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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税源明细表》填报详解
2022-12-04 | 阅:  转:  |  分享 
  
《 财 产 和 行 为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及 《 税 源 明 细 表 》填 报 详 解目 录一 、 财 产 和 行 为 税 合 并 申 报 概 述二 、 《 财 产 和 行 为 税 税 源 明 细 表 》 填 报 详 解

三 、 《 财 产 和 行 为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填 报 详 解

一 、 财 产 和 行 为 税 合 并 申 报 概 述2019年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推 行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和 房 产 税 合 并 申 报 , 取 得 了 良 好 成 效 。 在 此 基 础 上 , 为 进 一 步深 化 税 收 领 域 “ 放 管 服 ” 改 革 、 优 化 税 收 营 商 环 境 , 在 先 期 江 苏 、 安 徽 、 海 南 、 重 庆 、 宁 波 试 点 基 础 上 , 国 家税 务 总 局 发 布 《 关 于 简 并 税 费 申 报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 , 决 定 2021年 6月 1日 起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推 行 财 产 和 行 为 税 合并 申 报 , 将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房 产 税 、 车 船 税 、 印 花 税 、 耕 地 占 用 税 、 资 源 税 、 土 地 增 值 税 、 契 税 、 环 境 保 护税 、 烟 叶 税 ( 房 车 土 印 契 保 烟 , 耕 地 土 增 和 资 源 ) 等 10个 财 产 和 行 为 税 税 种 合 并 申 报 , 实 现 “ 简 并 申 报 表 , 一表 报 多 税 ” , 即 纳 税 人 在 申 报 多 个 税 种 时 , 不 再 单 独 使 用 分 税 种 申 报 表 , 而 是 在 一 张 纳 税 申 报 表 上 同 时 申 报 多个 税 种 ( 多 税 种 “ 一 张 报 表 、 一 次 申 报 、 一 次 缴 款 、 一 张 凭 证 ” ) 。财 产 和 行 为 税 合 并 申 报 整 体 改 造 了 10个 税 种 的 申 报 流 程 , 进 一 步 优 化 了 办 税 流 程 , 纳 税 人 一 次 登 录 、 一 填到 底 , 有 效 避 免 了 “ 多 头 找 表 ” , 大 幅 提 高 了 办 税 效 率 。 合 并 申 报 后 , 表 单 数 量 和 需 填 写 的 数 据 项 大 幅 减 少 ,

新 申 报 表 可 实 现 已 有 数 据 自 动 预 填 , 将 有 效 减 轻 纳 税 人 填 报 负 担 。 同 时 , 合 并 申 报 利 用 信 息 化 手 段 实 现 税 额 自动 计 算 、 数 据 关 联 比 对 、 申 报 异 常 提 示 等 , 将 有 效 避 免 漏 报 、 错 报 , 确 保 申 报 质 量 , 并 有 利 于 优 惠 政 策 及 时 落实 到 位 。各 税 种 统 一 使 用 《 财 产 和 行 为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进 行 申 报 。 该 表 由 一 张 主 表 和 一 张 减 免 税 附 表 组 成 , 主 表 反映 纳 税 情 况 , 包 括 各 税 种 税 款 所 属 期 、 应 纳 税 额 、 减 免 税 额 、 已 缴 税 款 、 应 补 退 税 款 等 ; 附 表 反 映 减 免 税 情 况 ,分 类 详 细 展 示 纳 税 人 享 受 的 每 项 优 惠 政 策 , 方 便 纳 税 人 详 细 了 解 减 免 税 情 况 。 申 报 前 , 需 要 填 报 《 税 源 明 细 表 》维 护 纳 税 申 报 的 基 本 信 息 , 《 税 源 明 细 表 》 是 后 续 管 理 的 基 础 数 据 来 源 , 也 是 生 成 纳 税 申 报 表 的 主 要 依 据 , 纳税 人 可 以 自 由 选 择 维 护 税 源 信 息 的 时 间 , 既 可 以 在 申 报 期 之 前 , 也 可 以 在 申 报 期 内 。 为 减 轻 填 报 负 担 , 确 保 税源 信 息 和 纳 税 申 报 信 息 逻 辑 一 致 , 征 管 系 统 将 根 据 各 税 种 《 税 源 明 细 表 》 自 动 生 成 《 财 产 和 行 为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纳 税 人 审 核 确 认 后 即 可 完 成 申 报 。 以 电 子 税 务 局 操 作 为 例 , 纳 税 人 登 录 电 子 税 务 局 , 进 入 财 产 行 为 税 申 报 模

块 后 , 系 统 显 示 纳 税 人 本 期 应 申 报 的 税 种 。 点 击 税 种 名 称 , 进 入 该 税 种 税 源 信 息 表 进 行 数 据 维 护 。 完 成 全 部 税种 信 息 采 集 后 , 即 可 一 表 提 交 申 报 。合 并 申 报 不 强 制 要 求 一 次 性 申 报 当 期 全 部 税 种 , 纳 税 人 可 以 自 由 选 择 一 次 性 或 分 别 申 报 各 税 种 , 合 并 申 报支 持 单 税 种 更 正 。 例 如 , 纳 税 人 7月 应 申 报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房 产 税 、 印 花 税 和 资 源 税 等 4个 税 种 , 7月 5日 申 报时 只 申 报 了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房 产 税 、 印 花 税 等 3个 税 种 , 遗 漏 了 资 源 税 , 则 可 在 申 报 期 结 束 前 单 独 申 报 资 源税 , 不 用 更 正 此 前 的 申 报 。不 同 纳 税 期 限 的 税 种 也 可 以 合 并 申 报 。 首 先 , 按 期 申 报 但 纳 税 期 限 不 同 的 税 种 可 以 合 并 申 报 , 例 如 , 某 企业 按 季 度 缴 纳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按 月 汇 总 缴 纳 印 花 税 , 则 在 7月 征 期 内 , 该 企 业 可 以 合 并 申 报 2季 度 城 镇 土 地 使用 税 和 6月 份 印 花 税 。 其 次 , 按 期 申 报 与 按 次 申 报 的 税 种 也 可 以 合 并 申 报 , 例 如 , 某 企 业 按 季 度 缴 纳 城 镇 土 地使 用 税 , 6月 20日 收 到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占 用 耕 地 手 续 的 书 面 通 知 , 则 在 7月 纳 税 申 报 期 内 , 该 企 业 可 以 合

并 申 报 2季 度 的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和 6月 20日 的 耕 地 占 用 税 。 “ 当 然 , 耕 地 占 用 税 的 申 报 应 符 合 税 法 30日 纳 税 期 限的 规 定 。6月 1日 后 , 10个 税 种 原 有 的 申 报 表 将 停 止 使 用 , 不 动 产 登 记 办 税 有 关 申 报 表 单 仍 可 继 续 使 用 ( 纳 税 人 申 报房 地 产 交 易 税 收 时 , 一 般 使 用 不 动 产 登 记 办 税 的 综 合 申 报 表 一 并 申 报 增 值 税 、 所 得 税 、 印 花 税 、 契 税 等 税 种 ,具 体 包 括 增 量 房 交 易 申 报 表 、 存 量 房 交 易 申 报 表 和 土 地 交 易 申 报 表 。 财 产 行 为 税 合 并 申 报 后 , 这 些 申 报 表 单 仍然 可 以 继 续 使 用 ) 。

合 并 申 报 有 三 点 好 处 : 一 是 优 化 办 税 流 程 , 实 现 10个 税 种 申 报 ‘ 统 一 入 口 、 统 一 表 单 、 统 一 流 程 ’ , 纳税 人 一 次 登 录 、 一 填 到 底 , 有 效 避 免 了 多 头 找 表 , 办 税 效 率 将 大 幅 提 高 。 二 是 减 轻 办 税 负 担 , 表 单 数 量 减 少 约三 分 之 二 , 数 据 项 减 少 约 三 分 之 一 , 同 时 新 申 报 表 可 实 现 已 有 数 据 自 动 预 填 , 切 实 减 轻 纳 税 人 填 报 负 担 。 三 是提 高 办 税 质 效 , 利 用 信 息 化 手 段 实 现 税 额 自 动 计 算 、 数 据 关 联 比 对 、 申 报 异 常 提 示 等 功 能 , 实 现 ‘ 一 张 报 表 、一 次 申 报 、 一 次 缴 款 、 一 张 凭 证 ’ , 可 有 效 避 免 漏 报 、 错 报 , 还 有 利 于 优 惠 政 策 及 时 落 实 到 位 。 ”申 报 财 行 十 税 总 的 来 说 只 需 两 步 , 第 一 步 添 加 或 者 维 护 税 源 信 息 , 填 报 《 税 源 明 细 表 》 ; 第 二 步 进 行 纳 税申 报 , 填 报 ( 自 动 生 成 ) 《 财 产 和 行 为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二 、 《 税 源 明 细 表 》 填 报每 个 税 种 的 《 税 源 明 细 表 》 根 据 该 税 种 的 税 制 特 点 设 计 。 首 次 填 报 后 , 税 源 信 息 没 有 变 化 的 , 确 认 无 变 化后 直 接 申 报 ; 税 源 信 息 有 变 化 的 , 更 新 维 护 数 据 后 再 进 行 申 报 。 例 如 , 7月 份 , 某 企 业 要 申 报 2季 度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房 产 税 , 6月 份 购 销 合 同 印 花 税 , 以 及 当 年 的 车 船 税 。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房 产 税 、 车 船 税 税 源 信 息 在 以前 年 度 已 经 采 集 而 且 没 有 变 化 , 那 么 , 在 7月 份 , 该 企 业 只 采 集 印 花 税 税 源 信 息 即 可 。纳 税 人 可 以 自 由 选 择 维 护 税 源 信 息 的 时 间 , 既 可 以 在 申 报 期 之 前 , 也 可 以 在 申 报 期 内 。对 于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房 产 税 、 车 船 税 等 稳 定 税 源 , 可 以 “ 一 次 填 报 , 长 期 有 效 ” 。 例 如 , 某 企 业 按 季 缴纳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房 产 税 , 8月 15日 购 入 厂 房 , 假 设 当 季 申 报 期 为 10月 1日 至 10月 20日 , 则 企 业 可 在 8月 15日至 10月 20日 之 间 的 任 意 时 刻 填 写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房 产 税 税 源 明 细 表 , 然 后 申 报 , 只 要 厂 房 不 发 生 转 让 、 损 毁等 变 化 情 况 , 此 后 就 可 以 一 直 使 用 该 税 源 明 细 表 。对 于 耕 地 占 用 税 、 印 花 税 、 资 源 税 等 一 次 性 税 源 , 纳 税 人 可 以 在 发 生 纳 税 义 务 后 立 即 填 写 税 源 明 细 表 , 也可 以 在 申 报 时 填 报 所 有 税 源 信 息 。 例 如 , 某 企 业 按 月 汇 总 缴 纳 印 花 税 , 分 别 在 8月 5日 、 10日 、 15日 、 20日 签 订应 税 合 同 , 则 可 在 当 天 立 即 填 写 印 花 税 税 源 明 细 表 , 也 可 以 在 9月 纳 税 申 报 期 内 , 一 并 填 报 所 有 税 源 信 息 。

发 现 错 填 、 漏 填 税 源 信 息 时 , 可 以 直 接 修 改 已 填 写 的 税 源 明 细 表 。 例 如 , 纳 税 人 填 写 了 印 花 税 税 源 明 细 表 ,后 来 发 现 遗 漏 了 一 份 应 税 合 同 信 息 , 则 可 直 接 修 改 已 填 写 的 印 花 税 税 源 明 细 表 , 补 充 相 应 合 同 信 息 , 然 后 继 续申 报 或 更 正 申 报 。( 一 )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房 产 税 税 源 明 细 表1、 表 样

2、 填 报 说 明( 1)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税 源 明 细首 次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的 纳 税 人 , 需 要 填 写 全 部 土 地 的 相 关 信 息 。 此 后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时 , 纳 税 人 的 土 地 及 相 关信 息 未 发 生 变 化 的 , 可 仅 对 已 填 报 的 信 息 进 行 确 认 ; 发 生 变 化 的 , 仅 就 变 化 的 内 容 进 行 填 写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税 源 明 细 填 报 遵 循 “ 谁 纳 税 谁 申 报 ” 的 原 则 , 只 要 存 在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纳 税 义 务 , 就 应 当如 实 填 报 土 地 信 息 。

每 一 宗 土 地 填 写 一 张 表 。 同 一 宗 土 地 跨 两 个 土 地 等 级 的 , 按 照 不 同 等 级 分 别 填 表 。 无 不 动 产 权 证 ( 土 地 使用 权 证 ) 的 , 按 照 土 地 坐 落 地 址 分 别 填 表 。 纳 税 人 不 得 将 多 宗 土 地 合 并 成 一 条 记 录 填 表 。对 于 本 表 中 的 数 据 项 目 , 有 不 动 产 权 证 (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 的 , 依 据 证 件 记 载 内 容 填 写 , 没 有 不 动 产 权 证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 的 , 依 据 实 际 情 况 填 写 。纳 税 人 类 型 ( 必 填 ) : 分 为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人 、 无 偿 使 用 人 、 代 管 人 、 实 际 使 用 人 。 必 选 一项 , 且 只 能 选 一 项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 填 写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或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名 称 : 填 写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的 名 称 。土 地 编 号 : 纳 税 人 不 必 填 写 。 由 系 统 赋 予 编 号 。土 地 名 称 : 纳 税 人 自 行 填 写 , 以 便 于 识 别 。 如 : 1 号 土 地 、 第 一 车 间 土 地 等 。

不 动 产 权 证 号 : 纳 税 人 有 不 动 产 权 证 (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 的 , 必 填 。 填 写 不 动 产 权 证 (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 载 明的 证 件 编 号 。不 动 产 单 元 代 码 : 纳 税 人 有 不 动 产 权 证 的 , 必 填 。 填 写 不 动 产 权 证 载 明 的 不 动 产 单 元 代 码 。宗 地 号 : 填 写 土 地 权 属 证 书 记 载 的 宗 地 号 , 有 不 动 产 单 元 代 码 的 不 必 填 写 。土 地 性 质 ( 必 选 ) : 根 据 实 际 的 土 地 性 质 选 择 。 选 项 为 国 有 、 集 体 。土 地 取 得 方 式 ( 必 选 ) : 根 据 土 地 的 取 得 方 式 选 择 , 分 为 : 划 拨 、 出 让 、 转 让 、 租 赁 和 其 他 。土 地 用 途 ( 必 选 ) : 分 为 工 业 、 商 业 、 居 住 、 综 合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的 开 发 用 地 和 其 他 , 必 选 一 项 , 且 只能 选 一 项 , 不 同 用 途 的 土 地 应 当 分 别 填 表 。土 地 坐 落 地 址 ( 必 填 ) : 应 当 填 写 详 细 地 址 , 具 体 为 : ×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 × 市 ( 区 ) × × 县 (区 ) × × 乡 镇 ( 街 道 ) +详 细 地 址 。

土 地 所 属 主 管 税 务 所 ( 科 、 分 局 ) : 系 统 自 动 带 出 , 纳 税 人 不 必 填 写 。土 地 取 得 时 间 ( 必 填 ) : 填 写 纳 税 人 取 得 该 土 地 的 时 间 。变 更 类 型 : 有 变 更 情 况 的 必 选 。变 更 时 间 : 有 变 更 情 况 的 必 填 , 填 至 月 。 变 更 类 型 选 择 纳 税 义 务 终 止 的 , 税 款 计 算 至 当 月 末 ; 变 更 类 型 选择 信 息 项 变 更 的 , 自 变 更 次 月 起 按 新 状 态 计 算 税 款 。占 用 土 地 面 积 ( 必 填 ) : 根 据 纳 税 人 本 表 所 填 列 土 地 实 际 占 用 的 土 地 面 积 填 写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此 面 积 为全 部 面 积 , 包 括 减 税 面 积 和 免 税 面 积 。地 价 : 地 价 为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支 付 的 价 款 与 开 发 土 地 发 生 的 成 本 费 用 之 和 。 若 未 支 付 价 款 和 成 本 费 用 , 则填 0。土 地 等 级 ( 必 填 ) : 根 据 本 地 区 土 地 等 级 的 有 关 规 定 , 填 写 纳 税 人 占 用 土 地 所 属 的 土 地 的 等 级 。 不 同 土 地

等 级 的 土 地 应 当 分 别 填 表 。税 额 标 准 : 系 统 自 动 带 出 , 纳 税 人 不 必 填 写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和 项 目 名 称 : 有 减 免 税 情 况 的 必 填 , 按 照 税 务 机 关 最 新 制 发 的 减 免 税 政 策 代 码 表 中 最 细 项 减免 性 质 代 码 填 写 。 适 用 不 同 减 免 性 质 政 策 的 土 地 应 当 分 行 填 表 。 纳 税 人 减 免 税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时 , 应 当 进行 变 更 。减 免 起 始 月 份 : 有 减 免 税 情 况 的 必 填 。 纳 税 人 如 有 困 难 减 免 的 情 况 , 填 写 经 税 务 机 关 核 准 的 困 难 减 免 的 起始 月 份 。

减 免 终 止 月 份 : 有 减 免 税 情 况 的 必 填 。 纳 税 人 如 有 困 难 减 免 的 情 况 , 填 写 经 税 务 机 关 核 准 的 困 难 减 免 的 终止 月 份 。减 免 税 土 地 的 面 积 : 填 写 享 受 减 免 税 政 策 的 土 地 的 全 部 面 积 。月 减 免 税 金 额 : 本 表 所 列 土 地 本 项 减 免 税 项 目 享 受 的 月 减 免 税 金 额 。( 2) 从 价 计 征 房 产 税 税 源 明 细首 次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的 纳 税 人 , 需 要 填 写 全 部 房 产 的 相 关 信 息 , 此 后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时 , 纳 税 人 的 房 产 及 相 关信 息 未 发 生 变 化 的 , 可 仅 对 已 填 报 的 信 息 进 行 确 认 ; 发 生 变 化 的 , 仅 就 变 化 的 内 容 进 行 填 写 。房 产 税 税 源 明 细 填 报 遵 循 “ 谁 纳 税 谁 申 报 ” 的 原 则 , 只 要 存 在 房 产 税 纳 税 义 务 , 就 应 当 如 实 填 报 房 产 明 细信 息 。每 一 独 立 房 产 应 当 填 写 一 张 表 。 即 : 同 一 不 动 产 权 证 (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 有 多 幢 ( 个 ) 房 产 的 , 每 幢 ( 个 )

房 产 填 写 一 张 表 。 无 不 动 产 权 证 (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 的 房 产 , 每 幢 ( 个 ) 房 产 填 写 一 张 表 。 纳 税 人 不 得 将 多 幢 房产 合 并 成 一 条 记 录 填 写 。对 于 本 表 中 的 数 据 项 目 , 有 不 动 产 权 证 (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 的 , 依 据 证 件 记 载 的 内 容 填 写 , 没 有 不 动 产 权 证(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 的 , 依 据 实 际 情 况 填 写 。纳 税 人 有 出 租 房 产 的 , 应 当 先 填 写 从 价 计 征 房 产 税 税 源 明 细 , 再 填 写 从 租 计 征 房 产 税 税 源 明 细 。纳 税 人 类 型 ( 必 选 ) : 分 为 产 权 所 有 人 、 经 营 管 理 人 、 承 典 人 、 房 屋 代 管 人 、 房 屋 使 用 人 、 融 资 租 赁 承 租人 。 必 选 一 项 , 且 只 能 选 一 项 。所 有 权 人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 填 写 房 屋 所 有 权 人 的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或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所 有 权 人 名 称 : 填 写 房 屋 所 有 权 人 的 名 称 。房 产 编 号 : 纳 税 人 不 必 填 写 。 由 系 统 赋 予 编 号 。

房 产 名 称 : 纳 税 人 自 行 编 写 , 以 便 于 识 别 。 如 : 1 号 办 公 楼 、 第 一 车 间 厂 房 等 。不 动 产 权 证 号 : 纳 税 人 有 不 动 产 权 证 (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 的 , 必 填 。 填 写 不 动 产 权 证 (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 载 明的 证 件 编 号 。不 动 产 单 元 代 码 : 纳 税 人 有 不 动 产 权 证 的 , 必 填 。 填 写 不 动 产 权 证 载 明 的 不 动 产 单 元 代 码 。房 屋 坐 落 地 址 : 应 当 填 写 详 细 地 址 , 具 体 为 : ×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 × 市 ( 区 ) × × 县 ( 区 ) × ×乡 镇 ( 街 道 ) +详 细 地 址 , 且 应 当 与 土 地 税 源 明 细 数 据 关 联 并 一 致 。 系 统 自 动 带 出 已 填 报 的 土 地 税 源 信 息 , 供选 择 。 一 栋 房 产 仅 可 选 择 对 应 一 条 土 地 信 息 。房 产 所 属 主 管 税 务 所 ( 科 、 分 局 ) : 系 统 自 动 带 出 , 纳 税 人 不 必 填 写 。房 屋 所 在 土 地 编 号 : 系 统 自 动 带 出 。房 产 用 途 ( 必 选 ) : 房 产 用 途 依 据 不 动 产 权 证 (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 登 记 的 用 途 填 写 , 无 证 的 , 依 据 实 际 用 途

填 写 。 分 为 工 业 、 商 业 及 办 公 、 住 房 、 其 他 , 必 选 一 项 , 且 只 能 选 一 项 , 不 同 用 途 的 房 产 应 当 分 别 填 表 。房 产 取 得 时 间 ( 必 填 ) : 填 写 纳 税 人 取 得 该 房 产 的 时 间 。变 更 类 型 : 有 变 更 情 况 的 必 选 。变 更 时 间 : 有 变 更 情 况 的 必 填 , 填 至 月 。 变 更 类 型 选 择 纳 税 义 务 终 止 的 , 税 款 计 算 至 当 月 末 ; 变 更 类 型 选择 信 息 项 变 更 的 , 自 变 更 次 月 起 按 新 状 态 计 算 税 款 。建 筑 面 积 ( 必 填 )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出 租 房 产 面 积 : 有 出 租 情 况 的 必 填 。

房 产 原 值 ( 必 填 ) : 填 写 房 产 的 全 部 房 产 原 值 。 应 包 括 : 分 摊 的 应 计 入 房 产 原 值 的 地 价 , 与 房 产 不 可 分 割的 设 备 设 施 的 原 值 , 房 产 中 已 出 租 部 分 的 原 值 , 以 及 房 产 中 减 免 税 部 分 的 原 值 。出 租 房 产 原 值 : 有 出 租 情 况 的 必 填 。计 税 比 例 : 各 地 房 产 原 值 减 除 的 比 例 。 系 统 自 动 带 出 , 纳 税 人 不 必 填 写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和 项 目 名 称 : 有 减 免 税 情 况 的 必 填 。 按 照 税 务 机 关 最 新 制 发 的 减 免 税 政 策 代 码 表 中 最 细 项 减免 性 质 代 码 填 写 。 不 同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的 房 产 应 当 分 行 填 表 。 纳 税 人 减 免 税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时 , 应 当 进 行 变 更 。减 免 起 始 月 份 : 有 减 免 税 情 况 的 必 填 。 纳 税 人 如 有 困 难 减 免 的 情 况 , 填 写 经 税 务 机 关 ( 人 民 政 府 ) 核 准 的困 难 减 免 的 起 始 月 份 。减 免 终 止 月 份 : 有 减 免 税 情 况 的 必 填 。 纳 税 人 如 有 困 难 减 免 的 情 况 , 填 写 经 税 务 机 关 ( 人 民 政 府 ) 核 准 的困 难 减 免 的 终 止 月 份 。

减 免 税 房 产 原 值 : 依 据 政 策 确 定 的 可 以 享 受 减 免 税 政 策 的 房 产 原 值 。 政 策 明 确 按 一 定 比 例 进 行 减 免 的 , 该项 为 经 过 比 例 换 算 确 定 的 减 免 税 房 产 原 值 。 例 如 : 供 热 企 业 用 于 居 民 供 热 的 免 税 房 产 原 值 =房 产 原 值 × 实 际 从居 民 取 得 的 采 暖 费 收 入 /采 暖 费 总 收 入 。月 减 免 税 金 额 : 本 表 所 列 房 产 本 项 减 免 税 项 目 享 受 的 月 减 免 税 金 额 。( 3) 从 租 计 征 房 产 税 税 源 明 细每 一 独 立 出 租 房 产 应 当 填 写 一 张 表 。 即 : 同 一 不 动 产 权 证 (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 有 多 幢 ( 个 ) 房 产 的 , 每 幢 (个 ) 房 产 填 写 一 张 表 。 无 不 动 产 权 证 (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 的 房 产 , 每 幢 ( 个 ) 房 产 填 写 一 张 表 。 纳 税 人 不 得 将 多幢 房 产 合 并 成 一 条 记 录 填 写 。纳 税 人 有 出 租 房 产 的 , 应 先 填 写 从 价 计 征 房 产 税 税 源 明 细 , 再 填 写 从 租 计 征 房 产 税 税 源 明 细 。房 产 编 号 : 由 系 统 赋 予 编 号 , 纳 税 人 不 必 填 写 。

房 产 名 称 : 纳 税 人 自 行 编 写 , 以 便 于 识 别 。 与 从 价 计 征 房 产 税 明 细 信 息 关 联 并 一 致 。房 产 所 属 主 管 税 务 所 ( 科 、 分 局 ) : 系 统 自 动 带 出 , 纳 税 人 不 必 填 写 。承 租 方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 填 写 承 租 方 的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或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承 租 方 名 称 : 填 写 承 租 方 的 单 位 名 称 或 个 人 姓 名 。出 租 面 积 ( 必 填 ) : 填 写 出 租 房 产 的 面 积 。申 报 租 金 收 入 ( 必 填 ) : 填 写 本 次 申 报 的 应 税 租 金 收 入 。申 报 租 金 所 属 租 赁 期 起 ( 必 填 ) : 填 写 申 报 租 金 收 入 的 所 属 租 赁 期 起 。申 报 租 金 所 属 租 赁 期 止 ( 必 填 ) : 填 写 申 报 租 金 收 入 的 所 属 租 赁 期 止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和 项 目 名 称 : 有 减 免 税 情 况 的 必 填 。 按 照 税 务 机 关 制 发 的 减 免 税 政 策 代 码 表 中 最 细 项 减 免 性质 代 码 填 写 , 对 于 出 租 房 产 不 适 用 12%法 定 税 率 的 , 应 当 填 写 相 关 的 减 免 税 内 容 。

减 免 起 始 月 份 : 有 减 免 税 情 况 的 必 填 。 纳 税 人 如 有 困 难 减 免 的 情 况 , 填 写 经 税 务 机 关 ( 人 民 政 府 ) 核 准 的困 难 减 免 的 起 始 月 份 。减 免 终 止 月 份 : 有 减 免 税 情 况 的 必 填 。 纳 税 人 如 有 困 难 减 免 的 情 况 , 填 写 经 税 务 机 关 ( 人 民 政 府 ) 核 准 的困 难 减 免 的 终 止 月 份 。减 免 税 租 金 收 入 : 填 写 本 出 租 房 产 可 以 享 受 减 免 税 政 策 的 租 金 收 入 。月 减 免 税 金 额 : 本 表 所 列 房 产 出 租 部 分 本 项 减 免 税 项 目 享 受 的 月 减 免 税 金 额 。3、 填 报 案 例

【 案 例 1】 甲 公 司 为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占 用 土 地 面 积 6000平 方 米 ,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10000平 方 米 , 2022年 1月 1日 房 屋 原 值 为 10000万 元 , 自 用 部 分 原 值 2000万 元 。 另 有 8000平 方 米 出 租 , 2022年 每 月 出 租 房 屋 收 入 2.18万 元 , 租 期 10年 。 ( 按 年 计 算 、 分 季 缴 纳 , 土 地 使 用 税 税 额 10元 /平 米 , 房 产 税 扣 除 比 例 30%)解 析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6000× 10=6(万 元 ), 减 按 50%征 收 土 地 使 用 税 为 6× 50%=3万 元 , 季 度 缴 纳 土 地 使 用 税=30000÷ 4=7500元 , 月 减 免 土 地 使 用 税 =30000÷ 12=2500元 。从 价 计 征 房 产 税 =2000× (1-30%)× 1.2%=16.8(万 元 ), 减 按 50%征 收 房 产 税 为 16.8× 50%=8.4万 元 , 季 度 缴纳 房 产 税 =84000÷ 4=21000元 , 月 减 免 房 产 税 =84000÷ 12=7000元 。从 租 计 征 房 产 税 = 21800÷ ( 1+ 9%) × 12%× 12=28800( 元 ) , 减 按 50%征 收 房 产 税 为 28800× 50%=14400元 ,季 度 缴 纳 房 产 税 =14400÷ 4=3600元 , 月 减 免 房 产 税 =14400÷ 12=1200元 。

第 一 季 度 税 源 明 细 表 填 报 如 下 :

( 二 ) 车 船 税 税 源 明 细 表1、 表 样

2、 填 报 说 明( 1) 车 辆 税 源 明 细车 牌 号 码 : 在 车 辆 登 记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的 车 辆 , 必 填 。 根 据 车 辆 悬 挂 号 牌 填 写 。车 辆 识 别 代 码 ( 车 架 号 ) : 必 填 。 根 据 整 车 合 格 证 、 机 动 车 登 记 证 书 和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等 材 料 填 写 。车 辆 类 型 : 必 填 。 根 据 整 车 合 格 证 、 机 动 车 登 记 证 书 和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等 材 料 所 载 信 息 ,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车 船 税 法 》 所 附 《 车 船 税 税 目 税 额 表 》 填 写 。车 辆 品 牌 : 节 约 能 源 、 使 用 新 能 源 车 辆 , 必 填 。 根 据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同 名 栏 目 所 载 信 息 , 或 整 车 合 格 证 、 机动 车 登 记 证 书 所 载 车 辆 品 牌 填 写 。

车 辆 型 号 : 节 约 能 源 、 使 用 新 能 源 车 辆 , 必 填 。 根 据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同 名 栏 目 所 载 信 息 , 或 整 车 合 格 证 、 机动 车 登 记 证 书 所 载 车 辆 型 号 填 写 。车 辆 发 票 日 期 或 注 册 登 记 日 期 : 必 填 。 有 机 动 车 销 售 发 票 的 , 填 写 销 售 发 票 日 期 ; 确 无 销 售 发 票 的 , 填 写机 动 车 登 记 证 书 的 注 册 登 记 日 期 。排 ( 气 ) 量 : 乘 用 车 , 必 填 。 根 据 整 车 合 格 证 、 机 动 车 登 记 证 书 和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等 材 料 填 写 。核 定 载 客 : 客 车 , 必 填 。 根 据 整 车 合 格 证 、 机 动 车 登 记 证 书 和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等 材 料 填 写 。整 备 质 量 : 货 车 、 挂 车 、 专 用 作 业 车 、 轮 式 专 用 机 械 车 , 必 填 。 根 据 整 车 合 格 证 、 机 动 车 登 记 证 书 和 机 动车 行 驶 证 等 材 料 填 写 。单 位 税 额 :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车 船 税 法 》 所 附 《 车 船 税 税 目 税 额 表 》 填 写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和 项 目 名 称 : 有 减 免 税 情 况 的 , 必 填 。 按 照 税 务 机 关 最 新 制 发 的 减 免 税 政 策 代 码 表 中 最 细 项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填 写 。纳 税 义 务 终 止 时 间 : 发 生 盗 抢 、 报 废 、 灭 失 等 情 况 的 , 必 填 。 填 写 盗 抢 、 报 废 、 灭 失 的 当 月 。( 2) 船 舶 税 源 明 细船 舶 登 记 号 : 在 船 舶 登 记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的 船 舶 , 必 填 。 根 据 船 舶 检 验 证 书 、 船 舶 所 有 权 登 记 证 书 、 船 舶 国籍 证 书 和 船 舶 最 低 安 全 配 员 证 书 等 材 料 填 写 。船 舶 识 别 号 : 必 填 。 根 据 船 舶 检 验 证 书 、 船 舶 所 有 权 登 记 证 书 、 船 舶 国 籍 证 书 和 船 舶 最 低 安 全 配 员 证 书 等材 料 填 写 。船 舶 种 类 : 必 填 。 根 据 船 舶 检 验 证 书 、 船 舶 所 有 权 登 记 证 书 、 船 舶 国 籍 证 书 和 船 舶 最 低 安 全 配 员 证 书 等 材料 ,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车 船 税 法 》 所 附《 车 船 税 税 目 税 额 表 》 填 写 。

中 文 船 名 : 必 填 。 根 据 船 舶 检 验 证 书 、 船 舶 所 有 权 登 记 证 书 、 船 舶 国 籍 证 书 和 船 舶 最 低 安 全 配 员 证 书 等 材料 填 写 。初 次 登 记 号 码 : 选 填 。 根 据 船 舶 所 有 权 登 记 证 书 等 材 料 填 写 。船 籍 港 : 在 船 舶 登 记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的 船 舶 , 必 填 。 根 据 船 舶 所 有 权 登 记 证 书 、 船 舶 国 籍 证 书 等 材 料 填 写 。发 证 日 期 : 在 船 舶 登 记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的 船 舶 , 必 填 。 根 据 船 舶 所 有 权 登 记 证 书 等 材 料 填 写 。取 得 所 有 权 日 期 : 必 填 。 填 写 取 得 船 舶 所 有 权 的 日 期 。建 成 日 期 : 选 填 。 填 写 船 舶 建 成 的 日 期 。净 吨 位 : 机 动 船 舶 、 非 机 动 驳 船 , 必 填 。 根 据 船 舶 检 验 证 书 、 船 舶 所 有 权 登 记 证 书 、 船 舶 国 籍 证 书 和 船 舶最 低 安 全 配 员 证 书 等 材 料 填 写 。主 机 功 率 : 拖 船 , 必 填 。 拖 船 按 照 发 动 机 功 率 每 1 千 瓦 折 合 净 吨 位 0.67 吨 计 算 征 收 车 船 税 。

艇 身 长 度 : 游 艇 , 必 填 。 根 据 船 舶 检 验 证 书 、 船 舶 所 有 权 登 记 证 书 、 船 舶 国 籍 证 书 和 船 舶 最 低 安 全 配 员 证书 等 材 料 填 报 。单 位 税 额 :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车 船 税 法 》 所 附 《 车 船 税 税 目 税 额 表 》 填 写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和 项 目 名 称 : 有 减 免 税 情 况 的 必 填 。 按 照 税 务 机 关 最 新 制 发 的 减 免 税 政 策 代 码 表 中 最 细 项 减免 性 质 代 码 填 写 。纳 税 义 务 终 止 时 间 : 发 生 盗 抢 、 报 废 、 灭 失 等 情 况 的 , 必 填 。 填 写 盗 抢 、 报 废 、 灭 失 的 当 月 。3、 填 报 案 例

【 案 例 2】 甲 公 司 为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2022年 拥 有 小 汽 车 2辆 , 大 客 车 1辆 , 载 货 汽 车 2辆 ( 货 车 整 备 质量 均 为 10吨 ) 。 ( 车 船 税 按 年 申 报 , 分 月 计 算 , 一 次 性 缴 纳 。 甲 公 司 第 一 季 度 缴 纳 车 船 税 。 小 汽 车 每 辆 年 税 额360元 , 大 客 车 每 辆 年 税 额 800元 , 载 货 汽 车 每 吨 年 税 额 84元 )解 析 :( 1) 乘 人 汽 车 应 纳 税 额 =2× 360+ 1× 800=1520( 元 )( 2) 载 货 汽 车 应 纳 税 额 =2× 10× 84=1680( 元 )全 年 应 纳 车 船 税 税 额 =1520+ 1680=3200( 元 )税 源 明 细 表 填 报 如 下 :

( 三 ) 契 税 税 源 明 细 表1、 表 样

注 : 设 立 下 拉 列 框 说 明

2、 填 报 说 明( 1) 本 表 适 用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承 受 土 地 、 房 屋 权 属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2) 税 源 编 号 :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 纳 税 人 不 必 填 写 。( 3) 土 地 、 房 屋 坐 落 地 址 : 必 填 。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移 , 应 填 写 土 地 坐 落 地 址 ; 房 屋 权 属转 移 , 应 填 写 房 屋 坐 落 地 址 。( 4) 不 动 产 单 元 代 码 : 有 不 动 产 权 证 并 载 明 不 动 产 单 元 代 码 的 , 必 填 。( 5) 合 同 编 号 : 有 合 同 编 号 的 , 必 填 。 填 写 应 税 土 地 、 房 屋 权 属 转 移 合 同 的 编 号 。( 6)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 必 填 。 指 承 受 方 与 转 让 方 签 订 土 地 、 房 屋 转 移 合 同 的 当 日 , 或 者承 受 方 取 得 其 他 具 有 土 地 、 房 屋 转 移 合 同 性 质 凭 证 的 当 日 。( 7) 共 有 方 式 : 必 填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勾 选 单 独 所 有 /按 份 共 有 、 共 同 所 有 。 如 勾 选 共

同 共 有 , 应 填 写 权 属 转 移 后 其 他 共 同 共 有 人 的 纳 税 人 名 称 和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8) 权 属 转 移 对 象 : 必 选 。 分 土 地 、 房 屋 两 类 一 级 指 标 ; 房 屋 下 的 二 级 指 标 设 增 量 房和 存 量 房 ; 增 量 房 和 存 量 房 下 的 三 级 指 标 均 设 商 品 住 房 、 保 障 性 住 房 、 其 他 住 房 和 非 住 房 。( 9) 权 属 转 移 方 式 : 必 选 。 房 产 按 “ 1.房 屋 买 卖 、 2.房 屋 赠 与 、 3.房 屋 交 换 、 4.其 他 ”填 写 ; 土 地 按 “ 1.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 2.土 地 使 用 权 出 售 、 3.土 地 使 用 权 赠 与 、 4.土 地 使用 权 交 换 、 5.其 他 ” 填 写 。( 10) 用 途 : 必 选 。 土 地 按 “ 1.居 住 用 地 、 2.商 业 用 地 、 3.工 业 用 地 、 4.综 合 用 地 、 5.其 他 用 地 ” 填 写 ; 住 房 按 “ 1、 居 住 ” 填 写 ; 非 住 房 按 “ 2.商 业 、 3. 办 公 、 4.商 住 、 5.附 属建 筑 、 6.工 业 、 7.其 他 ” 填 写 。( 11) 成 交 价 格 : 必 填 。 根 据 土 地 、 房 屋 权 属 转 移 合 同 确 定 的 不 含 税 价 格 ( 包 括 承 受 者

应 交 付 的 货 币 、 实 物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利 益 , 折 算 成 人 民 币 金 额 ) 填 写 ,计 征 契 税 的成 交 价 格 不 含 增 值 税 ,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 成 交 价 格 不 扣 减 增 值 税 额 ; 房 屋 交 换 为 交 换 房 屋 所 支

付 的 差 价 , 不 支 付 差 价 则 填 “ 0” 。 申 报 享 受 居 民 因 个 人 房 屋 被 征 收 而 重 新 购 置 房 屋 或 选 择房 屋 产 权 调 换 等 减 免 税 政 策 的 , 以 购 房 价 格 超 过 征 收 补 偿 部 分 的 金 额 填 写 。( 12) 权 属 转 移 面 积 : 必 填 。 根 据 土 地 、 房 屋 权 属 转 移 合 同 确 定 的 实 际 转 移 面 积 填 写 。( 13) 成 交 单 价 : 单 位 面 积 的 成 交 价 格 。 系 统 自 动 计 算 , 纳 税 人 无 需 填 写 。( 14) 评 估 价 格 : 必 填 , 可 由 系 统 自 动 带 出 。 是 指 税 务 机 关 按 照 税 法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的 制度 和 技 术 对 应 税 土 地 、 房 屋 所 做 的 评 估 价 格 。( 15) 计 税 价 格 : 指 由 税 务 机 关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契 税 暂 行 条 例 》 及 有 关 规 定 确 定的 成 交 价 格 或 者 核 定 价 格 。( 16) 适 用 税 率 : 根 据 各 省 、 区 、 市 确 定 的 适 用 税 率 填 写 。 申 报 享 受 家 庭 唯 一 住 房 或 第二 套 住 房 等 减 免 税 政 策 的 , 也 应 按 适 用 税 率 填 写 。 如 , 某 省 住 房 买 卖 适 用 税 率 为 3%, 申 报

享 受 个 人 购 买 90 平 米 以 下 家 庭 住 房 减 免 税 政 策 时 , 税 率 应 按 3%而 非 优 惠 税 率 1%填 写 。( 17)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和 项 目 名 称 : 有 减 免 税 情 况 的 , 必 填 。 按 照 税 务 机 关 最 新 制 发 的 减免 税 政 策 代 码 表 中 最 细 项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填 写 。3、 填 报 案 例【 案 例 3】 刘 某 的 住 房 被 政 府 征 收 后 选 择 货 币 补 偿 重 新 购 置 了 88平 方 米 的 房 屋 , 购 房 成交 价 格 超 过 货 币 补 偿 20万 元 , 按 规 定 , 刘 某 应 就 超 过 货 币 补 偿 的 20万 元 缴 纳 契 税 。 该 房 屋 符合 当 地 普 通 住 房 标 准 , 且 为 刘 某 家 庭 唯 一 住 房 , 可 享 受 1%优 惠 税 率 , 当 地 契 税 适 用 税 率 为 3%。解 析 ;应 纳 税 额 =200000× 1%=2000( 元 )计 征 税 额 =200000× 3%=6000( 元 ) , 减 免 税 额 =200000× ( 3%-1%) =4000( 元 ) 。

税 源 明 细 表 填 报 如 下 :

( 四 ) 印 花 税 税 源 明 细 表1、 表 样

2、 填 报 说 明( 1) 应 税 凭 证 税 务 编 号 : 纳 税 人 不 需 填 写 。( 2) 应 税 凭 证 编 号 : 选 填 。 填 写 纳 税 人 书 立 的 应 税 合 同 、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或 者 营 业 账 簿的 编 号 , 无 编 号 不 填 写 。( 3) 应 税 凭 证 名 称 : 必 填 。 填 写 应 税 凭 证 的 具 体 名 称 。( 4) 申 报 期 限 类 型 : 必 填 。 填 写 应 税 凭 证 申 报 期 限 类 型 , 填 写 按 期 申 报 或 者 按 次 申 报 。( 5) 应 税 凭 证 数 量 : 逐 份 填 写 应 税 凭 证 时 填 1, 合 并 汇 总 填 写 应 税 凭 证 时 填 写 合 并 汇总 应 税 凭 证 的 数 量 。 合 并 汇 总 填 写 应 税 凭 证 时 , 只 能 合 并 适 用 同 一 税 目 且 内 容 高 度 相 似 的应 税 凭 证 。 合 并 汇 总 填 写 应 税 凭 证 时 , 对 方 书 立 人 信 息 [对 方 书 立 人 名 称 、 对 方 书 立 人 纳 税人 识 别 号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对 方 书 立 人 涉 及 金 额 ]不 需 填 写 。

( 6) 税 目 : 必 填 。 可 填 写 项 目 包 括 : 借 款 合 同 、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 买 卖 合 同 、 承 揽 合 同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 运 输 合 同 、 技 术 合 同 、 租 赁 合 同 、 保 管 合 同 、 仓 储 合 同 、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 营 业 账 簿 。( 7) 子 目 : 填 写 对 应 税 目 的 征 收 子 目 ,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税 目 对 应 的 子 目 必 填 , 其 他 应 税合 同 税 目 对 应 子 目 选 填 , 其 中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 买 卖 合 同 、 保 管 合 同 、 仓 储 合 同 、 财 产 保 险合 同 、 营 业 账 簿 不 需 要 填 写 子 目 。 税 目 与 子 目 对 应 关 系 如 下 :借 款 合 同 :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借 款 合 同 、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借 款 合 同 ;承 揽 合 同 : 加 工 合 同 、 定 作 合 同 、 修 理 合 同 、 复 制 合 同 、 测 试 合 同 、 检 验 合 同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 工 程 勘 察 合 同 、 工 程 设 计 合 同 、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运 输 合 同 : 公 路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 水 路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 航 空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 铁 路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 多 式 联 运 合 同 ;技 术 合 同 : 技 术 开 发 合 同 、 技 术 许 可 合 同 、 技 术 咨 询 合 同 、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租 赁 合 同 :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 其 他 租 赁 合 同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书 据 、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书 据 、 房 屋 等 建 筑 物 和 构 筑 物 所有 权 转 让 书 据 (不 包 括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和 土 地 经 营 权 转 移 )、 股 权 转 让 书 据 (不 包 括 应 缴 纳

证 券 交 易 印 花 税 的 )、 商 标 专 用 权 转 让 书 据 、 著 作 权 转 让 书 据 、 专 利 权 转 让 书 据 、 专 有 技 术使 用 权 转 让 书 据 。( 8) 税 款 所 属 期 起 : 必 填 。 按 期 申 报 的 , 填 写 所 属 期 的 起 始 时 间 , 应 填 写 具 体 的 年 、月 、 日 。 按 次 申 报 的 , 为 应 税 凭 证 书 立 日 期 。( 9) 税 款 所 属 期 止 : 必 填 。 按 期 申 报 的 , 填 写 所 属 期 的 终 止 时 间 , 应 填 写 具 体 的 年 、月 、 日 。 按 次 申 报 的 , 为 应 税 凭 证 书 立 日 期 。( 10) 应 税 凭 证 书 立 日 期 : 必 填 。 申 报 借 款 合 同 、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 买 卖 合 同 、 承 揽 合 同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 运 输 合 同 、 技 术 合 同 、 租 赁 合 同 、 保 管 合 同 、 仓 储 合 同 、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 营 业 账 簿 等 税 目 的 , 填 写 应 税 凭 证 书 立 日 期 。 合 并 汇 总 填 报 应 税 凭 证 时 , 应税 凭 证 书 立 日 期 为 税 款 所 属 期 止 。

( 11) 计 税 金 额 : 必 填 。 填 写 应 税 合 同 、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列 明 的 金 额 (不 包 括 列 明 的 增 值税 税 款 ); 填 写 应 税 营 业 账 簿 中 实 收 资 本 (股 本 ) 和 资 本 公 积 合 计 金 额 。( 12) 实 际 结 算 日 期 : 未 确 定 计 税 金 额 的 应 税 合 同 、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实 际 结 算 时 , 填 写 此列 (同 时 填 写 实 际 结 算 金 额 列 ) 。 填 写 应 税 合 同 、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实 际 结 算 日 期 。 若 未 确 定计 税 金 额 的 应 税 合 同 、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多 次 结 算 的 , 可 增 列 (与 实 际 结 算 金 额 同 时 增 列 ) 。 合并 汇 总 填 报 时 , 实 际 结 算 日 期 为 税 款 所 属 期 止 。( 13) 实 际 结 算 金 额 : 未 确 定 计 税 金 额 的 应 税 合 同 、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实 际 结 算 时 , 填 写 此列 (同 时 填 写 实 际 结 算 日 期 列 ) 。 填 写 应 税 合 同 、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实 际 结 算 金 额 。 若 未 确 定 计税 金 额 的 应 税 合 同 、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多 次 结 算 的 , 可 增 列 (与 实 际 结 算 日 期 同 时 增 列 ) 。 合 并汇 总 填 报 时 , 实 际 结 算 金 额 为 本 税 款 所 属 期 内 所 有 应 税 合 同 、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实 际 结 算 金 额

的 合 计 。( 14) 税 率 : 必 填 。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印 花 税 法 》 规 定 , 填 写 税 目 对 应 的 适 用 税 率 。( 15)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和 项 目 名 称 : 有 减 免 税 情 况 的 , 必 填 。 按 照 税 务 机 关 最 新 制 发 的 减免 税 政 策 代 码 表 中 最 细 项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填 写 。( 16) 对 方 书 立 人 名 称 : 选 填 。 填 写 应 税 合 同 、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所 有 其 他 方 书 立 人 名 称 。对 方 书 立 人 超 过 2 人 的 , 可 增 列 [与 对 方 书 立 人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对 方书 立 人 涉 及 金 额 同 时 增 列 ]。( 17) 对 方 书 立 人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选 填 。 填 写 应 税 合 同 、 产 权 转移 书 据 所 有 其 他 方 书 立 人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自 然 人 填 写 身 份 证 照 号 码 。对 方 书 立 人 超 过 2 人 的 , 可 增 列 (与 对 方 书 立 人 名 称 、 对 方 书 立 人 涉 及 金 额 同 时 增 列 )。

( 18) 对 方 书 立 人 涉 及 金 额 : 选 填 。 填 写 应 税 合 同 、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其 他 方 书 立 人 涉 及 的价 款 或 者 报 酬 。 对 方 书 立 人 超 过 2 人 的 , 可 增 列 [与 对 方 书 立 人 名 称 、 对 方 书 立 人 纳 税 人识 别 号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同 时 增 列 ]。

3、 填 报 案 例【 案 例 4】 甲 公 司 为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2022年 第 一 季 度 书 立 5份 电 脑 买 卖 合 同 , 合 同所 列 价 款 ( 不 包 括 列 明 的 增 值 税 税 款 ) 共 计 10万 元 。 甲 公 司 按 季 申 报 缴 纳 印 花 税 。解 析 :应 纳 税 额 =100000× 0.3‰ × 50%=15( 元 ) , 减 免 税 额 =100000× 0.3‰ × 50%=15( 元 ) 。税 源 明 细 表 填 报 如 下 ( 为 保 持 案 例 的 前 后 连 续 性 , 设 定 时 间 为 2022年 第 一 季 度 , 但 填 报2022年 7月 1日 后 的 新 印 花 税 税 源 明 细 表 ) :

( 五 ) 资 源 税 税 源 明 细 表1、 表 样

2、 填 报 说 明税 款 所 属 期 限 : 纳 税 人 申 报 资 源 税 所 属 期 的 起 止 时 间 , 应 填 写 具 体 的 年 、 月 、 日 。( 1) 申 报 计 算 明 细

申 报 从 量 计 征 税 目 的 资 源 税 纳 税 人 需 填 写 1-6 栏 。 申 报 从 价 计 征 税 目 的 资 源 税 纳 税 人需 填 写 1-4、 7-10 栏 。 无 发 生 数 额 的 , 应 填 写 0。 不 涉 及 外 购 应 税 产 品 购 进 数 量 扣 减 的 ,第 5 栏 填 0; 不 涉 及 运 杂 费 扣 除 的 , 第 8 栏 填 写 0; 不 涉 及 外 购 应 税 产 品 购 进 金 额 扣 减 的 ,第 9 栏 填 写 0。第 1 栏 “ 税 目 ” :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资 源 税 法 》 后 附 《 资 源 税 税 目 税 率 表 》 规 定的 税 目 填 写 。 多 个 税 目 的 , 可 增 加 行 次 。第 2 栏 “ 子 目 ” : 填 写 同 一 税 目 下 不 同 的 征 税 对 象 或 明 细 项 目 , 如 “ 原 矿 ” “ 选 矿 ”等 。 4. 第 3 栏 “ 计 量 单 位 ” : 填 写 计 税 销 售 数 量 的 计 量 单 位 , 如 “ 吨 ” “ 立 方 米 ” 等 。第 4 栏 “ 销 售 数 量 ” : 填 写 纳 税 人 当 期 应 税 产 品 的 销 售 数 量 , 包 括 实 际 销 售 和 自 用 两部 分 。 实 际 销 售 的 应 税 产 品 销 售 数 量 按 其 增 值 税 发 票 等 票 据 注 明 的 数 量 填 写 或 计 算 填 写 ; 票

据 上 未 注 明 数 量 的 , 填 写 与 应 税 产 品 销 售 额 对 应 的 销 售 数 量 。 自 用 的 应 税 产 品 销 售 数 量 据 实填 写 。第 5 栏 “ 准 予 扣 减 的 外 购 应 税 产 品 购 进 数 量 ” : 填 写 按 规 定 准 予 扣 减 的 外 购 应 税 产 品购 进 数 量 。 扣 减 限 额 以 第 6 栏 “ 计 税 销 售 数 量 ” 减 至 0 为 限 , 当 期 不 足 扣 减 或 未 扣 减 的 ,可 结 转 下 期 扣 减 。第 7 栏 “ 销 售 额 ” : 填 写 纳 税 人 当 期 应 税 产 品 的 销 售 额 , 包 括 实 际 销 售 和 自 用 两 部 分 。实 际 销 售 的 应 税 产 品 销 售 额 按 其 增 值 税 发 票 等 票 据 注 明 的 金 额 填 写 或 计 算 填 写 。 自 用 的 应 税产 品 销 售 额 按 规 定 计 算 填 写 。第 8 栏 “ 准 予 扣 除 的 运 杂 费 ” : 填 写 按 规 定 准 予 扣 除 的 运 杂 费 用 。第 9 栏 “ 准 予 扣 减 的 外 购 应 税 产 品 购 进 金 额 ” : 填 写 按 规 定 准 予 扣 减 的 外 购 应 税 产 品

购 进 金 额 。 当 期 不 足 扣 减 或 未 扣 减 的 , 可 结 转 下 期 扣 减 。 10. 第 8 栏 “ 准 予 扣 减 的 运 杂 费 ”、 第 9 栏 “ 准 予 扣 减 的 外 购 应 税 产 品 购 进 金 额 ” 扣 减 限 额 之 和 以 第 10 栏 “ 计 税 销 售 额 ”减 至 0 为 限 。( 2) 减 免 税 计 算 明 细适 用 于 有 减 免 资 源 税 项 目 (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减 征 政 策 除 外 ) 的 纳 税 人 填 写 。 如 不 涉及 减 免 税 事 项 , 纳 税 人 不 需 填 写 , 系 统 会 将 “ 本 期 减 免 税 额 ” 默 认 为 0。第 1 栏 “ 税 目 ” :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资 源 税 法 》 后 附 《 资 源 税 税 目 税 率 表 》 规 定的 税 目 填 写 。 多 个 税 目 的 , 可 增 加 行 次 。第 2 栏 “ 子 目 ” : 同 一 税 目 适 用 的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 税 率 不 同 的 , 视 为 不 同 的 子 目 , 按相 应 的 减 免 税 销 售 额 和 销 售 数 量 分 行 填 写 。

第 3 栏 “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和 项 目 名 称 ” : 有 减 免 税 情 况 的 必 填 , 按 照 税 务 机 关 最 新 制 发的 减 免 税 政 策 代 码 表 中 最 细 项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填 写 。第 4 栏 “ 计 量 单 位 ” : 填 写 计 税 销 售 数 量 的 计 量 单 位 , 如 “ 吨 ” “ 立 方 米 ” 等 。

第 5 栏 “ 减 免 税 销 售 数 量 ” : 填 写 减 免 资 源 税 项 目 对 应 的 应 税 产 品 销 售 数 量 , 申 报 从量 计 征 税 目 和 从 价 计 征 税 目 的 纳 税 人 均 应 填 写 。第 6 栏 “ 减 免 税 销 售 额 ” : 填 写 减 免 资 源 税 项 目 对 应 的 应 税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 由 申 报 从价 计 征 税 目 的 纳 税 人 填 写 。第 7 栏 “ 适 用 税 率 ” : 填 写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资 源 税 法 》 后 附 《 资 源 税 税 目 税 率 表 》规 定 的 应 税 产 品 具 体 适 用 税 率 或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公 布 的 应 税 产 品 具 体 适 用 税 率 。 从 价计 征 税 目 的 适 用 税 率 为 比 例 税 率 , 如 原 油 资 源 税 率 为 6%, 即 填 6%; 从 量 计 征 税 目 的 适 用 税 率为 定 额 税 率 , 如 某 税 目 每 立 方 米 3元 , 即 填 3。第 8 栏 “ 减 征 比 例 ” : 填 写 减 免 税 额 占 应 纳 税 额 的 比 例 , 免 税 项 目 的 减 征 比 例 按 100%填 写 。

第 9 栏 “ 本 期 减 免 税 额 ” : 填 写 本 期 应 纳 税 额 中 按 规 定 应 予 减 免 的 部 分 。 申 报 从 量 计征 税 目 的 纳 税 人 适 用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9① =5× 7× 8。 申 报 从 价 计 征 税 目 的 纳 税 人 适 用 的 计 算公 式 为 : 9② =6× 7× 8。3、 填 报 案 例【 案 例 5】 乙 铁 矿 公 司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2022年 1季 度 , 公 司 购 入 200万 元 的 铁 原 矿 ,与 自 采 价 值 300万 元 的 铁 原 矿 混 合 洗 选 加 工 为 铁 选 矿 进 行 销 售 , 销 售 额 为 800万 元 。 当 地 铁 原矿 税 率 为 4%, 选 矿 税 率 为 2%。解 析 :准 予 扣 减 的 外 购 铁 选 矿 购 进 金 额 =200× (4%÷ 2%)=400(万 元 )应 纳 资 源 税 税 额 =(800-400)× 2%=8(万 元 )

税 源 明 细 表 填 报 如 下 :

( 六 ) 耕 地 占 用 税 税 源 明 细 表1、 表 样

2、 填 报 说 明( 1) 本 申 报 表 适 用 于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占 用 耕 地 建 设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或 者 从 事 非农 业 建 设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耕 地 占 用 税 纳 税 人 应 当 在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填 报 本 表 ,向 耕 地 所 在 地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 2) 占 地 方 式 : 必 选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选 择 “ 经 批 准 按 批 次 转 用 ” “ 经 批 准 单 独 选 址 转用 ” “ 经 批 准 临 时 占 用 ” “ 未 批 先 占 ” 四 项 之 一 , 限 选 一 项 。 当 选 择 “ 经 批 准 按 批 次 转 用 ”“ 经 批 准 单 独 选 址 转 用 ” “ 经 批 准 临 时 占 用 ” 三 项 时 , 项 目 ( 批 次 ) 名 称 、 批 准 占 地 文 号 、批 准 占 地 部 门 、 经 批 准 占 地 面 积 、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日 期 ( 或 收 到 经 批 准 改 变 原 占 地 用 途 日 期 )、 批 准 时 间 为 必 填 项 ; 选 择 “ 未 批 先 占 ” 时 , 认 定 的 实 际 占 地 日 期 ( 或 认 定 的 未 经 批 准 改 变原 占 地 用 途 日 期 ) 、 认 定 的 实 际 占 地 面 积 为 必 填 项 。

( 3) 项 目 ( 批 次 ) 名 称 : 经 批 准 按 批 次 转 用 、 经 批 准 单 独 选 址 转 用 、 经 批 准 临 时 占 用等 占 地 方 式 , 必 填 。 按 照 农 用 地 转 用 审 批 文 件 中 标 明 的 项 目 或 批 次 名 称 填 写 。( 4) 批 准 占 地 文 号 : 经 批 准 按 批 次 转 用 、 经 批 准 单 独 选 址 转 用 、 经 批 准 临 时 占 用 等 占地 方 式 , 必 填 。 填 写 批 准 占 地 的 农 用 地 转 用 审 批 文 件 的 文 号 。( 5) 批 准 占 地 部 门 : 经 批 准 按 批 次 转 用 、 经 批 准 单 独 选 址 转 用 、 经 批 准 临 时 占 用 等 占地 方 式 , 必 填 。 填 写 批 准 占 地 的 审 批 农 用 地 转 用 的 政 府 部 门 名 称 。( 6) 经 批 准 占 地 面 积 : 经 批 准 按 批 次 转 用 、 经 批 准 单 独 选 址 转 用 、 经 批 准 临 时 占 用 等占 地 方 式 , 必 填 。 填 写 农 用 地 转 用 审 批 文 件 中 批 准 的 农 用 地 转 用 面 积 。

( 7)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日 期 ( 或 收 到 经 批 准 改 变 原 占 地 用 途 日 期 ) : 经 批 准 按 批 次 转 用 、经 批 准 单 独 选 址 转 用 、 经 批 准 临 时 占 用 等 占 地 方 式 , 必 填 。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日 期 是 指 纳 税 人 收到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占 用 耕 地 手 续 的 书 面 通 知 的 当 日 ; 收 到 经 批 准 改 变 原 占 地 用 途 日 期是 指 纳 税 人 收 到 经 批 准 改 变 原 占 地 用 途 的 批 准 文 件 的 当 日 。( 8) 批 准 时 间 : 经 批 准 按 批 次 转 用 、 经 批 准 单 独 选 址 转 用 、 经 批 准 临 时 占 用 等 占 地 方式 , 必 填 。 填 写 农 用 地 转 用 审 批 文 件 的 批 准 日 期 。( 9) 认 定 的 实 际 占 地 日 期 ( 或 认 定 的 未 经 批 准 改 变 原 占 地 用 途 日 期 ) : 未 批 先 占 的 ,必 填 。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耕 地 占 用 税 法 实 施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实 施 办 法 》 ) 第 二 十七 条 规 定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的 纳 税 人 实 际 占 用 耕 地 的 当 日 填 写 ; 认 定 的 未 经 批 准 改 变 原占 地 用 途 日 期 是 指 未 经 批 准 改 变 原 占 地 用 途 的 , 经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的 纳 税 人 改 变 原 占

地 用 途 的 当 日 。( 10) 认 定 的 实 际 占 地 面 积 : 未 批 先 占 的 , 必 填 。 按 照 《 实 施 办 法 》 第 三 十 一 条 规 定 自然 资 源 等 相 关 部 门 认 定 的 纳 税 人 实 际 占 用 的 面 积 填 写 。( 11) 损 毁 耕 地 : 选 填 。 按 照 《 实 施 办 法 》 第 十 九 条 确 定 的 挖 损 、 采 矿 塌 陷 、 压 占 、 污染 四 项 损 毁 耕 地 行 为 进 行 选 择 , 可 多 选 。( 12) 认 定 的 损 毁 耕 地 日 期 : 损 毁 耕 地 的 , 必 填 。 按 照 《 实 施 办 法 》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自然 资 源 、 农 业 农 村 等 相 关 部 门 认 定 损 毁 耕 地 的 日 期 填 写 。( 13) 认 定 的 损 毁 耕 地 面 积 : 损 毁 耕 地 的 , 必 填 。 按 照 《 实 施 办 法 》 第 三 十 一 条 规 定 自然 资 源 等 相 关 部 门 认 定 的 纳 税 人 损 毁 耕 地 的 面 积 填 写 。( 14) 税 源 编 号 :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 纳 税 人 无 需 填 写 。

( 15) 占 地 位 置 : 必 填 。 占 用 应 税 土 地 所 在 的 市 、 县 、 乡 ( 镇 ) 、 村 、 组 、 路 详 细 地 址位 置 。( 16) 占 地 用 途 : 必 填 。 ( 1) 经 批 准 占 用 : 土 地 储 备 、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水 利 工 程 、工 业 建 设 、 商 业 建 设 、 住 宅 建 设 、 农 村 居 民 建 房 、 军 事 设 施 、 学 校 、 幼 儿 园 、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医 疗 机 构 、 其 他 ; ( 2) 未 经 批 准 占 用 :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工 业 建 设 、 商 业 建 设 、 住 宅 建设 、 农 村 居 民 建 房 、 军 事 设 施 、 学 校 、 幼 儿 园 、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 医 疗 机 构 、 其 他 。( 17) 征 收 品 目 : 必 填 。 按 被 占 用 土 地 的 占 地 类 型 选 择 : 耕 地 _基 本 农 田 、 耕 地 _非 基 本农 田 、 园 地 、 林 地 、 草 地 、 农 田 水 利 用 地 、 养 殖 水 面 、 渔 业 水 域 滩 涂 、 苇 田 、 其 他 。( 18) 适 用 税 额 : 指 该 地 类 在 当 地 适 用 的 单 位 税 额 , 按 征 收 品 目 和 征 收 子 目 对 应 的 单 位适 用 税 额 填 写 , 由 各 省 税 务 机 关 自 行 配 置 。

( 19) 计 税 面 积 : 必 填 。 按 被 占 用 土 地 的 占 地 位 置 、 占 地 用 途 、 征 收 品 目 划 分 , 填 写 本条 税 源 对 应 的 应 税 土 地 面 积 , 单 位 为 平 方 米 。( 20)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和 项 目 名 称 : 有 减 免 税 情 况 的 , 必 填 。 按 照 税 务 机 关 最 新 制 发 的 减免 税 政 策 代 码 表 中 最 细 项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填 写 。

( 21) 减 免 税 面 积 : 有 减 免 税 情 况 的 , 必 填 。 填 写 本 条 税 源 对 应 的 符 合 减 免 税 政 策 的 占地 面 积 。3、 填 报 案 例【 案 例 6】 甲 公 司 为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2022年 3月 20日 收 到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其经 批 准 占 用 2000平 方 米 林 地 用 于 工 业 建 设 的 耕 地 占 用 手 续 书 面 通 知 , 所 占 耕 地 适 用 30元 /平方 米 的 定 额 税 率 。解 析 :应 纳 税 额 =2000× 30× 50%=3(万 元 ), 减 免 税 额 =2000× 30× 50%=3(万 元 )。税 源 明 细 表 填 报 如 下 :

( 七 ) 土 地 增 值 税 税 源 明 细 表1、 表 样





2、 填 报 说 明( 1) 土 地 增 值 税 项 目 登 记 表本 表 适 用 于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的 纳 税 人 , 在 立 项 后 及 每 次 转 让 时 填 报 。凡 从 事 新 建 房 及 配 套 设 施 开 发 的 纳 税 人 , 均 应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 据 实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填报 本 表 所 列 内 容 。本 表 栏 目 的 内 容 如 果 没 有 , 可 以 空 置 不 填 。

纳 税 人 填 报 本 表 时 , 应 同 时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交 土 地 使 用 权 受 让 合 同 、 房 地 产 转 让 合 同等 有 关 资 料 。( 2) 土 地 增 值 税 申 报 计 算 及 减 免 信 息申 报 类 型 : 必 填 。 由 纳 税 人 根 据 申 报 业 务 种 类 以 及 适 用 的 征 收 方 式 进 行 选 择 。( 3)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的 纳 税 人 预 缴 适 用① 表 头 项 目本 表 适 用 于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并 转 让 的 土 地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纳 税 人 应 在 自 首 次 取 得 预 收 收 入 起 至 办 理 项 目 清 算 申 报 止 的 期 间 内 , 在 每 次 转 让 时 填 报 ,也 可 按 月 或 按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税 务 局 规 定 的 期 限 汇 总 填 报 。本 表 栏 目 的 内 容 如 果 没 有 , 可 以 空 置 不 填 。

纳 税 人 填 报 预 缴 信 息 表 时 , 应 同 时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交 《 土 地 增 值 税 项 目 登 记 表 》 等 有关 资 料 。项 目 名 称 填 写 纳 税 人 所 开 发 并 转 让 的 且 经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全 称 ; 项目 编 码 为 纳 税 人 进 行 房 地 产 项 目 登 记 时 , 税 务 机 关 按 照 一 定 的 规 则 赋 予 的 编 码 , 此 编 码 跟 随项 目 的 预 缴 清 算 尾 盘 销 售 全 过 程 。② 表 中 项 目第 1 栏 “ 房 产 类 型 子 目 ”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规 定 的 预 征 率 类 型 , 每 一 个 子 目 唯 一 对 应 一个 房 产 类 型 。第 3 栏 “ 货 币 收 入 ” : 按 纳 税 人 转 让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所 取 得 的 货 币 形 态 的 收 入 额 ( 不含 增 值 税 ) 填 写 。

第 4 栏 “ 实 物 收 入 及 其 他 收 入 ” : 按 纳 税 人 转 让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所 取 得 的 实 物 形 态 的收 入 和 无 形 资 产 等 其 他 形 式 的 收 入 额 ( 不 含 增 值 税 ) 填 写 。第 5 栏 “ 视 同 销 售 收 入 ” : 纳 税 人 将 开 发 产 品 用 于 职 工 福 利 、 奖 励 、 对 外 投 资 、 分 配给 股 东 或 投 资 人 、 抵 偿 债 务 、 换 取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等 , 发 生 所 有 权 转 移 时 应视 同 销 售 房 地 产 , 其 确 认 收 入 不 含 增 值 税 。( 4)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的 纳 税 人 清 算 适 用① 表 头 项 目本 表 适 用 于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并 转 让 的 土 地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税 款 所 属 期 是 项 目 预 缴 开 始 的 时 间 , 截 止 日 期 是 税 务 机 关 规 定 ( 通 知 ) 申 报 期 限 的 最 后一 日 ( 应 清 算 项 目 达 到 清 算 条 件 起 90 天 的 最 后 一 日 /可 清 算 项 目 税 务 机 关 通 知 书 送 达 起 90

天 的 最 后 一 日 ) 。 3.项 目 名 称 填 写 纳 税 人 所 开 发 并 转 让 的 且 经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的 房 地 产 开发 项 目 全 称 ; 项 目 编 码 为 纳 税 人 进 行 房 地 产 项 目 登 记 时 , 税 务 机 关 按 照 一 定 的 规 则 赋 予 的 编码 , 此 编 码 跟 随 项 目 的 预 缴 清 算 尾 盘 销 售 全 过 程 。② 表 中 项 目

第 1 栏 “ 转 让 房 地 产 收 入 总 额 ” , 按 纳 税 人 转 让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所 取 得 的 全 部 收 入 额( 不 含 增 值 税 ) 填 写 。第 2 栏 “ 货 币 收 入 ” , 按 纳 税 人 转 让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所 取 得 的 货 币 形 态 的 收 入 额 ( 不含 增 值 税 ) 填 写 。第 3 栏 “ 实 物 收 入 及 其 他 收 入 ” , 按 纳 税 人 转 让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所 取 得 的 实 物 形 态 的收 入 和 无 形 资 产 等 其 他 形 式 的 收 入 额 ( 不 含 增 值 税 ) 填 写 。第 4 栏 “ 视 同 销 售 收 入 ” , 纳 税 人 将 开 发 产 品 用 于 职 工 福 利 、 奖 励 、 对 外 投 资 、 分 配给 股 东 或 投 资 人 、 抵 偿 债 务 、 换 取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等 , 发 生 所 有 权 转 移 时 应视 同 销 售 房 地 产 , 其 确 认 收 入 不 含 增 值 税 。第 6 栏 “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 , 按 纳 税 人 为 取 得 该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所 需 要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而 实 际 支 付 ( 补 交 ) 的 土 地 出 让 金 ( 地 价 款 ) 及 按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交 纳 的 有 关 费用 的 数 额 填 写 。第 8 栏 至 13 栏 , 应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 财 法 字〔 1995〕 6 号 , 以 下 简 称 《 细 则 》 ) 规 定 的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所 实 际 发 生 的 各 项 开 发 成 本 的具 体 数 额 填 写 。第 15 栏 “ 利 息 支 出 ” , 按 纳 税 人 进 行 房 地 产 开 发 实 际 发 生 的 利 息 支 出 中 符 合 《 细 则 》第 七 条 第 ( 三 ) 项 规 定 的 数 额 填 写 。 如 果 不 单 独 计 算 利 息 支 出 的 , 则 本 栏 数 额 填 写 为 “ 0”。 第 16 栏 “ 其 他 房 地 产 开 发 费 用 ” , 应 根 据 《 细 则 》 第 七 条 第 ( 三 ) 项 的 规 定 填 写 。第 18 栏 至 20 栏 , 按 纳 税 人 转 让 房 地 产 时 所 实 际 缴 纳 的 税 金 数 额 ( 不 包 括 增 值 税 ) 填

写 。 第 21 栏 “ 财 政 部 规 定 的 其 他 扣 除 项 目 ” , 是 指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增 值 税 暂 行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138 号 , 以 下 简 称 《 条 例 》 ) 和 《 细 则 》 等 有 关 规 定 所 确 定 的 财 政 部规 定 的 扣 除 项 目 的 合 计 数 。第 22 栏 “ 代 收 费 用 ” , 应 根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土 地 增 值 税 一 些 具 体 问 题规 定 的 通 知 》 ( 财 税 字 〔 1995〕 48 号 ) 第 六 条 “ 关 于 地 方 政 府 要 求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代 收 的费 用 如 何 计 征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问 题 ” 规 定 填 写 。第 25 栏 “ 适 用 税 率 ( 核 定 征 收 率 ) ” , 适 用 查 账 征 收 方 式 的 纳 税 人 应 根 据 《 条 例 》 规定 的 四 级 超 率 累 进 税 率 , 按 所 适 用 的 最 高 一 级 税 率 填 写 ; 适 用 核 定 征 收 方 式 的 纳 税 人 应 根 据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确 定 的 核 定 征 收 率 填 写 。

第 26 栏 “ 速 算 扣 除 系 数 ” , 应 根 据 《 细 则 》 第 十 条 的 规 定 找 出 相 关 速 算 扣 除 系 数 填 写 。第 28、 30、 32 栏 “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和 项 目 名 称 ” : 按 照 税 务 机 关 最 新 制 发 的 减 免 税 政 策代 码 表 中 最 细 项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填 报 。 表 第 29、 31、 33 栏 “ 减 免 税 额 ” 填 写 相 应 “ 减 免 性 质代 码 和 项 目 名 称 ” 对 应 的 减 免 税 金 额 , 纳 税 人 同 时 享 受 多 个 减 免 税 政 策 应 分 别 填 写 , 不 享

受 减 免 税 的 , 不 填 写 此 项 。 15.表 中 每 栏 按 照 “ 普 通 住 宅 、 非 普 通 住 宅 、 其 他 类 型 房 地 产 ”分 别 填 写 。( 5)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的 纳 税 人 按 核 定 征 收 方 式 清 算 适 用本 表 适 用 于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并 转 让 的 纳 税 人 清 算 方 式 为 核 定 征 收 时 填 报 , 各 行 次 应 按 不同 房 产 类 型 分 别 填 写 。税 款 所 属 期 是 项 目 预 缴 开 始 的 时 间 , 截 止 日 期 是 税 务 机 关 规 定 ( 通 知 ) 申 报 期 限 的 最 后一 日 。 纳 税 人 在 填 报 本 表 时 , 应 同 时 提 交 税 务 机 关 出 具 的 核 定 文 书 。项 目 名 称 填 写 纳 税 人 所 开 发 并 转 让 的 且 经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全 称 ; 项目 编 码 为 纳 税 人 进 行 房 地 产 项 目 登 记 时 , 税 务 机 关 按 照 一 定 的 规 则 赋 予 的 编 码 , 此 编 码 跟 随项 目 的 预 缴 清 算 尾 盘 销 售 全 过 程 。

表 中 项 目 按 税 务 机 关 出 具 的 核 定 文 书 要 求 填 写 。( 6) 纳 税 人 整 体 转 让 在 建 工 程① 表 头 项 目本 表 适 用 于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并 转 让 的 纳 税 人 , 及 非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的 纳 税 人 , 在 整 体 转让 在 建 工 程 时 填 报 , 数 据 应 填 列 至 其 他 类 型 房 地 产 中 。税 款 所 属 期 :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并 转 让 的 纳 税 人 是 项 目 预 缴 开 始 的 时 间 , 截 止 日 期 是 开 发项 目 整 体 转 让 在 建 工 程 合 同 ( 协 议 ) 签 订 时 间 ; 非 房 地 产 开 发 纳 税 人 是 整 体 转 让 在 建 工 程 合同 ( 协 议 ) 签 订 时 间 。项 目 名 称 :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并 转 让 的 纳 税 人 填 写 纳 税 人 所 开 发 并 转 让 的 且 经 国 家 有 关 部门 审 批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全 称 , 项 目 编 码 为 纳 税 人 进 行 房 地 产 项 目 登 记 时 , 税 务 机 关 按 照 一

定 的 规 则 赋 予 的 编 码 , 此 编 码 跟 随 项 目 的 预 缴 清 算 尾 盘 销 售 全 过 程 。② 表 中 项 目第 1 栏 “ 转 让 房 地 产 收 入 总 额 ” , 按 纳 税 人 在 转 让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所 取 得 的 全 部 收 入额 ( 不 含 增 值 税 ) 填 写 。第 2 栏 “ 货 币 收 入 ” , 按 纳 税 人 转 让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所 取 得 的 货 币 形 态 的 收 入 额 ( 不含 增 值 税 ) 填 写 。第 3 栏 “ 实 物 收 入 及 其 他 收 入 ” , 按 纳 税 人 转 让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所 取 得 的 实 物 形 态 的收 入 和 无 形 资 产 等 其 他 形 式 的 收 入 额 ( 不 含 增 值 税 ) 填 写 。第 4 栏 “ 视 同 销 售 收 入 ” , 纳 税 人 将 开 发 产 品 用 于 职 工 福 利 、 奖 励 、 对 外 投 资 、 分 配给 股 东 或 投 资 人 、 抵 偿 债 务 、 换 取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等 , 发 生 所 有 权 转 移 时 应

视 同 销 售 房 地 产 , 其 确 认 收 入 不 含 增 值 税 。第 6 栏 “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 , 按 纳 税 人 为 取 得 该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所 需 要的 土 地 使 用 权 而 实 际 支 付 ( 补 交 ) 的 土 地 出 让 金 ( 地 价 款 ) 及 按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交 纳 的 有 关 费

用 的 数 额 填 写 。 6.第 8 栏 至 13 栏 , 应 根 据 《 细 则 》 规 定 的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所 实 际 发 生 的各 项 开 发 成 本 的 具 体 数 额 填 写 。第 15 栏 “ 利 息 支 出 ” , 按 纳 税 人 进 行 房 地 产 开 发 实 际 发 生 的 利 息 支 出 中 符 合 《 细 则 》第 七 条 第 ( 三 ) 项 规 定 的 数 额 填 写 。 如 果 不 单 独 计 算 利 息 支 出 的 , 则 本 栏 数 额 填 写 为 “ 0”。 第 16 栏 “ 其 他 房 地 产 开 发 费 用 ” , 应 根 据 《 细 则 》 第 七 条 第 ( 三 ) 项 的 规 定 填 写 。第 18 栏 至 20 栏 , 按 纳 税 人 转 让 房 地 产 时 所 实 际 缴 纳 的 税 金 数 额 ( 不 包 括 增 值 税 ) 填写 。 第 21 栏 “ 财 政 部 规 定 的 其 他 扣 除 项 目 ” , 是 指 根 据 《 条 例 》 《 细 则 》 等 有 关 规 定 所 确定 的 财 政 部 规 定 的 扣 除 项 目 的 合 计 数 。

第 22 栏 “ 代 收 费 用 ” , 纳 税 人 整 体 转 让 在 建 工 程 时 , 不 填 写 本 项 。第 25 栏 “ 适 用 税 率 ( 核 定 征 收 率 ) ” , 适 用 查 账 征 收 方 式 的 纳 税 人 应 根 据 《 条 例 》 规定 的 四 级 超 率 累 进 税 率 , 按 所 适 用 的 最 高 一 级 税 率 填 写 ; 适 用 核 定 征 收 方 式 的 纳 税 人 应 根 据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确 定 的 核 定 征 收 率 填 写 。第 26 栏 “ 速 算 扣 除 系 数 ” , 应 根 据 《 细 则 》 第 十 条 的 规 定 找 出 相 关 速 算 扣 除 系 数 填 写 。第 28、 30、 32 栏 “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和 项 目 名 称 ” : 按 照 税 务 机 关 最 新 制 发 的 减 免 税 政 策代 码 表 中 最 细 项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填 报 。 表 第 29、 31、 33 栏 “ 减 免 税 额 ” 填 写 相 应 “ 减 免 性 质代 码 和 项 目 名 称 ” 对 应 的 减 免 税 金 额 , 纳 税 人 同 时 享 受 多 个 减 免 税 政 策 应 分 别 填 写 , 不 享受 减 免 税 的 , 不 填 写 此 项 。( 7)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的 纳 税 人 清 算 后 尾 盘 销 售 适 用

① 表 头 项 目本 表 适 用 于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并 转 让 的 纳 税 人 , 在 清 算 后 尾 盘 销 售 时 填 报 , 各 行 次 应 按 不同 房 产 类 型 分 别 填 写 。税 款 所 属 期 是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尾 盘 销 售 收 入 的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项 目 名 称 填 写 纳 税 人 所 开 发 并 转 让 的 且 经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全 称 ; 项目 编 码 为 纳 税 人 进 行 房 地 产 项 目 登 记 时 , 税 务 机 关 按 照 一 定 的 规 则 赋 予 的 编 码 , 此 编 码 会 跟随 项 目 的 预 缴 清 算 尾 盘 销 售 全 过 程 。项 目 总 可 售 面 积 应 与 纳 税 人 清 算 时 填 报 的 总 可 售 面 积 一 致 。清 算 时 已 售 面 积 应 与 纳 税 人 清 算 时 填 报 的 已 售 面 积 一 致 。清 算 后 剩 余 可 售 面 积 =项 目 总 可 售 面 积 - 清 算 时 已 售 面 积 。

② 表 中 项 目第 1 栏 “ 转 让 房 地 产 收 入 总 额 ” , 按 纳 税 人 在 转 让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所 取 得 的 全 部 收 入额 ( 不 含 增 值 税 ) 填 写 。

第 2 栏 “ 货 币 收 入 ” , 按 纳 税 人 转 让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所 取 得 的 货 币 形 态 的 收 入 额 ( 不含 增 值 税 ) 填 写 。第 3 栏 “ 实 物 收 入 及 其 他 收 入 ” , 按 纳 税 人 转 让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所 取 得 的 实 物 形 态 的收 入 和 无 形 资 产 等 其 他 形 式 的 收 入 额 ( 不 含 增 值 税 ) 填 写 。第 4 栏 “ 视 同 销 售 收 入 ” , 纳 税 人 将 开 发 产 品 用 于 职 工 福 利 、 奖 励 、 对 外 投 资 、 分 配给 股 东 或 投 资 人 、 抵 偿 债 务 、 换 取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等 , 发 生 所 有 权 转 移 时 应视 同 销 售 房 地 产 , 其 确 认 收 入 不 含 增 值 税 。第 6 栏 “ 本 次 清 算 后 尾 盘 销 售 的 销 售 面 积 ” , 按 申 报 税 款 所 属 期 纳 税 人 尾 盘 销 售 的 建筑 面 积 填 报 。第 7 栏 “ 单 位 成 本 费 用 ” 。 单 位 成 本 费 用 =清 算 申 报 时 或 清 算 审 核 确 定 的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 清 算 的 总 已 售 面 积 。 公 式 中 的 “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 不 包 括 清 算 时 扣 除 的 “ 与 转 让 房 地 产 有 关的 税 金 ” 。第 14 栏 “ 适 用 税 率 ( 核 定 征 收 率 ) ” , 适 用 查 账 征 收 方 式 的 纳 税 人 应 根 据 《 条 例 》 规定 的 四 级 超 率 累 进 税 率 , 按 所 适 用 的 最 高 一 级 税 率 填 写 ; 适 用 核 定 征 收 方 式 的 纳 税 人 应 根 据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确 定 的 核 定 征 收 率 填 写 。第 15 栏 “ 速 算 扣 除 系 数 ” , 应 根 据 《 细 则 》 第 十 条 的 规 定 找 出 相 关 速 算 扣 除 系 数 填 写 。第 17、 19、 21 栏 “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和 项 目 名 称 ” : 按 照 税 务 机 关 最 新 制 发 的 减 免 税 政 策代 码 表 中 最 细 项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填 报 。 表 第 18、 20、 22 栏 “ 减 免 税 额 ” 填 写 相 应 “ 减 免 性 质代 码 和 项 目 名 称 ” 对 应 的 减 免 税 金 额 , 纳 税 人 同 时 享 受 多 个 减 免 税 政 策 应 分 别 填 写 , 不 享 受减 免 税 的 , 不 填 写 此 项 。 10.表 中 每 栏 按 照 “ 普 通 住 宅 、 非 普 通 住 宅 、 其 他 类 型 房 地 产 ” 分

别 填 写 。( 8) 转 让 旧 房 及 建 筑 物 的 纳 税 人 适 用① 表 头 项 目本 表 适 用 于 转 让 旧 房 及 建 筑 物 的 纳 税 人 , 纳 税 人 应 在 签 订 房 地 产 转 让 合 同 后 的 七 日 内 ,向 房 地 产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填 报 土 地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本 表 还 适 用 于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的纳 税 人 将 开 发 产 品 转 为 自 用 、 出 租 等 用 途 且 已 达 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旧 房 界 定 标 准 后 , 又 将 该 旧房 对 外 出 售 的 。项 目 名 称 :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并 转 让 的 纳 税 人 填 写 纳 税 人 所 开 发 并 转 让 的 且 经 国 家 有 关 部门 审 批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全 称 , 项 目 编 码 为 纳 税 人 进 行 房 地 产 项 目 登 记 时 , 税 务 机 关 按 照 一定 的 规 则 赋 予 的 编 码 , 此 编 码 会 跟 随 项 目 的 预 缴 清 算 尾 盘 销 售 全 过 程 。

② 表 中 项 目本 表 的 各 主 要 项 目 内 容 , 应 根 据 纳 税 人 转 让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作 为 填 报 对 象 。 纳 税 人 如 果 同时 转 让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房 地 产 的 , 应 分 别 填 报 。

第 1 栏 “ 转 让 房 地 产 收 入 总 额 ” , 按 纳 税 人 转 让 房 地 产 所 取 得 的 全 部 收 入 额 ( 不 含 增值 税 ) 填 写 。第 2 栏 “ 货 币 收 入 ” , 按 纳 税 人 转 让 房 地 产 所 取 得 的 货 币 形 态 的 收 入 额 ( 不 含 增 值 税 )填 写 。第 3、 4 栏 “ 实 物 收 入 ” “ 其 他 收 入 ” , 按 纳 税 人 转 让 房 地 产 所 取 得 的 实 物 形 态 的 收 入和 无 形 资 产 等 其 他 形 式 的 收 入 额 ( 不 含 增 值 税 ) 填 写 。第 6 栏 “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 , 按 纳 税 人 为 取 得 该 房 地 产 项 目 所 需 要 的 土地 使 用 权 而 实 际 支 付 ( 补 交 ) 的 土 地 出 让 金 ( 地 价 款 ) 及 按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交 纳 的 有 关 费 用 的数 额 填 写 。第 7 栏 “ 旧 房 及 建 筑 物 的 评 估 价 格 ” , 是 指 根 据 《 条 例 》 《 细 则 》 等 有 关 规 定 , 按 重

置 成 本 法 评估 旧 房 及 建 筑 物 并 经 当 地 税 务 机 关 确 认 的 评 估 价 格 的 数 额 。 本 栏 由 第 8 栏 与 第 9 栏 相乘 得 出 。 如 果 本 栏 数 额 能 够 直 接 根 据 评 估 报 告 填 报 , 则 本 表 第 8、 9 栏 可 以 不 必 再 填 报 。第 8 栏 “ 旧 房 及 建 筑 物 的 重 置 成 本 价 ” , 是 指 按 照 《 条 例 》 和 《 细 则 》 规 定 , 由 政 府批 准 设 立 的 房 地 产 评 估 机 构 评 定 的 重 置 成 本 价 。第 9 栏 “ 成 新 度 折 扣 率 ” , 是 指 按 照 《 条 例 》 和 《 细 则 》 规 定 , 由 政 府 批 准 设 立 的 房地 产 评 估 机 构 评 定 的 旧 房 及 建 筑 物 的 新 旧 程 度 折 扣 率 。第 10 栏 “ 评 估 费 用 ” , 是 指 纳 税 人 转 让 旧 房 及 建 筑 物 时 因 计 算 纳 税 的 需 要 而 对 房 地 产进 行 评 估 , 其 支 付 的 评 估 费 用 允 许 在 计 算 增 值 额 时 予 以 扣 除 。第 11 栏 “ 购 房 发 票 金 额 ” , 区 分 以 下 情 形 填 写 : 提 供 营 业 税 销 售 不 动 产 发 票 的 , 按 发

票 所 载 金 额 填 写 ; 提 供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 按 发 票 所 载 金 额 与 不 允 许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合 计 金 额数 填 写 ; 提 供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的 , 按 照 发 票 所 载 价 税 合 计 金 额 数 填 写 。第 12 栏 “ 发 票 加 计 扣 除 金 额 ” 是 指 购 房 发 票 金 额 乘 以 房 产 实 际 持 有 年 数 乘 以 5%的 积数 。 第 13 栏 “ 房 产 实 际 持 有 年 数 ” 是 指 , 按 购 房 发 票 所 载 日 期 起 至 售 房 发 票 开 具 之 日 止 ,每 满 12 个 月 计 一 年 ; 未 满 12 个 月 但 超 过 6 个 月 的 , 可 以 视 同 为 一 年 。第 14 栏 “ 购 房 契 税 ” 是 指 购 房 时 支 付 的 契 税 。第 15 栏 “ 与 转 让 房 地 产 有 关 的 税 金 等 ” 为 第 16 栏 至 19 栏 的 合 计 数 。第 16 栏 至 19 栏 , 按 纳 税 人 转 让 房 地 产 时 实 际 缴 纳 的 有 关 税 金 的 数 额 填 写 。 开 具 营 业税 发 票 的 , 按 转 让 房 地 产 时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数 额 填 写 ;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的 , 第 16 栏 营 业 税

为 0。第 22 栏 “ 适 用 税 率 ( 核 定 征 收 率 ) ” , 适 用 查 账 征 收 方 式 的 纳 税 人 应 根 据 《 条 例 》 规定 的 四 级 超 率 累 进 税 率 , 按 所 适 用 的 最 高 一 级 税 率 填 写 ; 适 用 核 定 征 收 方 式 的 纳 税 人 应 根 据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确 定 的 核 定 征 收 率 填 写 。

第 23 栏 “ 速 算 扣 除 系 数 ” , 应 根 据 《 细 则 》 第 十 条 的 规 定 找 出 相 关 速 算 扣 除 系 数 填 写 。第 25、 27、 29 栏 “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和 项 目 名 称 ” : 按 照 税 务 机 关 最 新 制 发 的 减 免 税 政 策代 码 表 中 的 最 细 项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填 报 。 表 第 26、 28、 30 栏 “ 减 免 税 额 ” 填 写 相 应 “ 减 免 性质 代 码 和 项 目 名 称 ” 对 应 的 减 免 税 金 额 , 纳 税 人 同 时 享 受 多 个 减 免 税 政 策 应 分 别 填 写 , 不享 受 减 免 税 的 , 不 填 写 此 项 。( 9) 转 让 旧 房 及 建 筑 物 的 纳 税 人 核 定 征 收 适 用本 表 适 用 于 转 让 旧 房 及 建 筑 物 的 纳 税 人 采 用 核 定 征 收 方 式 时 填 报 。 纳 税 人 应 在 签 订 房 地产 转 让 合 同 后 的 七 日 内 , 向 房 地 产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填 报 本 表 。 本 表 还 适 用 于 从 事 房 地 产开 发 的 纳 税 人 将 开 发 产 品 转 为 自 用 、 出 租 等 用 途 且 已 达 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旧 房 界 定 标 准 后 , 又将 该 旧 房 对 外 出 售 的 。 纳 税 人 在 填 报 本 表 时 , 应 同 时 提 交 税 务 机 关 出 具 的 核 定 文 书 。

项 目 名 称 :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并 转 让 的 纳 税 人 填 写 纳 税 人 所 开 发 并 转 让 的 且 经 国 家 有 关 部门 审 批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全 称 , 项 目 编 码 为 纳 税 人 进 行 房 地 产 项 目 登 记 时 , 税 务 机 关 按 照 一定 的 规 则 赋 予 的 编 码 , 此 编 码 会 跟 随 项 目 的 预 缴 清 算 尾 盘 销 售 全 过 程 ; 非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的纳 税 人 填 写 纳 税 人 进 行 房 地 产 项 目 登 记 时 税 务 机 关 赋 予 的 项 目 名 称 及 项 目 编 码 。表 中 项 目 按 税 务 机 关 出 具 的 核 定 文 书 要 求 填 写 。3、 填 报 案 例【 案 例 7】 丙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开 发 A项 目 ( 开 工 日 期 在 2016年 5月 1日 后 ) , 2022年 3月 销 售 普 通 住 房 预 收 房 款 2200万 元 , 采 用 增 值 税 一 般 计 税 方 式 , 土 地 增 值税 预 征 率 2%。解 析 :

土 地 增 值 税 预 征 的 计 征 依 据 =不 含 增 值 税 收 入 =2200/(1+ 10%)=2000( 万 元 )预 交 土 地 增 值 税 税 款 =不 含 增 值 税 收 入 × 土 地 增 值 税 预 征 率 =2000× 2%=40( 万 元 )注 1: 为 方 便 纳 税 人 , 简 化 土 地 增 值 税 预 征 税 款 计 算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采 取 预 收 款 方 式销 售 自 行 开 发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的 , 可 按 照 以 下 方 法 计 算 土 地 增 值 税 预 征 计 征 依 据 :土 地 增 值 税 预 征 的 计 征 依 据 =预 收 款 -应 预 缴 增 值 税 税 款 =2200-2000× 3%= 2140( 万 元 )预 交 土 地 增 值 税 税 款 = 2140× 2%= 42.8(万 元 )注 2: 假 设 项 目 开 工 日 期 在 2016年 4月 30日 之 前 。 企 业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方 式 , 则 :应 交 的 增 值 税 税 款 =2200÷ (1+ 5%)× 5%=104.76(万 元 )土 地 增 值 税 预 征 的 计 征 依 据 =预 收 款 -应 缴 增 值 税 税 款 =2200-104.76=2095.24( 万 元 )预 交 土 地 增 值 税 税 款 =2095.24× 2%=41.90(万 元 )

土 地 增 值 税 税 源 明 细 表 填 报 如 下 :

【 案 例 8】 丁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是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2022年 5月 , 拟 对 其 开 发 的 位 于 市 区的 写 字 楼 项 目 进 行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 该 项 目 资 料 如 下 : ( 1) 2016年 1月 以 8000万 元 竞 得 国 有土 地 一 宗 , 并 按 规 定 缴 纳 契 税 ; ( 2) 2016年 3月 开 始 动 工 建 设 , 发 生 房 地 产 开 发 成 本 15000万 元 , 其 中 包 括 装 修 费 用 4000万 元 ; ( 3) 发 生 利 息 支 出 3000万 元 , 但 不 能 提 供 金 融 机 构 贷款 证 明 ; ( 4) 2022年 3月 , 该 项 目 全 部 销 售 完 毕 , 共 计 取 得 含 税 销 售 收 入 42000万 元 ; ( 5)该 项 目 已 预 缴 土 地 增 值 税 450万 元 。 (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契 税 税 率 为 5%, 当 地 省 政 府 规 定 的 房地 产 开 发 费 用 的 扣 除 比 例 为 10%, 计 算 土 地 增 值 税 允 许 扣 除 的 有 关 税 金 及 附 加 共 计 240万 元 ,该 公 司 对 项 目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缴 增 值 税 。 )解 析 :( 1) 转 让 房 地 产 收 入 =42000÷ (1+5%)=40000( 万 元 )

( 2) 扣 除 项 目 金 额①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支 付 的 金 额 =为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而 支 付 的 地 价 款 +契 税=8000+8000× 5%=8400( 万 元 )

② 房 地 产 开 发 成 本 =15000( 万 元 )③ 房 地 产 开 发 费 用 =( 房 地 产 开 发 成 本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支 付 的 金 额 ) × 扣 除 比 例=(15000+8400)× 10%=2340( 万 元 )④ 税 金 及 附 加 =240( 万 元 )⑤ 加 计 扣 除 =(8400+15000)× 20%=4680( 万 元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合 计 =8400+15000+2340+240+4680=30660( 万 元 )( 3) 增 值 额 =40000-30660 =9340( 万 元 )( 4) 增 值 率 =9340÷ 30660× 100%=30.46%, 适 用 税 率 为 30%, 速 算 扣 除 系 数 为 0( 5) 应 纳 土 地 增 值 税 额 =9340× 30%=2802( 万 元 )( 6) 应 补 缴 土 地 增 值 税 额 =2802-450=2352( 万 元 )

土 地 增 值 税 税 源 明 细 表 填 报 如 下 :



【 案 例 9】 乙 铁 矿 公 司 2022年 3月 转 让 其 在 市 区 的 土 地 及 地 上 附 着 物 取 得 收 入 8480万 元 。通 过 提 供 评 估 价 格 方 式 确 认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2000万 元 , 旧 房 及建 筑 物 的 重 置 成 本 价 5000万 元 , 成 新 度 折 扣 率 为 50%。 评 估 费 用 10万 元 。解 析 :( 1) 转 让 房 地 产 收 入 =8480÷ (1+6%)=8000( 万 元 )( 2) 扣 除 项 目 金 额①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支 付 的 金 额 =2000( 万 元 )② 评 估 价 格 =5000× 50%=2500( 万 元 )③ 评 估 费 用 =10( 万 元 )④ 税 金 及 附 加

增 值 税 =8000× 6%=480( 万 元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480× 7%=33.6( 万 元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地 方 教 育 费 附 加 =480× ( 3%+2%) =24( 万 元 )印 花 税 =8000× 0.05%=4( 万 元 )税 金 及 附 加 合 计 =33.6+24+4=61.6( 万 元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合 计 =2000+2500+10+61.6=4571.6( 万 元 )( 3) 增 值 额 =8000-4571.6=3428.4( 万 元 )( 4) 增 值 率 =3428.4÷ 4571.6× 100%=75.99%, 适 用 税 率 为 40%, 速 算 扣 除 系 数 为 5%( 5) 应 纳 土 地 增 值 税 额 =3428.4× 40%-4571.6× 5%=1142.78( 万 元 )土 地 增 值 税 税 源 明 细 表 填 报 如 下 :

( 八 ) 环 境 保 护 税 税 源 明 细 表1、 表 样







2、 填 报 说 明表 内 带 的 为 必 填 项 。 本 表 包 括 两 部 分 , 分 别 为 税 源 基 础 信 息 和 申 报 计 算 及 减 免 信 息 。“ 按 次 申 报 ” : 勾 选 后 无 须 填 写 税 源 基 础 信 息 , 直 接 进 行 申 报 计 算 。“ 污 染 物 类 别 ” : 包 括 大 气 污 染 物 、 水 污 染 物 、 固 体 废 物 、 噪 声 , 可 多 选 。“ 排 污 许 可 证 编 号 ” : 已 纳 入 国 务 院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发 布 的 《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污 许 可 分类 管 理 名 录 》 且 取 得 排 污 许 可 证 的 纳 税 人 必 填 。 具 有 多 张 排 污 许 可 证 的 纳 税 人 应 全 部 填 写 。“ 生 产 经 营 所 在 区 划 ” : 填 写 纳 税 人 实 际 生 产 经 营 所 在 行 政 区 , 应 具 体 到 县 ( 旗 、 区 )。 ( 1) 税 源 基 础 信 息“ 新 增 ” : 首 次 填 报 本 表 或 新 增 排 放 口 ( 噪 声 源 ) 、 固 体 废 物 的 纳 税 人 须 勾 选 “ 新 增 ”

。 新 增 排 放 口 ( 噪 声 源 ) 和 固 体 废 物 的 , 应 填 写 新 增 排 放 口 ( 噪 声 源 ) 和 固 体 废 物 及 其 对 应的 全 部 应 税 污 染 物 信 息 。“ 变 更 ” : 变 更 已 填 报 排 放 口 ( 噪 声 源 ) 、 固 体 废 物 信 息 的 纳 税 人 , 须 勾 选 “ 变 更 ” 。变 更 排 放 口 ( 噪 声 源 ) 和 固 体 废 物 的 , 应 填 写 变 更 排 放 口 ( 噪 声 源 ) 和 固 体 废 物 及 其 对 应 的全 部 应 税 污 染 物 信 息 。“ 删 除 ” : 因 排 放 口 拆 除 、 噪 声 源 灭 失 、 无 固 体 废 物 产 生 等 情 形 , 导 致 排 放 口 、 噪 声 源 、固 体 废 物 不 存 在 的 , 应 删 除 排 放 口 ( 噪 声 源 ) 和 固 体 废 物 的 相 关 信 息 。第 1 栏 “ 税 源 编 号 ” : 该 项 由 税 务 机 关 通 过 征 管 系 统 根 据 纳 税 人 的 排 放 口 信 息 或 者 贮存 、 处 置 或 综 合 利 用 固 体 废 物 情 况 赋 予 编 号 。 纳 税 人 首 次 申 报 或 新 增 排 放 口 ( 噪 声 源 ) 、 固体 废 物 来 源 的 无 须 填 写 。 当 纳 税 人 发 生 税 源 变 更 情 形 时 须 填 写 该 项 。

第 2 栏 “ 排 放 口 编 号 ” : 取 得 排 污 许 可 证 的 须 按 排 污 许 可 证 载 明 的 大 气 、 水 污 染 物 排放 口 编 号 填 写 。第 3 栏 “ 排 放 口 名 称 或 噪 声 源 名 称 ” : 纳 税 人 可 结 合 排 放 口 位 置 、 噪 声 源 位 置 或 施 工项 目 名 称 等 自 行 命 名 每 一 个 排 放 口 名 称 或 噪 声 源 等 的 名 称 。第 4 栏 “ 生 产 经 营 所 在 街 乡 ” : 填 写 纳 税 人 实 际 生 产 经 营 所 在 街 道 乡 镇 。第 5 栏 “ 经 度 ” : 取 得 排 污 许 可 证 的 纳 税 人 , 须 按 照 排 污 许 可 证 载 明 的 经 度 填 写 。

第 6 栏 “ 纬 度 ” : 取 得 排 污 许 可 证 的 纳 税 人 , 须 按 照 排 污 许 可 证 载 明 的 纬 度 填 写 。第 7 栏 “ 有 效 期 起 止 ” : 取 得 排 污 许 可 证 的 纳 税 人 , 填 写 排 污 许 可 证 载 明 的 有 效 期 起止 日 期 , 未 取 得 排 污 许 可 证 的 纳 税 人 , 填 写 污 染 物 排 放 口 启 用 时 间 、 噪 声 源 所 在 厂 区 的 投 入生 产 日 期 或 施 工 项 目 实 际 起 止 日 期 等 。第 8 栏 “ 污 染 物 类 别 ” : 填 写 大 气 污 染 物 、 水 污 染 物 、 固 体 废 物 、 噪 声 。第 9 栏 “ 水 污 染 物 种 类 ” : 填 写 “ 第 一 类 水 污 染 物 ” 或 “ 其 他 类 水 污 染 物 ” ; “ 其 他类 水 污 染 物 ” 包 括 第 二 类 水 污 染 物 、 pH 值 、 色 度 、 大 肠 菌 群 数 、 余 氯 量 。第 10 栏 “ 污 染 物 名 称 ” : 大 气 污 染 物 和 水 污 染 物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税 法 》附 表 二 的 污 染 物 名 称 填 写 。 从 事 海 洋 工 程 的 纳 税 人 排 放 应 税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 填 写 大 气 污 染 物具 体 名 称 , 如 “ 二 氧 化 硫 — 海 洋 工 程 ( 气 ) ” 、 “ 氮 氧 化 物 — 海 洋 工 程 ( 气 ) ” 、 “ 一 氧 化

碳 — 海 洋 工 程 ( 气 ) ” 等 ; 从 事 海 洋 工 程 的 纳 税 人 排 放 应 税 水 污 染 物 的 , 填 写 水 污 染 物 具 体名 称 : “ 石 油 类 — 海 洋 工 程 ( 生 产 污 水 和 机 舱 污 水 ) ” “ 石 油 类 — 海 洋 工 程 ( 钻 井 泥 浆 和 钻屑 ) ” “ 总 汞 — 海 洋 工 程 ( 钻 井 泥 浆 和 钻 屑 ) ” “ 总 镉 — 海 洋 工 程 ( 钻 井 泥 浆 和 钻 屑 ) ” “化 学 需 氧 量 ( CODcr) — 海 洋 工 程 ( 生 活 污 水 ) ” 。 固 体 废 物 和 噪 声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环 境 保 护 税 法 》 附 表 一 填 写 , 其 中 污 染 物 名 称 为 “ 固 体 废 物 ( 其 他 固 体 废 物 ) ” 的 , 按 照 其他 应 税 固 体 废 物 具 体 名 称 填 写 。 产 排 污 系 数 的 污 染 物 名 称 按 照 国 务 院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发 布的 纳 税 人 适 用 的 产 排 污 系 数 表 中 对 应 的 “ 污 染 物 指 标 ” 填 写 。 采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护 税 法 》 第 十 条 第 四 项 方 法 计 算 应 税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的 , 按 照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生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抽 样 测 算 污 染 物 名 称 填 写 。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税 法 》 所附 《 禽 畜 养 殖 业 、 小 型 企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水 污 染 物 当 量 值 》 表 的 , 按 照 表 中 “ 类 型 ” 填 写 , 如

“ 禽 畜 养 殖 场 ( 牛 ) ” 、 “ 禽 畜 养 殖 场 ( 猪 ) ” 、 “ 小 型 企 业 ” 等 。第 11 栏 “ 危 险 废 物 污 染 物 子 类 ” : 按 照 国 务 院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发 布 的 国 家 危 险 废 物名 录 填 写 。第 12 栏 “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计 算 方 法 ” : 填 写 “ 自 动 监 测 ” “ 监 测 机 构 监 测 ” “ 排 污 系 数 ”“ 物 料 衡 算 ” “ 抽 样 测 算 ” 。第 13 栏 “ 执 行 标 准 ” : 按 照 孰 严 原 则 选 择 填 写 国 家 或 地 方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名 称 及 编 号 。海 洋 工 程 纳 税 人 排 放 应 税 大 气 或 水 污 染 物 , 无 对 应 国 家 和 地 方 标 准 的 , 本 栏 可 不 填 写 。第 14 栏 “ 标 准 浓 度 值 ” : 填 写 执 行 标 准 对 应 的 浓 度 值 。 海 洋 工 程 纳 税 人 排 放 应 税 大 气或 水 污 染 物 , 无 对 应 国 家 和 地 方 标 准 的 , 本 栏 可 不 填 写 。第 15 栏 “ 计 税 基 数 单 位 ” : 按 照 国 务 院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发 布 的 纳 税 人 适 用 的 产 排 污

系 数 表 中 “ 单 位 ” 栏 的 分 母 项 填 写 , 即 填 写 前 述 适 用 产 排 污 系 数 表 中 的 产 品 产 量 或 原 材 料 耗用 量 单 位 。第 16 栏 “ 污 染 物 单 位 ” : 按 照 国 务 院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发 布 的 纳 税 人 适 用 的 产 排 污 系数 表 中 “ 单 位 ” 栏 的 分 子 项 填 写 , 包 括 “ 吨 ” “ 千 克 ” “ 克 ” “ 毫 克 ” 。

第 17 栏 “ 产 污 系 数 ” : 使 用 产 污 系 数 法 计 算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的 , 填 写 国 务 院 生 态 环 境 主管 部 门 发 布 的 纳 税 人 适 用 的 产 污 系 数 。第 18 栏 “ 排 污 系 数 ” : 使 用 排 污 系 数 法 计 算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的 , 填 写 国 务 院 生 态 环 境 主管 部 门 发 布 的 纳 税 人 适 用 的 排 污 系 数 。第 19 栏 “ 贮 存 情 况 ” : 填 写 贮 存 场 所 ( 设 施 ) 名 称 。第 20 栏 “ 处 置 情 况 ” : 填 写 处 置 单 位 。第 21 栏 “ 综 合 利 用 情 况 ” : 填 写 综 合 利 用 方 式 。 综 合 利 用 方 式 填 写 “ 金 属 材 料 回 收 ”“ 非 金 属 材 料 回 收 ” “ 能 量 回 收 ” 或 “ 其 他 方 式 ” 。第 22 栏 “ 是 否 昼 夜 产 生 ” : 填 写 “ 是 ” 或 “ 否 ” 。第 23 栏 “ 标 准 值 — — 昼 间 ( 6 时 至 22 时 ) ” : 按 照 所 属 声 功 能 区 的 执 行 标 准 中 对 应

的 “ 标 准 限 值 ” 填 写 。 其 中 功 能 区 类 型 可 以 分 为 0 类 、 1 类 、 2 类 、 3 类 、 4a 类 或 4b 类 。0 类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指 康 复 疗 养 区 等 特 别 需 要 安 静 的 区 域 ; 1 类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指 以 居 民 住 宅 、医 疗 卫 生 、 文 化 教 育 、 科 研 设 计 、 行 政 办 公 为 主 要 功 能 , 需 要 保 持 安 静 的 区 域 ; 2 类 声 环 境功 能 区 指 以 商 业 金 融 、 集 市 贸 易 为 主 要 功 能 , 或 者 居 住 、 商 业 、 工 业 混 杂 , 需 要 维 护 住 宅 安静 的 区 域 ; 3 类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指 以 工 业 生 产 、 仓 储 物 流 为 主 要 功 能 , 需 要 防 止 工 业 噪 声 对 周围 环 境 产 生 严 重 影 响 的 区 域 ; 4 类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指 交 通 干 线 两 侧 一 定 距 离 之 内 , 需 要 防 止 交通 噪 声 对 周 围 环 境 产 生 严 重 影 响 的 区 域 , 包 括 4a 类 和 4b 类 , 4a 类 为 高 速 公 路 、 一 级 公路 、 二 级 公 路 、 城 市 快 速 路 、 城 市 主 干 路 、 城 市 次 干 路 、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 地 面 段 ) 、 内 河 航道 两 侧 区 域 , 4b 类 为 铁 路 干 线 两 侧 区 域 。第 24 栏 “ 标 准 值 — — 夜 间 ( 22 时 至 次 日 6 时 ) ” : 按 照 所 属 声 功 能 区 的 执 行 标 准 中

对 应 的 “ 标 准 限 值 ” 填 写 。 其 中 功 能 区 类 型 可 以 参 照 第 23 栏 “ 标 准 值 — — 昼 间 ( 6 时 至 22时 ) ” 中 的 分 类 。( 2) 申 报 计 算 及 减 免 信 息第 1 栏 “ 税 源 编 号 ” : 税 源 基 础 信 息 采 集 后 , 填 写 征 管 系 统 赋 予 的 税 源 编 号 。第 2 栏 “ 税 款 所 属 月 份 ” : 按 税 款 所 属 期 分 月 填 写 , 如 “ 1 月 ” “ 2 月 ” “ 3 月 ” 。第 3 栏 “ 排 放 口 名 称 或 噪 声 源 名 称 ” : 填 写 税 源 基 础 信 息 采 集 的 排 放 口 名 称 或 噪 声 源名 称 。第 4 栏 “ 污 染 物 类 别 ” : 填 写 税 源 基 础 信 息 采 集 的 污 染 物 类 别 。第 5 栏 “ 水 污 染 物 种 类 ” : 填 写 税 源 基 础 信 息 采 集 的 水 污 染 物 种 类 。第 6 栏 “ 污 染 物 名 称 ” : 大 气 污 染 物 和 水 污 染 物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税 法 》

附 表 二 的 污 染 物 名 称 填 写 。 固 体 废 物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税 法 》 附 表 一 填 写 , 其中 污 染 物 名 称 为 “ 固 体 废 物 ( 其 他 固 体 废 物 ) ” 的 , 按 照 其 他 应 税 固 体 废 物 具 体 名 称 填 写 。噪 声 填 写 “ 工 业 噪 声 超 标 1— 3 分 贝 ” “ 工 业 噪 声 超 标 4— 6 分 贝 ” “ 工 业 噪 声 超 标 7— 9 分贝 ” “ 工 业 噪 声 超 标 10— 12 分 贝 ” “ 工 业 噪 声 超 标 13— 15 分 贝 ” “ 工 业 噪 声 超 标 16 分

贝 以 上 ” 。 从 事 海 洋 工 程 的 纳 税 人 排 放 应 税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 填 写 大 气 污 染 物 具 体 名 称 , 如 “二 氧 化 硫 — 海 洋 工 程 ( 气 ) ” “ 氮 氧 化 物 — 海 洋 工 程 ( 气 ) ” “ 一 氧 化 碳 — 海 洋 工 程 ( 气 )” 等 ; 从 事 海 洋 工 程 的 纳 税 人 排 放 应 税 水 污 染 物 的 , 填 写 海 洋 工 程 相 应 水 污 染 物 名 称 : “石 油 类 — 海 洋 工 程 ( 生 产 污 水 和 机 舱 污 水 ) ” “ 石 油 类 — 海 洋 工 程 ( 钻 井 泥 浆 和 钻 屑 ) ” “总 汞 — 海 洋 工 程 ( 钻 井 泥 浆 和 钻 屑 ) ” “ 总 镉 — 海 洋 工 程 ( 钻 井 泥 浆 和 钻 屑 ) ” “ 化 学 需 氧量 ( CODcr) — 海 洋 工 程 ( 生 活 污 水 ) ” ; 从 事 海 洋 工 程 的 纳 税 人 排 放 生 活 垃 圾 的 , 填 写 “生 活 垃 圾 — 海 洋 工 程 ” 。 水 污 染 物 是 “ pH 值 ” 时 , 根 据 实 测 pH 值 对 应 填 写 “ pH 值 ( 0— 1,13— 14) ” “ pH 值 ( 1— 2, 12— 13) ” “ pH 值 ( 2— 3, 11— 12) ” “ pH 值 ( 3— 4, 10—11) ” “ pH 值 ( 4— 5, 9— 10) ” “ pH 值 ( 5— 6) ” ;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税法 》 所 附 《 禽 畜 养 殖 业 、 小 型 企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水 污 染 物 当 量 值 》 表 的 , 按 照 表 中 “ 类 型 ” 填

写 , 如 “ 禽 畜 养 殖 场 ( 牛 ) ” “ 禽 畜 养 殖 场 ( 猪 ) ” “ 小 型 企 业 ” 等 。 采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环 境 保 护 税 法 》 第 十 条 第 四 项 方 法 计 算 应 税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的 , 按 照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民 政 府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抽 样 测 算 污 染 物 名 称 填 写 。第 7 栏 “ 危 险 废 物 污 染 物 子 类 ” : 填 写 税 源 基 础 信 息 采 集 的 危 险 废 物 污 染 物 子 类 。第 8 栏 “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计 算 方 法 ” : 填 写 税 源 基 础 信 息 采 集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计 算 方 法 。第 9 栏 “ 废 气 ( 废 水 ) 排 放 量 ” :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计 算 方 法 为 “ 自 动 监 测 ” 或 “ 监 测 机构 监 测 ” 的 填 写 该 项 。第 10 栏 “ 实 测 浓 度 值 ” : 采 用 自 动 监 测 的 , 按 自 动 监 测 仪 器 当 月 读 数 填 写 ; 当 自 动 监测 设 备 发 生 故 障 、 设 备 维 护 、 启 停 炉 、 停 运 等 状 态 时 ,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 填 写标 记 、 处 理 后 的 自 动 监 测 数 据 。 采 用 监 测 机 构 监 测 ( 含 符 合 规 定 的 自 行 监 测 ) 的 , 按 监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报 告 填 写 。第 11 栏 “ 月 均 浓 度 ” :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第 十 条 规 定 填写 。 有 折 算 浓 度 值 的 , 填 写 折 算 浓 度 值 ; 没 有 折 算 浓 度 值 的 , 填 写 实 测 浓 度 值 。第 12 栏 “ 最 高 浓 度 ” : 采 用 自 动 监 测 的 , 按 照 应 税 大 气 污 染 物 浓 度 值 的 最 高 小 时 平 均值 , 或 者 应 税 水 污 染 物 浓 度 值 的 最 高 日 平 均 值 填 写 ; 采 用 监 测 机 构 监 测 ( 含 符 合 规 定 的 自 行监 测 ) 的 , 按 照 当 月 监 测 的 应 税 大 气 污 染 物 、 水 污 染 物 的 最 高 浓 度 值 填 写 。 有 折 算 浓 度 值 的 ,填 写 折 算 浓 度 值 ; 没 有 折 算 浓 度 值 的 , 填 写 实 测 浓 度 值 。第 13 栏 “ 计 算 基 数 ” : 填 写 产 品 产 量 值 或 原 材 料 耗 用 值 。第 14 栏 “ 产 污 系 数 ” : 填 写 税 源 基 础 信 息 采 集 的 产 污 系 数 。第 15 栏 “ 排 污 系 数 ” : 填 写 税 源 基 础 信 息 采 集 的 排 污 系 数 。

第 16 栏 “ 本 月 固 体 废 物 的 产 生 量 ” : 填 写 当 月 产 生 的 应 税 固 体 废 物 数 量 。第 17 栏 “ 本 月 固 体 废 物 的 贮 存 量 ” : 填 写 当 月 在 符 合 国 家 和 地 方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的 设 施 、场 所 贮 存 的 固 体 废 物 数 量 。

第 18 栏 “ 本 月 固 体 废 物 的 处 置 量 ” : 填 写 当 月 在 符 合 国 家 和 地 方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的 设 施 、场 所 处 置 的 固 体 废 物 数 量 。第 19 栏 “ 本 月 固 体 废 物 的 综 合 利 用 量 ” : 填 写 当 月 享 受 固 体 废 物 综 合 利 用 税 收 优 惠 的固 体 废 物 数 量 。第 20 栏 “ 噪 声 时 段 ” : 填 写 “ 昼 间 ” 或 “ 夜 间 ” , 同 一 噪 声 源 昼 、 夜 均 超 标 的 , 应 分别 填 写 。第 21 栏 “ 监 测 分 贝 数 ” : 填 写 实 际 监 测 的 最 高 分 贝 数 , 不 足 一 分 贝 的 按 “ 四 舍 五 入 ”原 则 填 写 。第 22 栏 “ 超 标 不 足 15 天 ” : 超 标 天 数 区 分 昼 、 夜 , 分 别 计 算 。 噪 声 源 超 标 不 足 15 昼( 夜 ) 的 , 填 写 “ 是 ” ; 达 到 或 超 过 15 昼 ( 夜 ) 的 , 填 写 “ 否 ” 。

第 23 栏 “ 两 处 以 上 噪 声 超 标 ” : 沿 边 界 长 度 超 过 100 米 有 两 处 以 上 噪 声 超 标 的 填 写“ 是 ” ; 其 他 情 况 填 写 “ 否 ” 。第 24 栏 “ 特 征 指 标 ” :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税 法 》 所 附 《 禽 畜 养 殖 业 、 小型 企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水 污 染 物 当 量 值 》 表 和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公布 的 抽 样 测 算 方 法 填 写 , 如 “ 牛 ” “ 猪 ” “ 鸡 ” “ 床 ” 等 。第 25 栏 “ 特 征 单 位 ” : 填 写 “ 特 征 指 标 ” 的 具 体 单 位 , 如 “ 头 ” “ 羽 ” “ 张 ” “ 吨 ”等 。 第 26 栏 “ 特 征 指 标 数 量 ” : 填 写 “ 特 征 指 标 ” 的 数 量 , 若 “ 特 征 指 标 ” 是 “ 牛 ” 的 ,填 写 具 体 头 数 , 如 “ 500” 。第 27 栏 “ 特 征 系 数 ” : 填 写 参 与 污 染 当 量 数 计 算 的 系 数 项 。

第 28 栏 “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 : 采 用 自 动 监 测 方 法 计 算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的 , 按 照 自 动 监 测 仪器 当 月 读 数 填 写 , 此 时 , 该 栏 可 不 等 于 第 9 栏 × 第 10 栏 。 采 用 监 测 机 构 监 测 方 法 计 算 污染 物 排 放 量 的 ,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废 气 ( 废 水 ) 排 放 量 × 实 测 浓 度 值 ÷ 100( 1000) ( 注 : 将 污染 物 排 放 量 换 算 成 千 克 ) 。 采 用 排 污 系 数 方 法 计 算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的 ,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计 算 基数 × 排 污 系 数 ( 或 产 污 系 数 ) × 换 算 值 M( 注 : 将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换 算 成 千 克 ) 。 “ 污 染 物 单位 ” 为 吨 时 , M 为 1000; “ 污 染 物 单 位 ” 为 千 克 时 , M 为 1; “ 污 染 物 单 位 ” 为 克 时 , M 为0.001; “ 污 染 物 单 位 ” 为 毫 克 时 , M 为 0.000001。 采 用 物 料 衡 算 方 法 计 算 污 染 物 排 放 量的 , 按 纳 税 人 适 用 的 物 料 衡 算 方 法 计 算 填 写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 注 : 将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换 算 成 千 克 )。 当 污 染 物 是 “ pH 值 ” “ 大 肠 菌 群 数 ( 超 标 ) ” “ 余 氯 量 ( 用 氯 消 毒 的 医 院 废 水 ) ” 时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废 水 排 放 量 (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换 算 成 吨 ) 。 当 污 染 物 是 “ 色 度 ” 时 ,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废 水 排 放 量 (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换 算 成 吨 ) × 色 度 超 标 倍 数 。 本 月 应 税 固 体 废 物 的 排 放 量( 含 综 合 利 用 量 ) =本 月 固 体 废 物 的 产 生 量 — 本 月 固 体 废 物 的 贮 存 量 — 本 月 固 体 废 物 的 处 置量 。

第 29 栏 “ 污 染 当 量 值 ( 特 征 值 ) ”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税 法 》 附 表 二 中污 染 当 量 值 和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公 布 的 特 征 值 填 写 。第 31 栏 “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和 项 目 名 称 ” : 按 照 税 务 机 关 最 新 制 发 的 减 免 税 政 策 代 码 表 中最 细 项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填 写 。第 32 栏 “ 单 位 税 额 ”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税 法 》 附 表 一 和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公 布 的 应 税 大 气 污 染 物 、 水 污 染 物 具 体 适 用 税 额 填 写 。第 34 栏 “ 本 期 减 免 税 额 ” : 享 受 大 气 污 染 物 、 水 污 染 物 减 免 税 优 惠 的 , 本 期 减 免 税 额= “ 污 染 当 量 数 ” × “ 单 位 税 额 ” × N( N 为 减 免 幅 度 , 包 括 25%、 50%、 100%) ; 享 受 固 体废 物 综 合 利 用 税 收 优 惠 的 , 本 期 减 免 税 额 =“ 本 月 固 体 废 物 的 综 合 利 用 量 ” × “ 单 位 税 额 ” 。3、 填 报 案 例

【 案 例 10】 B化 工 厂 是 环 境 保 护 税 纳 税 人 , 该 厂 仅 有 1个 污 水 排 放 口 且 直 接 向 河 流 排 放 污水 , 已 安 装 使 用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和 监 测 规 范 的 污 染 物 自 动 监 测 设 备 。 检 测 数 据 显 示 , 该 排 放 口2022年 1月 共 排 放 污 水 6万 吨 ( 折 合 6万 立 方 米 ) , 应 税 污 染 物 为 六 价 铬 , 浓 度 为 0.5毫 克 /升 。请 计 算 该 化 工 厂 2月 应 缴 纳 的 环 境 保 护 税 ( 该 厂 所 在 省 的 水 污 染 物 税 率 为 2.8元 /污 染 当 量 ,六 价 铬 的 污 染 当 量 值 为 0.02千 克 ) 。解 析 :( 1) 污 染 当 量 数 =排 放 总 量 × 浓 度 值 ÷ 当 量 值 =60000000× 0.5÷ 1 000000÷ 0.02=1 500( 2) 应 纳 税 额 =1500× 2.8=4200( 元 )环 境 保 护 税 税 源 明 细 表 填 报 如 下 :



【 案 例 11】 乙 铁 矿 公 司 有 一 个 粉 尘 排 放 口 ,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计 算 方 法 为 排 污 系 数 , 2022年 1月 向 大 气 直 接 排 放 一 般 性 粉 尘 1400千 克 , 计 算 基 数 为 20吨 ; 2月 向 大 气 直 接 排 放 一 般 性 粉尘 1260千 克 , 计 算 基 数 为 18吨 ; 3月 向 大 气 直 接 排 放 一 般 性 粉 尘 1540千 克 , 计 算 基 数 为 22吨 。当 地 大 气 污 染 物 每 污 染 当 量 税 额 为 1.2元 ( 单 位 税 额 ) 、 排 污 系 数 为 0.07、 污 染 当 量 值 为 4千 克 。解 析 :( 1) 计 算 污 染 物 排 放 量1月 一 般 性 粉 尘 排 放 量 =20× 1000× 0.07=1400( 千 克 )2月 一 般 性 粉 尘 排 放 量 =18× 1000× 0.07=1260( 千 克 )3月 一 般 性 粉 尘 排 放 量 =22× 1000× 0.07=1540( 千 克 )

( 2) 计 算 污 染 物 污 染 当 量 数1月 一 般 性 粉 尘 污 染 当 量 数 =1400÷ 4=3502月 一 般 性 粉 尘 污 染 当 量 数 =1260-4=3153月 一 般 性 粉 尘 污 染 当 量 数 =1540÷ 4=385( 3) 第 1季 度 应 纳 环 境 保 护 税 =( 350+ 315+ 385) × 1.2=1260( 元 )环 境 保 护 税 税 源 明 细 表 填 报 如 下 :





( 九 ) 烟 叶 税 税 源 明 细 表1、 表 样

2、 填 报 说 明( 1) 税 款 所 属 期 限 : 纳 税 人 申 报 烟 叶 税 所 属 期 的 起 止 时 间 , 应 填 写 具 体 的 年 、 月 、 日 。( 2) 烟 叶 收 购 价 款 总 额 : 必 填 。 填 写 纳 税 人 收 购 烟 叶 实 际 支 付 的 价 款 总 额 。( 3) 税 率 : 填 写 烟 叶 税 适 用 税 率 。 烟 叶 税 的 税 率 为 20%。3、 填 报 案 例【 案 例 12】 某 烟 草 公 司 系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2022年 1月 收 购 烟 叶 100000千 克 , 烟 叶 收购 价 格 10元 /千 克 , 总 计 1000000元 , 货 款 已 全 部 支 付 。解 析 :应 缴 纳 烟 叶 税 =1000000× ( 1+ 10%) × 20%=220000( 元 )烟 叶 税 税 源 明 细 表 填 报 如 下 :

三 、 《 财 产 和 行 为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填 报 详 解( 一 ) 财 产 和 行 为 税 纳 税 申 报 表1、 表 样

2、 填 报 说 明( 1) 本 表 适 用 于 申 报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房 产 税 、 契 税 、 耕 地 占 用 税 、 土 地 增 值 税 、 印花 税 、 车 船 税 、 烟 叶 税 、 环 境 保 护 税 、 资 源 税 。( 2) 本 表 根 据 各 税 种 税 源 明 细 表 自 动 生 成 , 申 报 前 需 填 写 税 源 明 细 表 。( 3) 本 表 包 含 一 张 附 表 《 财 产 和 行 为 税 减 免 税 明 细 申 报 附 表 》 。( 4)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 填 写 税 务 机 关 核 发 的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或 有 关部 门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纳 税 人 名 称 : 填 写 营 业 执 照 、 税 务 登 记 证 等 证 件 载 明 的 纳 税人 名 称 。( 5) 税 种 : 税 种 名 称 , 多 个 税 种 的 , 可 增 加 行 次 。( 6) 税 目 : 税 目 名 称 , 多 个 税 目 的 , 可 增 加 行 次 。

( 7) 税 款 所 属 期 起 : 纳 税 人 申 报 相 应 税 种 所 属 期 的 起 始 时 间 , 填 写 具 体 的 年 、 月 、 日 。( 8) 税 款 所 属 期 止 : 纳 税 人 申 报 相 应 税 种 所 属 期 的 终 止 时 间 , 填 写 具 体 的 年 、 月 、 日 。( 9) 计 税 依 据 : 计 算 税 款 的 依 据 。( 10) 税 率 : 适 用 的 税 率 。( 11) 应 纳 税 额 : 纳 税 人 本 期 应 当 缴 纳 的 税 额 。( 12) 减 免 税 额 : 纳 税 人 本 期 享 受 的 减 免 税 金 额 , 等 于 减 免 税 附 表 中 该 税 种 的 减 免 税 额小 计 。( 13) 已 缴 税 额 : 纳 税 人 本 期 应 纳 税 额 中 已 经 缴 纳 的 部 分 。( 14) 应 补 ( 退 ) 税 额 : 纳 税 人 本 期 实 际 需 要 缴 纳 的 税 额 。 应 补 ( 退 ) 税 额 =应 纳 税 额 -减 免 税 额 -已 缴 税 额 。

3、 填 报 案 例【 案 例 13】 前 述 案 例 1、 案 例 2、 案 例 4、 案 例 6均 为 甲 公 司 2022年 第 一 季 度 税 源 信 息 , 根据 各 税 源 明 细 表 填 报 《 财 产 和 行 为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以 及 《 财 产 和 行 为 税 减 免 税 明 细 申 报 附 表 》如 下 :

【 案 例 14】 前 述 案 例 5、 案 例 9、 案 例 11均 为 乙 铁 矿 公 司 2022年 第 一 季 度 税 源 信 息 , 根 据各 税 源 明 细 表 填 报 《 财 产 和 行 为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如 下 :

( 二 ) 财 产 和 行 为 税 减 免 税 明 细 申 报 附 表1、 表 样

2、 填 报 说 明( 1) 本 表 为 《 财 产 和 行 为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的 附 表 , 适 用 于 申 报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房 产税 、 契 税 、 耕 地 占 用 税 、 土 地 增 值 税 、 印 花 税 、 车 船 税 、 环 境 保 护 税 、 资 源 税 的 减 免 税 。( 2)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填 写 税 务 机 关 核 发 的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或 有 关 部门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纳 税 人 名 称 : 填 写 营 业 执 照 、 税 务 登 记 证 等 证 件 载 明 的 纳 税 人名 称 。( 3) 本 期 是 否 适 用 小 微 企 业 “ 六 税 两 费 ” 减 免 政 策 : 纳 税 人 在 税 款 所 属 期 内 适 用 增 值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个 体 工 商 户 、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减 免 政 策 的 , 勾 选 “ 是 ” ; 否 则 , 勾 选 “ 否 ”。 ( 4) 减 免 政 策 适 用 主 体 : 适 用 小 微 企 业 “ 六 税 两 费 ” 减 免 政 策 的 , 填 写 本 项 。 纳 税 人

是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的 , 在 “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处 勾 选 “ 是 ” , 无 需 勾 选 “ 增 值 税一 般 纳 税 人 : □ 个 体 工 商 户 □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 ; 纳 税 人 是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的 , 据 类 型 勾选 “ 个 体 工 商 户 ” 或 “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 。 登 记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的 新 设 立 企 业 , 从 事 国家 非 限 制 和 禁 止 行 业 , 且 同 时 符 合 设 立 时 从 业 人 数 不 超 过 300 人 、 资 产 总 额 不 超 过 5000 万元 两 项 条 件 的 , 勾 选 “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 。( 5) 适 用 减 免 政 策 起 止 时 间 : 填 写 适 用 减 免 政 策 的 起 止 月 份 , 不 得 超 出 当 期 申 报 的 税款 所 属 期 限 。( 6) 税 款 所 属 期 起 : 指 纳 税 人 申 报 相 应 税 种 所 属 期 的 起 始 时 间 , 具 体 到 年 、 月 、 日 。( 7) 税 款 所 属 期 止 : 指 纳 税 人 申 报 相 应 税 种 所 属 期 的 终 止 时 间 , 具 体 到 年 、 月 、 日 。( 8)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和 项 目 名 称 : 按 照 税 务 机 关 最 新 制 发 的 减 免 税 政 策 代 码 表 中 最 细 项

减 免 项 目 名 称 填 写 。( 9) 减 免 税 额 : 减 免 税 项 目 对 应 的 减 免 税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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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湖经松哥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