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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知识点汇总

 半世蹉跎半世情 2022-12-05 发布于陕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l 总则

l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l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l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l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l 劳动合同的订立

l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l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l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l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l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l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l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l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l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l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其他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l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l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l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l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l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l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间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l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二年)条款,在解除合同关系后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需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l 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l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同《劳动法》规定。

l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l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l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l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l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l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l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l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l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l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l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事故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违反本法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歌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l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通知并招用裁减人员。

l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l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l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告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即一年的补偿)。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天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l 劳动合同的备查期限为二年。

l 特别规定

l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l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l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技术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l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派遣劳动者。

l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l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l 跨地区派遣时,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地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l 用工单位的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不得再派遣。

l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l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l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天。

l 监督检查

l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l 法律责任

l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l 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劳动者未收到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l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l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l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反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l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l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4.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l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l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l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l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l 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l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l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l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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