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执行中申请参与分配开始时间的审查
主编:茆荣华来源: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第4册)
引用0603-0604页
【执行要点】
申请参与分配的开始时间为:执行程序开始后。
【注意事项】
申请参与分配只能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提出。这是因为参与分配系简便利用他人之执行程序,请求就执行价金公平受偿制度,故必须执行程序开始后,始有参与分配之可言。一般来说,所谓“执行程序开始后”,是指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并立案执行,但是实践中申请执行人一经申请执行,其他债权人就申请参与分配的情形较少见,多见于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采取措施后。一般情形下只有执行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才有意义。
2.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时间的认定
【执行要点】
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为:
(1)待分配财产拍卖成交的,为竞价程序终结之日;
(2)待分配财产变卖的,为买受人申请买受之日;
(3)待分配财产以物抵债的,为执行债权人同意抵债之日;
(4)待分配财产经划拨、收取、强制管理等方式执行的,为相关案款到达主持分配法院的账户之日。
上述截止日前未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仅就本次分配后的剩余款项受偿。认定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以主持分配法院收到参与分配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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