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民委员会派员 为群众见证遗嘱订立 本是一件便民利民的好事 可若见证的是一份存在 严重形式瑕疵的遗嘱 反倒“好心办了尴尬事”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 审理的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 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 原告提交了一份部分内容系打印、部分内容系手写的“填空式”遗嘱,并称该遗嘱订立时,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地居委会的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了见证并签名。主审法官徐莉随即向该居委会核实情况,对方确认,这份遗嘱确实是在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填写的,当时并未关注到遗嘱的形式合法性问题。鉴于这份遗嘱不符合《民法典》中任何一类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但又是被继承人在居委会工作人员见证下填写,一旦推翻,将严重影响当事人权益。 为真正实现“息诉止纷”,徐法官多次组织调解,劝导双方顾念手足之情,理性协商、互谅互让。最终,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达成了调解,亲情关系得以修复。 “案结事了”更需“防微杜渐”,针对该案暴露的问题,未家庭向该居委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并附上本院发布的《遗嘱订立提示》。该居委会积极采纳建议,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改进措施并向法院进行反馈。 在订立遗嘱或为他人见证遗嘱时,务必留心三个“切忌”,避免遗嘱出现形式瑕疵: 一、切忌“混搭风” 《民法典》规定了七种遗嘱类型,每一种遗嘱都有严格的形式要求,若随意进行“混搭”,导致遗嘱不满足任何一类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遗嘱将被认定无效。前述案例中将网上搜到的“遗嘱模板”打印后手填即为此类“混搭”的典型。 二、切忌“漏签名” 自书、代书、打印遗嘱均涉及“签名”,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遗嘱订立凡涉及遗嘱人或代书人“签名”的,均需签全名并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还需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切不可出现遗漏(如仅签年、月而遗漏日,或者打印遗嘱漏签某一页)。订立录音、录像遗嘱的,需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声音或肖像,并记录年、月、日,特别是在订立录像遗嘱时,应确保全程记录遗嘱订立及见证过程,不宜由见证人之一负责摄录,以避免遗漏见证人肖像。 三、切忌“选错人” 除自书、公证遗嘱外,其他类型遗嘱均涉及见证人的选任。根据《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以下三类人员不能作为见证人: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继承人”是指所有的继承人,包括第二顺位继承人。 来源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供稿 | 陈立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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