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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5农村商业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2022-12-06 | 阅:  转:  |  分享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农商银行)征信业务运行管
理,规范征信业务组织、 操作行为,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
办 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 行)》、《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
农商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 农商银行从事与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信用活动相关的业务,包括:向国
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和企业征信数据、从征 信系统获取客户信用信息、使用客户信用信息、处理信息主 体异议等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信系统,是指由征信中心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建立的,用于采集、保存、加工、整理个 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为银
行业金融机构、个人和企业提 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的数据库系统。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农商银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
)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 然人。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人,是指为办理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
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贷款(含委托贷 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贸易融资、 保
理、公开授信等业务以及与其相关的担保业务。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客户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
包括身份 识别信息、信用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企(事)业法人或 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 农商银
行征信业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第九条 农商银行成立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辖个人和企业征信业务的有关
工作。领导小组由信贷管理 部、计划财务部等职能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组成。总行行长 为小组组长,分管行长为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
置在信 贷管理部,分管行长为办公室主任。第十条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全辖核心业务系统、信贷管理系统、征信系统和机构信用代
码系统的 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等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 制度,指导、培训各机构征信业务;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 上级机
构反馈的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机构进行修改;做好信 用报告异议处理的协调与处理工作。信贷管理部为征信业务的牵头部门,负责个人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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