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农村地区流传这样一句话,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原来的家里或者村里发生什么事情, 尤其是土地征收补偿等, 就与“外嫁女”无关了。 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来看本期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一般情况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一般都是按照是否拥有本村的户口进行认定。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的承包权益对农村成员至关重要,“外嫁女”也不例外。因此,凡被征地所在村的村民只要其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都应平等地享有分配份额。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很多农村面临拆迁征地,村委会应依法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本案中,原告陈某户口没有迁出本村,也没有在其他居住地取得土地承包权,因此仍可参加分配本村的征地补偿款;陈某的儿子自出生落户该村,具备和其他村民同等的土地征收补偿主体资格;陈某的丈夫户籍迁入本村,在原籍地已不再享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应认定其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综上,陈某一家三口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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