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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依据及实操指南-绍红燕
2022-12-06 | 阅:  转:  |  分享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依据及实操指南

原创?2017-08-21?邵红燕? 审判前沿

“编者按:在执行工作实务中,在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时,第三人往往提出执行异议。作者就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问题,从到期债权执行的制度沿革、实际操作步骤及相关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充分阐述,结合长期审查执行异议案件的经验,梳理总结了执行到期债权类案件应当满足的条件和具体操作,对其中的风险点进行提示说明。”



法律沿革到期债权的规定最早出现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简称92民诉意见300条)。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98执行工作规定)第七部分专门针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作出了规定,从61条到69条,应该说这次的规定比较全面的涵盖了到期债权执行的具体操作规则。从此到期债权的执行真正进入执行员的视野,这与当时的经济形势密切相关,企业之间互相拖欠三角债成为一大顽疾,希望借助到期债权的执行打破三角债的壁垒。但是这一制度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现实中第三人在提出异议后,执行法院不得审查也不得强制执行,随后第三人就对被执行人偿还债务,无法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使该制度丧失了现实中存在的价值。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以下简称新民诉解释501条)对这一制度进一步予以完善。



制度对比

(一)这里特别注意的是98执行工作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做出了最为全面的规定,通过梳理总结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符合三项要件:

1、是第三人向被执行人负有金钱债务。而非其它类型的义务如行为义务

2、是该债务已届履行期限。

3、是第三人对该债务未提出异议。第三人对债务一旦提出异议,则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且对异议不进行审查,这是当时法律限缩执行裁量权的制度设计。

(二)新民诉解释501条最明显的不同就在于

1、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此前,相关司法解释仅规定以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形式对到期债权进行执行,并未明确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直接冻结。实践中,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能否直接产生冻结到期债权的效力也存有争议。而且,在第三人提出异议时,人民法院不能继续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实现权利。如不冻结到期债权,不利于后续程序的衔接。实际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到期债权可以保全是作出明确规定的。如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原92民诉意见第105条)就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因此,民诉法解释就对到期债权应当冻结作出了明确规定。新民诉解释第501条第一款规定,不仅进一步加强了对债权执行的规范性,也利于与后续的诉讼程序形成有效衔接。这也与我们执行实践中大家的操作不谋而合。

2、是将对履行到期债权的异议进行了分类处理,给出了救济途径。在修改民诉意见时对到期债权制度的存废曾发生争议,最终501条实际是两种意见的折衷,即在保留到期债权执行制度的基础上完善“与代位权诉讼制度的衔接”“禁止第三人否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的存在”。一是他人不能对已决债权提出异议;二是在他人对未决债权提出异议后,给予申请执行人代位诉讼的权利;三是赋予次债务人的利害关系人提起异议权,并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来保障其权益。这样的修改较之98执行工作规定片面规定“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亦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有了显著的进步,即赋予了第三人及相关权利人的救济权利,也避免了之前到期履行债务通知书因第三人滥用异议权利,随意提出异议借此规避执行。



对到期债权执行应当注意的问题



1首先要对是否是到期债权进行判断

收入与到期债权的区别: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收入和到期债权的执行方式完全不同。如果是收入,执行法院可以直接要求扣留或提取,控制被执行人收入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1998年《执行工作规定》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但是,收入从性质上说其实也是债权,同样是债权为啥差距这么大?起草人列举了一系列收入的表现形式,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稿费、咨询费、利息、股息、房屋租金。并认为,收入实际上只适用于自然人的被执行人。

最高法院发布的(2016)最高法执监25号案例也表明了这一态度,并且确认建筑工程款不属于收入,因承揽建设工程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该类案件往往法律关系复杂,明显不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发生的劳务报酬关系,只能适用《执行规定》关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相关制度。

2当确定到期债权后,根据现行有效的新民诉501条规定、98执行工作规定对到期债权的执行操作

1、人民法院执行到期债权要作出冻结裁定。要求次债务人不得以直接或间接形式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冻结期限不超过3年。(如果次债务人擅自支付有可能追究其拒执罪,该裁定为先决要件。)

2、以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方式告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明确履行的时间期限以及提出异议的期限(十五日)。交待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对于通知的形式,民诉法解释只就执行到期债权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98年执行工作规定已明确执行到期债权应向他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结合司法解释的内容来看,执行到期债权过程中,人民法院作出冻结裁定的同时或之后,应当以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形式要求他人履行。执行实务中,有的采取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方式,而不是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方式,这是不妥当的。

3、上述冻结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都应当“直接”送达他人。直接送达包括留置送达。

4.他人对到期债务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又未按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制作民事裁定书,对该项债权予以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完毕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被执行人,并通知被执行人不必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已强制执行数额的债务,并不应对第三人就该项被强制执行的债权再主张权利。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提出异议,部分未提出异议的,可以对未提出异议部分予以执行。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者其与申请执行人之间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上述所指异议。

5、他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的,应当停止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被执行人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次债务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给付。

如果他人提出异议后申请人仍旧请求继续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6、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第三人不能否认?

实践中对生效法律文书是否属于到期债权一直存在争议,由于存在不同认识,甚至最高法院在处理个案时也出现了不同理解。譬如,最高法院(2000)执监字第304号复函认为法院判决的债权不适用民诉意见第300条的规定,到期债权是指未经法院判决的自然债权。然而,最高法院在2001年6月19日《关于北京华油石油公司申请执行辽宁营口华油实业公司对第三人沈阳龙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到期债权案的复函中》,又肯定了人民法院对于已经仲裁确认存在并曾在其他法院申请执行的债权,在其他法院不再继续执行的情况下享有直接执行的权力。对此争议问题,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三款予以明确,即“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到期债权包含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且债务人、第三人不能对该到期债权的存在予以否认。需要注意的是,第三款规定只是规定当事人不能否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如果第三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履行了该债权,其仍然有权提出债务已履行的异议。

7.他人(次债务人)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的法律后果,造成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经履行的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可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8.被执行人对到期债权异议与案外人对到期债权的异议区分。执行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发出冻结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债权后,被执行人的申请异议与案外人的申请异议,其性质及处理程序并不相同。被执行人的申请异议,系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背执行程序规定,向执行法院请求救济,对此申请异议,法院应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他人的申请异议,将导致对债权执行的停止。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异议,则系对冻结的债权有争议,因而向执行法院申请,借以确定其权利存否,可引起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异议诉讼。

黄金龙:《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用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100-101页。

华北建设公司在本案中系作为到期债权第三人,该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已对债务提出异议,无论异议是否成立,执行法院均不应进行实质审查,应释明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予以救济,而不得对华北建设公司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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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张狗狗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