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石狮,已婚男子小松,通过“摇一摇”的方式认识了女子小莲,小莲自称自己系单身未婚,二人互生情愫,很快确定为恋爱关系,小松为了表达爱意,会经常发送给小莲520、1314的红包。后小松的妻子得知二人的关系后,与小松协议离婚。 离婚后,小松和小莲光明正大的在一起,并且按照当地的习俗办理了婚礼,婚礼后小松的家人多次劝二人将结婚证领了,小松为了小莲能够同意领证,也是多次赠送给小莲各种财物,可没想到的是,小莲似乎有什么难言之隐,每次都是找各种各种理由推脱。 这一次两次还好,拒绝的多了,小松也开始渐渐怀疑起来,经过一番询问调查才发现,小莲在老家那边,早已与他人领证结婚,并且由于老家的丈夫不同意,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得知真相后的小松感觉受到了天大的欺骗,遂一纸诉状将小莲告上法院,要求法院退还彩礼、以及赠与小莲的各项财物,共计价值18万元。 【@以案普法 】 夫妻之间,本就应当互尽忠实义务,可二人却各自背叛了自己的家庭,也算是咎由自取,接下来,就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1、小松在恋爱期间赠与小莲的财物,是否可以要求退回? 《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一经生效,便不得随意撤回,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受赠人严重侵犯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的行为,所谓受赠人严重侵害的行为是指受赠人本人或唆使他人故意侵害的行为,且该行为已达到严重程度,赠与合同可依法撤销,过失或者故意侵害的程度未达到严重程度,则不在此限;(2)受赠人应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而故意不履行该法定义务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关于双方恋爱期间的赠与,系小孙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小莲故意勒索财物的情况,所以一经生效是不能随意撤回的。 2、小松给予小莲彩礼的部分,是否可以撤回? 虽然《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物,可在部分地区,靠结婚要彩礼的情况却有愈演愈烈之势,甚至有人浑水摸鱼,将其视为赚钱敛财的工具。 事实上,彩礼在应当视为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即以订立婚约为目的的赠与,按照《民法典》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应当退还彩礼:(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彩礼;(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当返还彩礼;(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彩礼。 就本案而言,虽然小松和小莲按照农村的习俗,办理了婚礼,但因为未办理登记手续,所以彩礼是应当返还的。 最终,法院认定小松给小莲的彩礼部分为7.8万元,考虑到小莲恋爱期间怀孕流产,判令小莲返还部分彩礼6.8万元。 3、小莲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关于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虽然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在民法方面,我国就取消了事实婚姻,但在认定重婚罪方面,还是一直承认事实婚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小莲在位于前夫离婚的情况下,视为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仍然存在,在存在的情况下,小莲又与小松在农村办婚礼,完全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故符合重婚罪的构成,应当判处刑罚。 最后,无论是小松、还是小莲,在这起不该有的案件中,都应当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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