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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质证中,千万莫把真实性和关联性混淆一体,以免后悔莫及

 金华303 2022-12-04 发布于江苏

在诉讼过程中,举证是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证据有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缺一不可。合法性,真实性我们好理解,合法性就是证据是合法取得;真实性就是证据与事实相符,没弄虚作假。关联性有时候就不好区分了,容易跟真实性混淆起来,使当事人不经意间走进误区,从而导致败诉。

打个比方,老张买了老李一头驴,当时没有付钱,说好过几天再给。一年以后老李老张因驴钱发生争执,一个说给了,一个说没给,两人僵持不下,因此,老李将老张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老张给付所欠全额驴款,并附卖驴现场见证人证据一份。我们说这份证据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但跟涉案没有关联性。因为老张和老李的争议焦点是给钱没给钱的问题,而不是买没买驴的问题。这份证据只能证明老张买了老李的驴,当时说好过几天再给钱,不能证明以后也没给。在这个案件中,老张根本没有否认买了老李的驴,也没有否认当时说过过几天再给钱。所以老李的这份证据证明的不是待证事实,即不是争议事实,也就没有关联性。“只有存在争议的事实才有证明的必要,不存在争议的事实不需要证明。如果证据要证明的事项不是争议中的事项,那么,该证据就不具有实质性,也就没有关联性。”因此,在法庭审理中,老张对这份具有真实性而没有关联性的证据应当提出异议,并指出对涉案争议事实没有关联性的地方。

但,当事人往往对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东西,分辨不清,产生模糊的认识,认为是事实,就不加思索地认可,其实是大错特错的。这样的错误很有可能会导致法官的误判。

下面讲一个真实的案例,20年前,我因开办水泥预制厂,转让了张某3.2亩土地,并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几年以后,张某反悔了,说我从租地就没给过他一分钱的地租,后来张某把我告上法庭,以自租地就没收到一分钱地租为由,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并附《土地确权证书》证据一份,以此来证明土地应该归还给他。在法庭上,我对《土地确权证书》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但在不经意间把这个证据跟涉案没有关联性,也包括进去了。结果法官在判决书中阐述:“原告提供《土地确权证书》一份,被告没有提出异议,予以采信。”并依据此证据做出判决:“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3.2亩,(四至:东至张某、南至张某、西至道、北至道。)证据充分,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判我归还张某土地3.2亩,使我彻底败诉。

在我的这个案件中,因为自己的粗心马虎,一个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成了我败诉的主要证据。

我们分析一下,为什么这份具有合法性又有真实性的《土地确权证书》,跟本案没有关联性呢?

因为我的案子和前面举的那个例子一样,我没有否认租了张某的土地,在租地问题上并没有产生争议焦点,张某提供《土地确权协议》去证明没有争议的事项,显然不具有实质性,也就没有关联性。

再者,张某提供的《土地确权证书》,对他的诉讼请求也没有半毛钱的关系,更是没有关联性。在这个案子中,归还土地的重要因素是,按照合同的约定,看看是否违约?违约了,把土地退还人家;没违约,土地不能退还的。不能说你有土地确权证书,就把土地退还给你,因为租地是有合同约定的。只有撤销了合同,土地才能退还,撤销合同也是有原因的,其原因或者是当事人违约,或者是签订的是无效协议,张某的《土地确权证》是没有这个效力的。所以说张某的《土地确权证》,不管是对民事纠纷的形成原因还是对他的诉讼请求都是没有关联性的。

以上是我对证据关联性的直观剖析和解读。真诚地告诫大家,在庭审质证时,千万不要一看证据是真实的,就贸然提出无异议,要慎重地考虑一下,此证据是否对案件有关联性,再做定论,以免造成误判,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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