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1条 水处理设计应符合锅炉安全和经济运行的要求。 水处理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对锅炉给水和锅水的质量要求、补给水量、锅炉排污率、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出力以及当地具体情况等因素确定。 经处理后的锅炉给水,不应使锅炉的蒸汽对生产和生活造成有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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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条 额定出口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的给水和锅水、热水锅炉的补给水和循环水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 额定出口压力大于2.5MPa的蒸汽锅炉给水和锅水的质量,应符合锅炉产品和用户对蒸汽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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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3条 原水悬浮物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悬浮物含量大于5mg/L的原水,在进入顺流再生固定床离子交换器前,应过滤; 二、悬浮物含量大于2mg/L的原水,在进入逆深再生固定床或浮动床离子交换器前,均应过滤; 三、悬浮物含量大于20mg/L的原水或经石灰水处理后的水,均应经混凝、澄清和过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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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4条 采用压力式机械过滤器过滤原水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宜少于2台,其中1台备用; 二、每台每昼夜反洗次数可按1-2次设计; 三、可采用反洗水箱的水进行反洗或采用压缩空气和水进行混合反洗; 四、原水经混凝、澄清后用石英砂或无烟煤作单层过滤滤料,或用无烟煤和石英砂作双层过滤滤料,原水经石灰水处理后用无烟煤或大理石等作单层滤料过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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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5条 当原水水压不能满足水处理工艺要求时,应设置原水加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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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6条 蒸汽锅炉给水、热水锅炉补给水应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但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2t/h、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0MPa的燃煤水管锅炉、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95℃的热水锅炉、燃煤立式水管和卧式内燃锅炉的给水,可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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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7条 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水悬浮物含量不应大于20mg/L; 二、原水总硬度不应大于175mg/L(以CaCO3表示); 三、应设置必要的加药设施; 四、应有锅炉经常排泥渣和便于锅炉清洗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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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8条 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时,蒸汽锅炉的排污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它2.5MPa时,锅炉排污率不宜大于10%; 二、蒸汽压力大于2.5MPa时,锅炉排污率不宜大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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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9条 蒸汽锅炉连续排污水的热量应合理利用。宜根据锅炉房总连续排污量设置连续排污膨胀器和排污水换热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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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10条 化学水处理设备的出力应按下列各项损失和消耗量计算: 一、蒸汽用户的凝结水损失; 二、锅炉房自用蒸汽的凝结水损失; 三、锅炉排污水损失; 四、室外蒸汽管道和凝结水管道的漏损; 五、采暖热水系统的补给水; 六、水处理系统的自用化学水; 七、其他用途的化学水消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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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11条 化学软化水处理设备的型式可按下列要求选择: 一、进水总硬度小于或等于325mg/L(CaCO3表示)时,宜采用固定床逆流再生离子交换器;进水总硬度小于100mg/L(CaCO3表示),可采用固定床顺流再生离子交换器; 二、进水总硬度小于200mg/L(以CaCO3表示)原水水质稳定,软化水消耗量变化不大,且设备能连续不间断运行时,可采用浮动床、流动床或移动床离子交换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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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12条 固定床离子交换器的设置不宜少于2台,其中1台为再生备用。每台每昼夜再生次数宜按1-2次设计。当软化水的消耗量较小时,可设置1台,但其设计出力应满足离子交换器运行和再生时的软化水消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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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13条 原水总硬度大于325mg/L(以CaCO3表示),当一级钠离子交换器出水达不到水质标准时,可采用两级串联的钠离子交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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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14条 原水碳酸盐硬度较高,且允许软化水残留碱度为40-60mg/L(以CaCO3表示)时,可采用串联的石灰钠离子交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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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15条 石灰水处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石灰溶液(乳)制备应设置机械搅拌的消化设施; 二、宜采用硫酸亚铁或其他铁盐作凝聚剂; 三、经石灰处理后的一级软化水不应与原水混合; 四、系统排出的沉渣应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或进行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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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16条 原水碳酸盐硬度较高,且允许软化水残留碱度为50-70mg/L(以CaCO3表示),可采用钠离子交换后加酸处理。加酸处理后的软化水应经除二氧化碳器,软化水的pH值应能连续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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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17条 原水碳酸盐硬度较高,且允许软化水残留碱度为17.5-25mg/L(以CaCO3 表示)时,可采用弱酸性阳离子交换树脂或不足量酸再生磺化煤的氢—钠离子串联系统。氢离子交换器应采用固定床顺流再生;氢离子交换器出水应经除二氧化碳器。 氢离子交换器及其出水、排水管道应防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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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18条 除二氧化碳器的填料层高度,应根据填料品种和尺寸、进出水中二氧化碳的含量、水温和所选定淋水密度下的实际解析系数等确定。 除二氧化碳器风机的通风量,可按每立方米水耗用15-20m3空气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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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19条 原水碳酸盐硬度与总硬度的比值大于0.8,且允许软化水残留碱度大于25mg/L(以CaCO3表示)时,可采用综合铵—钠离子交换水处理。铵、钠离子交换后软化水中的氨及二氧化碳应经大气式热力除氧器去除。 采用铵—钠离子交换水处理时,蒸汽中将有残存氨,应对因蒸汽带氨对设备、管道及其附件引起的腐蚀采取防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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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0条 当化学软化水处理不能满足锅炉给水水质要求时,可采用化学除盐水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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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1条 化学水处理系统应能维持低压蒸汽锅炉锅水的相对碱度小于20%。当不能达到要求时,应向锅水中加入缓蚀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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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2条 锅炉给水的除氧宜采用大气式喷雾热力除氧器。除氧水箱下部宜装设再沸腾用的蒸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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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3条 当要求除氧后的水温不高于60℃时,可采用真空除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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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4条 热水系统补给水的除氧,可采用真空除氧或化学除氧。当采用亚硫酸钠化学除氧时,应监测水中亚硫酸根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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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5条 当锅炉蒸汽压力为1.25-1.6MPa,且蒸汽供汽轮机使用及锅炉蒸汽压力大于1.6MPa的锅水,均应进行磷酸盐锅内处理。磷酸盐溶液应连续均匀地加入锅筒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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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6条 磷酸盐溶液的制备宜采用溶解器和溶液箱。应设置溶解器的搅拌设施,溶液箱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锅炉房1d的药液消耗量,配制溶液应用软化水或除盐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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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7条 磷酸盐加药设备宜采用计量泵。每台锅炉宜设置1台;当有数台锅炉时,尚宜设置1台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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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8条 凝结水箱、软化或除盐水箱和中间水箱的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凝结水箱宜选用1个,锅炉房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选用2个或1个中间带隔板分为两格的水箱,其总有效容量宜为20-40min的凝结水回收量; 二、软化或除盐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应根据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出力和运行方式确定。当设有再生备用设备时,软化或除盐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宜为30-60min的软化或除盐水消耗量; 三、中间水箱总有效容量宜为水处理设备设计出力的15-30min贮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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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9条 凝结水泵、软化或除盐水泵以及中间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有1台备用,当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的总流量应满足系统水量的要求; 二、有条件时,凝结水泵和软化或除盐水泵可合用1台备用泵; 三、中间水泵应选用耐腐蚀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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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30条 钠离子交换再生用的食盐可采用干法或湿法贮存,其贮量应根据运输条件确定。当采用湿法贮存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浓盐液池和稀盐液池的材料宜采用混凝土,并宜各设1个; 二、浓盐液池的有效容积宜为5-15d食盐消耗量,其底部应设置慢滤层或另设置过滤器; 三、稀盐液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1台钠离子交换器一次再生盐液的消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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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31条 酸、碱再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酸、碱槽的贮量应按酸、碱液每昼夜的消耗量、交通运输条件和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宜按贮存15-30d的消耗量设计; 二、酸、碱计量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1台离子交换器一次再生酸、碱液的消耗量; 三、输酸、碱泵宜各设1台,并应选用耐酸、碱腐蚀泵。卸酸、碱宜利用自流或采用输酸、碱泵抽吸; 四、输送并稀释再生用酸、碱液宜采用酸、碱喷射器; 五、贮存和输送酸、碱液的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应采取防腐和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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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32条 氨再生液制备和输送的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不应采用铜质材料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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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33条 汽水系统中应装设必要的取样点。汽水取样头的型式、引出点和管材,应满足样品具有代表性和不受污染的要求。汽水样品的温度宜小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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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34条 水处理设备的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和同类设备尽量集中的原则确定,并便于操作、维修和减少主操作区的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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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35条 水处理间主要操作通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5m,辅助设备操作通道的净距不宜小于0.8m,所有通道均应适应检修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