像徐晦这样因送别贬官而获得升官的例子少之又少,大部分的时候,官员被贬都是无人敢去相送而孤独踏上贬途的。

除了这种实际的送别,文人亦往往通过作诗的方式送别自己被贬的友人,相对于实际的送别,这样的方式显然更自由灵活、不受限制。

最有名的如李白的《闻王昌龄左迁龙标,遥有此寄》,李洞的《赋得贾岛谪长沙》,李明远的《送韦觐谪播州》以及贯休的《送薛侍郎贬峡州司马》等等,这些诗歌或表达别情的凄怆,或宣泄友人被贬与怀才不遇的感愤,又或抒发对友人由衷的劝勉和宽慰,写得情真意切,真挚感人。

03交通行驿唐人贬途中使用的交通工具,一般以马和船为主。有时,贬官赴贬所也可能会乘骡,《太平广记》中记载的杨炎贬道州司户参军时,王新就曾送骡给炎。

唐代贬官大多都是贬往距京城遥远的南方,而南方的水系又特别发达,流贬官员赴贬所常常要走水路,此时船自然成为了他们的交通工具。

白居易诗集中便有许多记录自己乘舟赴贬所的诗歌,如《舟中雨夜》:“江云暗悠悠,江风冷修修。夜雨滴船背,风浪打船头。船中有病客,左降向江州。”

唐代,不同的交通工具有着不同的行驿速度。《疏议》解释云:“'行程’,依令:'马,日行七十里;驴及步人,五十里;车,三十里。其水程,江、河、馀水沿溯,程各不同。’”

除此之外,唐代对流贬官员整体的行驿期限又有明确规定,流贬官员一定要在指定的时间之内到达贬所,否则便要受到处罚。

而且,不仅是整体期限,唐代诏敕对流贬官员每日行驿速度也有明确的要求,更不允许贬官在路逗留或枉道行走。

《唐六典》记载,唐代驿路“凡三十里一驿”,十驿则为三百里,也就是说,贬官赴贬所要日行三百里以上。

唐代,不少区域交通条件还非常落后,许多地方崎岖难行,且路途上经常遇到阻风阻水的情况,如白居易在从长安赴江州的途中便写过《臼口阻风十日》、《舟行阻风,寄李十一舍人》等诗,表达路途上遇到的各种难行的阻碍。

朝廷虽然规定了贬官的行驿速度,但在具体行驿的过程中,又时常有枉道而行或在路逗留的情况出现。天宝五载七月“日驰十驿以上”诏令的出台便是因为“流贬人多在道逗留”,既然贬途中的枉道或逗留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那么,朝廷又是如何判断贬官在贬途中有没有逗留不进或枉道而行呢?

要明白这一点便需要提到唐代贬官所用的券牒。券牒,其实也就是一种使用驿馆的凭证,它由门下省下发,有公券和私券的区别,官员贬谪乃因公赴任,使用公券。

事实上,不仅仅是贬官,唐代对所有官员的奉使、赴任等均需要门下省下发这种券牒,券牒上一般会注明行程,即走那些驿,要走多少天等。凡发使,皆由驿使根据事情的缓急规定每日行走的驿数,将官员所经驿站、出发到达时间、具体路线等在牒券上加以说明。

牒券上提前规定的行程,会在贬官具体入住每一站馆驿的时候被驿站的专知官员审查,然后逐一签字画押,如果有超出规定驿站的驿名出现,或在两个驿站之间的行走时间上有较大的时差,便会被盘查出来,贬官也会最终因此而受罚。

总之,为了保证官员在规定的期限到达贬所,《唐律疏议》中对馆驿行为亦有明确规定,凡“应遣驿而不遣驿,及不应遣驿而遣驿者杖一百。若依式应须遣使诣阙而不遣者,罪亦如之。”唐代的普通官员奉使出行尚且如此,更不用说身为罪人的流贬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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