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民法典》条文 第二百九十四条【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条文注解 该条基本承袭了《物权法》第90条的规定,增加了“土壤污染物”,将“光、电磁波辐射”修改为“光辐射、电磁辐射”。土壤污染物是能使土壤遭受污染的物质,其大致可分为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两大类。无机污染物多为重金属元素,包括汞、镉、铬、铜、锌、铅、镍、砷、硒、氟、放射性元素,以及盐、酸、碱等。有机污染物较多的是有机农药,如在土壤中残留期可达3年至10年的滴滴涕、狄氏剂、林丹、绿丹、碳氯特灵、七氯、艾氏剂等。2018年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为土壤污染物的排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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