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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县市巡察工作存在的问题的思考

 资森 2022-12-05 发布于广东

巡察整改是检验“四个意识”强弱的试金石,是衡量“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的标尺,也是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支撑和重要手段。巡察整改抓不好、落不实,巡察前期工作就可能付之东流,“两个责任”就无法落实到位。市县党委要着力强化巡察整改,深化成果运用,切实做好政治巡察“后半篇文章”,磨砺政治巡察利剑。

一、当前县市巡察整改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思想认识有欠缺。一是存在巡察整改“单人”作业情况。少数被巡察党组织履行巡察整改主体责任不到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做得不够,整改工作研究部署不到位,整改责任没有层层落实到所有班子成员,纪委书记、组织委员或党政办扮演了巡察整改推进的主角,呈现巡察整改“单人”作业情况,整改不全面、不精准、不彻底。二是存在“文字”整改现象。一些党组织将主要精力放在制定整改方案、上报整改情况报告上,忽视对整改过程的跟踪管理问效,产生懈怠思想,敷衍应付,甚至存在边改边犯现象。部分党组织面对上报的整改材料不过关问题时,依然思想不重视,简单通过“修饰”“填充”文字资料应付了事。三是存在“过关”心态。有的党组织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本着交差就好、过关就行的心态,将单位日常工作与整改工作混为一谈,不注重整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有的对有整改难度的历史遗留问题放之任之,新官不理旧账。

(二)政治整改定位把握不足,出现业务整改倾向。一是没有把巡察整改与深化政治建设相结合。有的党组织未能正确理解政治整改与业务整改之间的关系,没有透过现象看本质,没有把业务问题放到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层面去分析、去整改,偏离了政治巡察整改方向。整改过程中,对问题的梳理“全面性”原则把握不够,简单“就事论事”,就整改而整改,整改措施不能体现延伸性和拓展性,由点及面、制度治本作用发挥不够,整改质量不高。二是没有把巡察整改作为推动管党治党的重要契机。有的党组织将“清退违规资金”当作整改工作的唯一关键,但对作风整治、廉政教育、追责问责等重点工作重视不足,存在怕得罪人思想,未能结合巡察整改推动内部管理、推动作风建设、形成警示效应。三是没有把巡察整改与推动本地区部门改革发展相结合。有的党组织没能有效利用巡察整改的契机来优化政治生态,对于突出问题未能“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巡察整改助推改革发展的作风发挥不明显。

(三)整改监督机制不健全,巡察成果运用不充分。一是整改主体责任单一。大部分县市在开展巡察整改工作中,只注重压实被巡察党组织的整改主体责任,但对其他相关责任部门、上级职能部门,以及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责任追究不足,不注重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和工作意见,未形成上下联动的整改机制。二是整改监督主体责任不明晰。部分县市将巡察整改监督责任压到巡察组,有的巡察组属临时抽调,整改监督责任仅落到巡察组组长一人身上;有的将巡察整改监督工作全部安排到县市纪委监委,整改过程中,简单进行一两次监督检查,出现“材料式”监督问题。三是成果运用不充分。有的县市党委执行巡察工作“三个汇报机制”不到位,县委书记专题会议、县委常委会对巡察发现问题分析研判不足。巡察机构对普遍性问题、重要问题归纳梳理不足,提出的意见建议不全面、不精准。未与纪检、组织、审计等部门建立巡察成果共享机制,巡察成果运用大打折扣。

二、 提高巡察整改质效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顶层设计”,高位推动问题整改。一是切实用好巡察“三个汇报机制”。坚持县委常委会、县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每轮巡察发现问题情况及巡察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制度,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对每轮巡察整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对于巡察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市县党委书记直接点人、点事,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明确问题认领责任部门。二是严格把关巡察整改标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巡察办及巡察组要加强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方案的层层把关,确保被巡察单位梳理问题“全”,在全面认领巡察组反馈意见的同时,结合上级党委新要求、新部署,认真对照检查,全面查摆本单位存在问题;确保整改措施“准”,做到“因案施策”“精准施策”,切实提高整改措施的针对性、操作性和系统性,确保整改措施既管当前又谋长远,既能治标又要治本;确保整改问责求“严”,根据巡察反馈意见中指出的具体人、具体事、具体问题,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开展问责谈话,红脸出汗、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确保整改成效求“实”,要求被巡察党组织紧盯个性问题,扭住共性问题,倒逼深化改革,推动建章立制,充分发挥巡察标本兼治作用。

(二)拧紧“责任螺丝”,高压传导整改责任。一是压实县委政府分管联系领导巡察整改的督促责任。建立县委、政府分管联系领导出席巡察动员会、反馈会、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度。巡察发现的问题,不仅向被巡察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反馈,同时抄送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实行“双向”反馈。确保县委、政府领导掌握分管部门存在的问题,按期监督和听取分管联系部门的整改工作情况汇报。二是压实被巡察单位整改的主体责任。明确被巡察党组织承担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被巡察单位巡察整改承诺制度,实行整改进度报送制度、问题销号管理制度。对于巡察中发现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形式主义、官僚主要问题突出等重要问题,要求被巡察党组织及主要负责同志分别向县委及县纪委作出检讨承诺,高压传导整改责任。三是压实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巡察整改联动机制,整合巡察机构、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和宣传部门力量,成立县委巡察若干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巡察机构“一竿子”插到底,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县委巡察办统筹安排各项整改任务,县委巡察组负责跟踪到底,对整改工作进行全程指导督促,直至完成整改情况通报。巡察办对巡察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向负有监管职能的纪检、组织及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分管县领导专项反馈,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将职能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明确由纪检监察及派驻机构承担巡察整改监督主体责任,对巡察整改事项定期督查,整改一项、销号一项,确保巡察整改举一反三、堵塞漏洞。

(三)持续“敲钟鸣响”,不断巩固深化巡察成果。一是建立巡察整改评价及通报约谈机制。建立巡察工作“双向三评价”制度,每轮巡察整改结束后,组建巡察整改督促检查小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及民主测评等方式,检查评估被巡察单位巡察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形成整改情况评价报告。对整改重视不够、进度缓慢、整改率较低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点名通报;对敷衍整改、整改不力的,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上报检讨材料,并责成党组织对照“三个清单”(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进行巡察整改工作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情况同时向党内外进行公示公开,通过整改公开,切实回应群众关切,倒逼整改责任。二是开展巡察“回头看”。对于巡察整改不到位,问题情况依然突出的单位,开展巡察“回头看”,释放“不是巡察一次就万事大吉”的信号,倒逼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主体责任,确保巡察持续发力形成震慑。三是建立巡察成果“一巡多用”机制。市县党委要强化成果运用研究,建立巡察成果共享机制,将被巡察监督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党建工作目标考核相结,与行业作风建设及建章立制相结合,与干部分析研判工作相结合,与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相结合,切实通过巡察助推改革发展,夯实基层组织战斗堡垒。(马杰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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