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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义华:商代契刻卜辞于甲骨的动因

 寂寞红山 2022-12-06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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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入侵”涂朱卜骨刻辞(图源:中国国家博物馆)

甲骨文是契刻在龟甲和兽骨上的文字,主体是占卜的记录。商周时代,已经有了用笔墨书写在简牍上面的记录方式,比起把卜辞契刻在甲骨上,笔墨书更容易实现,可人们为什么还是要舍简就繁把卜辞契刻在甲骨上面呢?

一、商人契刻卜辞不只是为了记录信息

契刻是商人记录的一种重要方式,石器、陶器、甲骨上都有契刻文字的发现,其中以甲骨上带有文字最为常见。契刻在龟甲和兽骨上的文字只是商代文字中特殊的一部分,从当时使用文字的情况分析,甲骨文在整个商代文字中占有的比例应该不是很大。但是,由于文字体裁性质的原因,其他大部分文字随着载体的腐烂而消失了,记载在甲骨上的文字留存下来。由于遗留下来的商代文字主要保留在甲骨上,反而使人们把甲骨文作为商代文字的代称,其实商代最普遍的记录方式应该是笔墨加简牍的形式。
(一)商代成熟的笔墨书形式
一说起商代文字,大家往往会提到甲骨文,并说甲骨文是中国最早的成熟文字。其实,这一表述是很不精确的。以书写方式而论,商代文字大致有笔墨书、契刻、铭铸三种;以文字的载体而论,则有甲骨、青铜器、陶器、石器、简牍、缯帛等。但由于简牍和缯帛等易腐败,所以难以保留下来,我们今天看不到了。
用笔和墨书写的方式出现很早,例如陶寺遗址发现的朱书陶文即是用毛笔蘸朱砂书写的。到商代,文字的使用非常广泛,笔墨书写已经成为通行的书写方式,从考古资料看,在甲骨、玉器、石器、陶器等器物上都发现过商代的墨书文字,书写已经形成一定的规范,十分成熟。其中甲骨上所见用笔墨书写的例子达80余版,学者把这些书写在甲骨上的与占卜有关的文字称作书辞,所用颜料既有朱砂也有墨。董作宾先生论述殷墟发掘所得甲骨时说:“毛笔书写的字迹,在《乙编》中是很常见的。……毛笔书写的字,带暗红色或赭色,也正是朱墨羼杂的颜色。在《乙编》里有朱墨都很纯净的书写或装饰文字。”如《合集》1258反、《合集》18899反、《合集》18900反、《合集》18901、《合集》18902、《合集》18903(《乙》887)、《合集》18904、《合集》18905,《屯南》1028、《屯南》2732等都有笔墨书辞,其主要内容既有甲骨来源记录也有卜辞。众多笔墨书的例子说明,商代笔墨书写十分成熟。《尚书·多士》称“惟殷先人,有册有典”,指的就是竹木制成的册与典。甲骨文中有“册”与“典”字,分别作文章图片2等形状,正是竹简和木牍之形或手持竹简或木牍之形。所以,笔墨书写于竹简和木牍已经是商代主要的记录方式,只是因为载体易腐烂的原因,今日尚未能看到实物。
由此可以知道,笔墨书实际上是商代最流行和普遍的记录文本方式。同时,用笔墨和木牍或竹简的组合方式记事,在记录成本上也是最低的,在效率上也比契刻要高。简牍编连也比较容易,更方便记录和查阅。但商人却将很多占卜记录和其他事项契刻在甲骨上面,这弃易就难的背后必有特别的动机。
(二)甲骨契刻的内容
就商代刻辞甲骨的种类而言,主要是占卜用的龟甲和兽骨,但也有许多其他种类的骨头,例如人头骨、鹿头骨、牛头骨、虎骨、骨柶、牛距骨等多种骨头。
就商代刻辞的内容而言,可以分三大类:一类是铭功刻辞,这类骨头上契刻的内容大多是记录特殊事件或铭记功勋的文字,如鹿头骨刻辞、牛头骨刻辞、虎骨刻辞、骨柶刻辞等属于这一类。第二类是记事刻辞,记事刻辞比较复杂,有的是纯记录某事,例如《合集》中的四方风刻辞、小臣墙刻辞,最近新发现的记事刻辞甲骨也是归属此类。大多数记事刻辞是占卜的辅助性内容,如甲桥刻辞、甲尾刻辞、骨臼刻辞等,这类刻辞是为了服务于占卜,所以可以与卜辞一起合称占卜刻辞。第三类是卜辞,是就某事进行占卜的记录,这是商代甲骨刻辞的主要部分,也是甲骨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与笔墨书写形式相比,契刻的难度要大得多:第一,在坚硬的甲骨上刻写文字需要有特殊的坚硬的契刻工具,这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是比较困难的事情;第二,在甲骨上刻写文字的难度较大,契刻者需要长时间的特殊训练;第三,与笔墨书写相比,在甲骨上契刻的速度和效率相对较低,是一种高成本、低效益的记录方式;第四,笔墨书写需要的竹简和木牍相对容易获取,而龟甲和兽骨的获取和制作要困难和复杂得多;第五,与笔墨书写形式下的简牍可以方便地编连相比,甲骨的编连、存放和查阅要困难得多。所以,如果没有特殊目的和需求,人们会用笔墨记录而不会把文字契刻在甲骨上面。
铭功刻辞和记事刻辞的功能是为了展示荣耀或记录事件,不易腐朽的甲骨能够很好地实现展示和保存功能,人们出于展示和保存的需求,可以接受较高成本,从而把它们契刻在甲骨上面,这是可以理解的。
但对于大量的卜辞,为什么也采取高成本的记录方式契刻在甲骨上,就很难理解了。那么商人是出于什么目的宁愿接受高成本也要把卜辞刻在甲骨上呢?关于这个问题,有学者做过间接的解释,例如陈梦家说,“殷代卜官如何处置他们的档案,到今天为止我们尚无充分的知识。地下发掘到的比较有大量堆积的甲骨,只能说是储积”,认为无论记事刻辞还卜辞,都“是殷代的王家档案”。也有学者认为,甲骨卜辞只是祭祀的备忘录。但从根本上说,这种说法只是给甲骨文内容定性,无法说明商人为什么舍弃成本较低的笔墨方式而采取成本更高的契刻方式记录占卜事件。
(三)契刻卜辞不只是记录信息
商人为何契刻卜辞于甲骨,应该从契刻卜辞的功用和目的进行研究。
契刻卜辞于甲骨的目的和作用,不只是占卜的记录。
第一,商代已经成熟的笔墨书方式,有相当一部分占卜应该是采取用笔墨记于简牍的方式记录下来的,有的甲骨上面即有笔墨书写的书辞。另外,古文献中有关于占卜记录的规范,《周礼·春官·宗伯》载:凡卜筮,则系币以比其命,岁终则计其占之中否。《尚书·金縢》记载周公在占卜之后,“纳册于縢之籄中”,都是把占卜过程用笔墨的形式记录下来。这样的情况,商代应该也是一样的。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占卜,采用了契刻的方式记录在了甲骨上面。商人舍弃简单易行的笔墨记录而采用复杂困难的契刻方式,显然把卜辞契刻于甲骨一定不只是为了记录信息。
第二,如果记录的目的只在于信息,那么信息的规范性就会受到重视,尤其是字体的规范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而且通过培训实现字体规范也不是很困难的事。但是,商代卜辞的字体却十分复杂,在同一时代也存在多种组类,其中有的组类字体肥柔、契刻刀法复杂,例如肥笔类卜辞,在契刻时同一笔画需要多刀完成以取得美观效果,这样的契刻目的不止于记录。
第三,有的甲骨契刻后,还会有刮削和重刻现象,即把甲骨上原有文字刮削后再契刻新的文字,这在《合集》6834、《合集》11485等都有体现。如果是单纯地记录信息,就没有必要做如此复杂的行为。而且,即使刮削原有卜辞也一定要把新的卜辞契刻在这个位置,这说明新刻卜辞必须和这片甲骨及这个位置结合一起才有意义,而不是单纯的文字信息。
第四,有的甲骨卜辞契刻完成后,依然会进行一些加工,最明显的是涂朱和涂墨。关于涂朱和涂墨的功能,学者们有多种意见。其中的宗教性因素不容忽视,即通过涂朱和涂墨达到某种特定目的。
第五,卜辞的选择意向性也表明契刻不是单纯为了记录信息。卜辞带有强烈的有意向的构建特征。一方面,并不是所有占卜用甲骨都契刻上占卜的事项,殷墟即有大量占卜用过的无字甲骨,占卜事项并没有契在甲骨上,这说明哪些事项契刻下来是经过选择的。另一方面,契刻哪些内容也是经过选择的,卜辞内容的选择至少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选择哪几次占卜契刻在甲骨上。在一版龟甲或牛骨上,占卜的次数很多,但由于甲骨的面积有限,能够契刻到甲骨上的内容只是少数,哪些内容契刻到甲骨上是经过人为选择的;同时也有相反的情况,有的龟甲或牛胛骨空置的面积很大,只契刻少数几条卜辞,例如《屯南》2399,背面至少有九处钻凿,正反面只契刻五条卜辞,尚有大片闲置的空白区域,这也说明契刻在甲骨上面的内容是选择的结果。二是卜辞的撰写也带有明显的选择性。一条完整的卜辞包括叙辞、命辞、占辞和验辞四个部分,其中叙辞和命辞是格式化的,按实际情况记录。但占辞和验辞却是可以选择的,占辞主要是选择王所做的占辞。验辞的选择性更明显,占卜后的有效时间内发生的事件很多,用哪些事件作为占卜有效与否的证明,具有很大的选择自由度,可以肯定验辞更是从众多事件中根据需要选择出来的,以《合集》10405正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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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卜的有效时间是占卜后的十日之内,十日内发生的事件很多,在这里分别选取了发生在占卜后的第五日、第六日、第二日的事件作为验证。这种验证的人为构建因素十分浓厚。这种构建并不是单纯为了记录信息。
所以,契刻卜辞不是简单地记录信息。

二、商人契刻卜辞在甲骨上的动因

卜辞既然不只是占卜的记录,那么商人把卜辞契刻在甲骨上要达成什么目的呢?
(一)卜辞的守兆及其原因推测
从卜辞的布局看,商代契刻卜辞时是按特定方式排列的,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守兆,即把卜辞契刻在所对应的卜兆旁,使卜辞与卜兆及其背后的钻凿相联系,二者之间建立起直观可视性。通常情况下,卜辞会契刻在对应的卜兆旁边,卜辞的行款依据空间大小、卜兆位置和字数进行调整。在空间太小、无法将卜辞刻在卜兆旁时,为了保证卜辞与卜兆和钻凿之间的对应关系,会进行特殊的记录,例如林洪明先生缀合的《合集》7780正、《合补》534与《合补》3338正(见图1),即是在胛骨卜兆和钻凿对应的位置契刻干支或干支卜,起到提示作用,然后把对应的卜辞契刻在下方骨面上。查阅者可以根据提示的干支,了解每条卜辞与特定的卜兆和钻凿之间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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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契刻卜辞于甲骨一定要守兆,要直接体现卜辞与卜兆及钻凿之间的关联,直观地恢复占卜时的原状。
从卜辞这种对占卜原状的刻意保持看,商人契刻卜辞于甲骨的目的有几种可能性:一是为了查验原始资料,二是在教学中培养贞人,三是契刻本身也具有特定的功能。
这种对应性、直观性和可视性,保留了原始资料,使后人可查,并可以根据保留完整的钻凿、兆支、卜辞还原当时的占卜,对占卜的过程和结果做出评判。这使得甲骨与卜辞带有一种占卜灵验与否的验证功能和政治性的监督功能。
另一种对直观的原始资料需求是贞人培养过程中的教学需要,利用原始资料为贞人培养提供完整的学习范本。但是,如果只是让贞人学习,制作部分范本就能满足需要,而不必普遍地契刻和保留多次占卜的内容。
第三种可能,契刻卜辞于甲骨这一行为具有特定的功能。
卜辞是商人占卜的记录,我们在认识古人的占卜时,会默认古人的占卜是为了决疑,即占卜主要目的是为了预测事物发展的结果。但实际上古人的很多占卜不单纯是为了预知结果,而是包含了更多的内容。就商人的占卜而言,它至少同时包括了卜求和决策两个内容,也正是这两个内容,促使商人把卜辞契刻到了甲骨上面。
(二)商人契刻卜辞于甲骨的动因
(1)商代占卜的决疑与祈请功能。商人占卜不都是单纯要预测吉凶,也希望通过占卜达成特定的预期目的,如果预测的结果不符合预期,则尝试改变预测的结果。所以,占卜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决疑和祈请。
占卜可以只是决疑的活动,也可以是同时包括决疑和祈请的活动。
人类占卜的目的是多样的,有的只是希望知道事情的走向,这种占卜目的侧重预测,是决疑。获知走向后,根据走向安排自己的行为,得到对自己有利的结果。这种情况下,预测和祈请是两个过程,占卜只是预测的过程。
但人类占卜更主要的目的是改变结果,即把不利的结果转化为有利的结果。如果把预测和改变结果直接结合在一起进行,都通过占卜这一个程序完成,这时候的占卜就不仅仅是一种预测方式,而是同时包含着决疑和祈请的内容。
商人占卜当中的祈请因素在与商代相关的文献中并不明显,但在深受商文化影响的周人那里却有较明显的例子,如《尚书·金縢》:

既克商二年,王有疾,弗豫。二公曰:“我其为王穆卜。”周公曰:“未可以戚我先王?”公乃自以为功,为三坛同。为坛于南方,北面,周公立焉。植璧秉珪,乃告太王、王季、文王。史乃册,祝曰:“惟尔元孙某,遘厉虐疾。若尔三王是有丕子之责于天,以旦代某之身。予仁若考能,多材多艺,能事鬼神。乃元孙不若旦多材多艺,不能事鬼神。乃命于帝庭,敷佑四方,用能定尔子孙于下地。四方之民罔不祗畏。呜呼!无坠天之降宝命,我先王亦永有依归。今我即命于元龟,尔之许我,我其以璧与珪,归俟尔命;尔不许我,我乃屏璧与珪。”乃卜三龟,一习吉。启籥见书,乃并是吉。

在这一次占卜中,周公并不是为了预知结果,而是要直接达成目的。在占卜时候,即已经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由周公代替武王死,并声称,若得到允许则“以璧与珪”,若得不到正面答复则“屏璧与珪”。显然,这次占卜并不只是想知道武王疾病的结果,而是要通过特定的行为使武王痊愈,所以“卜三龟”,不断与神灵沟通并祈请,甚至表现出与祖先神博弈的倾向。值得注意的是,这段文字中的“穆卜”,应该是以单纯的决疑为目的的占卜。因为单纯决疑的“穆卜”提供不了解决事务的方案,接受祈祷的先王需要自行思考解决问题的办法,导致“戚我先王”,所以周公否定了“穆卜”,而选择了带有解决方案的占卜方式,这种占卜更多是祈请而非决疑。由此我们知道,商末周初至少已经有了单纯决疑的“穆卜”,也有决疑与祈请兼有的占卜。
不是为了得到预测结果而是要达成特定目的的占卜,在春秋时期依然存在,例如《左传·昭公十三年》有:

灵王卜,曰:“余尚得天下。”不吉,投龟,诟天而呼曰:“是区区者而不余畀,余必自取之。”

这里记载的是楚灵王占卜,其命辞为“余尚得天下”,即向上天祈祷取得天下,但得到的结果是“不吉”,即祈请被神灵拒绝。楚灵王于是大怒,扔掉龟甲,责骂上天。类似的为达成特定目的而进行的占卜还见于《左传·昭公十七年》:

吴伐楚。阳匄为令尹,卜战,不吉。司马子鱼曰:“我得上流,何故不吉?且楚故司马令龟,我请改卜。”令曰:“鲂也,以其属死之,楚师继之,尚大克之。”吉。战于长岸,子鱼先死,楚师继之,大败吴师,获其乘舟余皇。

本段记录的是吴伐楚,楚派令尹阳匄和司马子鱼迎战,阳匄就战事进行占卜,得到不利的结果,司马子鱼说:“我们在上游,怎么会不吉?况且按照楚国的惯例应该由司马负责占卜,所以我请求由我再次占卜。”子鱼重新占卜的命辞为:“我子鱼(名鲂)愿意率领自己的部属为敢死队先冲锋,楚军随后,希望能大败吴军。”得到的占卜结果是“吉”。楚与吴战于长岸,子鱼为先锋战死,楚军大败吴军。在这段记录中,楚军第一次“卜战”显然只是预测结果,得到“不吉”的预兆。于是,子鱼改变占卜的目的,不再预测吉凶,而是以“以其属死之,楚师继之”的方案为前提祈请达成“尚大克之”的目的。
楚灵王和子鱼占卜的例子说明,占卜不单纯是预测结果的程式,同时也是祈请达到自己预期结果的程式。类似的记录也见于《左传·文公十八年》:

齐侯戒师期,而有疾,医曰:“不及秋,将死。”公闻之,卜曰:“尚无及期。”惠伯令龟,卜楚丘占之曰:“齐侯不及期,非疾也。君亦不闻。令龟有咎。”

此段是鲁文公进行的占卜,其命辞是“尚无及期”,即祈祷齐侯在发兵日期前死去。卜楚丘占断齐侯会死在出兵之前,同时推断文公也会在此前死去。句末有“令龟有咎”,这句应该是包含了对“令龟”这一行为的评价。如果只是预测结果,则不会有咎,但因为包含了祈请齐侯早死的内容,所以说“有咎”。
考察甲骨卜辞就会发现,商人占卜的目的也明显包含两个方面:决疑和祈请。
从占卜程序可以看出,商人占卜并不是单纯地占问神灵的意志,而是与复杂的献祭和祈祷仪式结合在一起。这表明商人占卜的关注点不在于仅仅知道结果,而更希望改变原本拟定的结果。比较明显的例子是甲骨文中的一事多卜。一事多卜表明,商人很多时候会就一事进行多次占卜,这从甲骨上的兆序可以看出,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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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序数字记录的是灼龟占卜次序,也显示了殷人就一事进行占卜的次数,反映出殷人会就一件事反复与神灵进行多次沟通。关于殷人一事多卜最多能达到的次数,张秉权先生认为商人为一事进行的占卜最多十次,胡厚宣先生则认为商人为一事进行占卜最多可达十八次。不管最多次数如何,商人就一事进行多次占卜是可以肯定的。如果商人占卜只是为了知道事情的吉凶,就不会如此反复地就一事进行占卜,并把它们如实记录下来。
更能说明问题的是成套卜辞(也称卜辞同文例),即商人用不同的甲骨就同一件事进行多次占卜,并在每块甲骨上都把占卜事项记录下来。甲骨文中有大量的成套卜辞,例如张秉权先生例举的《丙》12(《合集》6482)、《丙》14(《合集》6483)、《丙》16(《合集》6484)、《丙》18(《合集》6485)和《丙》20(《合集》6486)的例子,同样的内容在五版上连续卜问,不仅内容几乎完全相同,而且在甲骨上所处的位置甚至布局都基本一样。如果只是记录信息,那么完整占卜内容只记录一次,然后说明占卜的次数、次序等信息即可,这样不厌其烦地把每次占卜都记录在甲骨上就显得多余。之所以每次占卜都如实记录并契刻在甲骨上,一定是每次占卜和契刻都有其特定的意义。
这样反复地卜问,如果只从预测的角度去看,显然有悖于占问的情理,严重违背“再三渎,渎则不告”的原则,所以不能用单纯的预测目的看待这些占卜。这种连贯的相同的占卜,并不只是占问,而是带有祈请的目的。通过一次又一次与神的沟通,重申自己的祈请,希望得到神的认同与应允。
有的卜辞可以直观地显示商人的占卜不是只为决疑,而是要达成特定目的,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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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的“”字是否定词,甲骨文里主要否定词有、弜、不、弗等,在使用上有区别,“'不’、'弗’是表示可能性和事实的,'’、'弜’是表示意愿的。如果用现代的话来翻译,'不……’、'弗……’往往翻成'不会’,'……’、'弜……’则跟'勿……’一样,往往可以翻成'不要……’。”上面的命辞中用“殒”,“”作为否则词是带有占卜者和主观性和意愿的,而殒与不殒是一种人力能及的自然过程,人们用“殒”也就是“不要死”进行占卜,表达的正是请求。
类似的例子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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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卜辞中,无论是祖乙降害、下雨或妇好有疾,都是人类不能掌控的,但都表达意愿“”字,包含有祈请的意思。
因为占卜是祈请,而且会就一事进行多次占卜。那么,占卜中的占辞应该也会包含祈请内容在内,是不断沟通神灵达成预定目的的组成部分。对于占辞的理解,就不能单纯视作观察卜兆做出的判断,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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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集》709正的卜辞是商王有了肩部生病的迹象,于是进行占卜,在“王其疾肩”与“王弗疾肩”的卜问后,商王的占辞是“疾”。生病是自然现象,商王无法命令“不要病肩”,所以只能是祈求“不要病肩”。《合集》795反和《合集》5432反是卜问是否有祸,商王占辞为“唯祸”,即“不要有祸”,显然也是祈求。类似的例子很多,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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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占辞中的事情,都不是占卜者自己所左右的,却使用意愿性的否定词“”。同时这些占卜也多是数次占卜中的一次,后续依然要进行相同的占卜。由此提示我们,占辞并不是单纯的判断之辞,而是持续地与神灵沟通的一个部分,包含有向神灵祈求或提示的意思。即占辞是把得到的预兆报告给神灵,提示神灵依照预兆安排或调整结果,后续还会就同一事占卜,占卜自己的祈求是否得到神灵的应允。
有的卜辞则比较直观地显示出占卜者与神灵之间的交流与博弈,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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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看上述两条卜辞是正反对贞,但仔细领会就会发现,虽然是正反对贞,但两条卜辞中卜问的焦点是不同的,“于上甲,授我祐”是预设祭上甲,然后希望因此取得保佑,焦点是卜问否取得保佑。“于上甲,不我其授有祐”中的“”是“不要”的意思,是占卜的主观意愿,所以是预设得不到上甲的保佑,那么就不再祭上甲。其中反映出的人与神灵之间进行的博弈色彩十分明显。
综上所述,占卜不仅是单纯地预知吉凶的活动,而且也是与鬼神沟通与博弈以达成预定目的的活动。由于这种活动会不断重复进行,而且占卜者还要一步一步将获得的征兆和自己的意思不断地向神灵汇报和祈求,甚至与神灵进行一定的博弈。在这个过程中,神灵不是一个理性的外在的监督者,而是具有自我意志和情绪的裁决者,占卜者需要通过占卜程序一步步向神灵证明自己的诉求过程与合理性,达成与神灵的沟通与认同。在这个过程中,占卜过程的直观性记录和呈现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本身就是与神灵博弈的一部分,所以把卜辞契刻于甲骨并将其与当次占卜的卜兆与钻凿对应起来,就变得十分必要。也就是说,将卜辞契刻于甲骨,不仅是给人看,也是给神看。
同时,将祈请的过程完整展现出来给世人看也有重要意义,可以证明占卜者具有影响神灵的能力,可以改变不利情况,获得有利结果,从而大大提高商王和贵族的宗教和政治地位。
所以,商人会不顾成本地把卜辞契刻在甲骨上。
(2)商代占卜的决策功能。商人在处理事务时特别重视神灵的意志,《尚书·洪范》“稽疑”畴中有“汝则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汝则从,龟从,筮从,卿士从,庶民从,是之谓大同。身其康强,子孙其逢,吉。汝则从,龟从,筮从,卿士逆,庶民逆,吉。卿士从,龟从,筮从,汝则逆,庶民逆,吉。庶民从,龟从,筮从,汝则逆,卿士逆,吉。汝则从,龟从,筮逆,卿士逆,庶民逆,作内吉,作外凶。龟筮共违于人,用静吉,用作凶”,我们将王、龟、筮、卿士、筮、庶民的态度与最终结果的关系进行综合,得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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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可以看出,所有判断其实是以龟、筮为中心:凡龟、筮从,则无论人的因素中哪一方只要有一方附和,即可以判断为吉;如果龟、筮有一个是逆,则只能处理王室家族内部事务而不可处理与朝廷政务相关的外部事务;如果龟、筮皆逆,则即使人事的三方皆主张从,也不可以有所作为。这种决策中龟、筮处于绝对中心的地位,说明神灵的意志才是事物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商人的占卜过程很大程度也是决策的过程,甲骨文中大量卜辞都可以视作决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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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卜辞所卜问的事项都是商王自己所能决定的事情,依然向神灵卜问,这显然是把占卜作为决策的一个常规性环节。有的卜辞带有的决策色彩非常明显,例如《合集》94:

甲辰卜,亘贞,今三月光呼来。王占曰:其呼来。乞至隹乙。旬有二日乙卯允有来自光,氏羌刍五十。

这条卜辞中,占卜的是“今三月光呼来”,三月要不要呼光前来,商王是完全可以自己决定的,依然就此进行占卜征求神灵的意见。后面的占辞中,商王更直接说“其呼来。乞至隹乙”。已经是明确的命令。
占卜本身也是决策的过程。决策之所以要采取占卜的形式进行,是要将商王的决策经过占卜的程序表现为神灵的意志,借以体现决策的权威性与合法性。占卜的过程及其所获得的征兆可以证明决策的神圣性,需要原样地保留下来,以作为宣扬和验证的依据。所以,商人把卜辞契刻在甲骨上面,并建立卜辞与卜兆之间的准确对应关系。
(3)契刻自身可能具有的其他功能。此外,将卜辞契刻于甲骨上本身可能也具有实质性功能。占卜用龟,龟在古人的观念中具有特殊性,《史记·龟策列传》:“知天之道,明于上古。”“龟甚神灵,降于上天。”其背凸腹平与天圆地方相似。《说苑·辨物》:“背阴向阳,上隆象天,下平法地……千岁之化,下气上通,知存亡吉凶之变。”同样,在古人的意识中,文字具有特殊的功能,《淮南子·本经训》记载“昔者苍颉作书,而天雨粟,鬼夜哭”,这说明文字本身也具有宗教功能(类似符咒的巫术功能)。把具有特定功能的龟甲和文字结合在一起,产生新的宗教性功能,契刻卜辞也就具有了沟通人神、改变占卜结果的功效。
综上所述,商人把卜辞契刻在甲骨上,是因为占卜包含了多种功能的过程,商人需要把这个过程如实呈现出来,以证明自身选择的合理性。

三、商周观念演变与甲骨文的消失

商人把决疑和祈请以及决策结合在一起,都置于占卜这一项活动当中,是同一个程序。商人这种观念和行为与其对天命以及人神关系的认识有关,商人认为天命稳定,是不会轻易变动的,商纣王在受到祖伊警告时即言“吾不有命在天”,深信天命在商而不移。所以,在处理人神关系时,商人看重神灵的意志,所谓“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在这种认识下,神灵意志被认为是影响事物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商人要想实现自己预期的目的,就必须与神灵达成沟通与博弈。所以,祈请神灵成为商人必然的行为,商人力图通过与神灵的不断沟通和反复祭祀达成自己的目的,而占卜也成为决策合法性和正确性的证明。商人为了呈现与神灵之间的沟通过程和证明决策的正确性,把占卜内容契刻在人神沟通的中介物甲骨上面,由此形成了契刻卜辞。契刻卜辞发展成为一种常见的记录形式,其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出现了多种类的甲骨刻辞,由此形成今天所见到的甲骨文。
到西周以后,人们的天命观念发生了变化,其中最明显的变化有两个:一是天命靡常,上天的眷顾不再是稳固于某族或某人;二是天命归德,即天命所归的依据发生了变化,由以神灵意志为主,转变为以人自身的德为主。这时候影响天命的关键,不再是神灵的意志和人神之间的祭祀与沟通,而是人自身的行为是否合乎德。在这种观念下,占卜的功能弱化,其中祈请和裁决的功能逐渐消失,日益变为单纯的决疑程序。这时候,占卜只是为了预知吉凶,在获知吉凶的征兆之后,再通过另外的环节,特别是人自身行为的调整,达成趋吉避凶的目的。所以,在周人那里,决疑、祈请分化为不同的程序,需要分别达成。
因为周人的占卜包含的内容简化,成为单纯的决疑程序,只是通过神灵获知结果,所以不需要一事多卜。周人的占卜程序逐渐规范化,形成卜不过三,“再三渎,渎则不告”的占卜观念。同时,由于祈请和决策功能的弱化或消失,把卜辞契刻到甲骨上的行为也失去了原有的意义。由此,周人虽然受商文化影响,在一段时间内曾经把卜辞契刻在甲骨上面,但随着西周王朝制度和文化的发展,周人契刻卜辞于甲骨的现象日益减少并最终消失。
商人盛行甲骨文而周人逐渐放弃甲骨文,与天命观和占卜功能的演化有很大关系。

四、余论

从以上论述中我们看到:在殷人的占卜中,决疑和祈请两个环节是合而为一的;一事多卜是一个持续的不断推进的过程。理解了这两点,对于我们认识和理解甲骨文会有新的启示。
(1)甲骨文字体问题。甲骨文字体复杂,即使在同一时代也会有多种字体并存。学者以占卜机关不同等方式解释。其实,如果甲骨文是作为一种信息记录工具,目的在于将事件互相交流并呈现给后人,那么字体的一致性就很重要,而字体一致性是很容易通过培训达到的。但是,商人却没有在统一字体方面做努力,而是保持了多种多样的字体,同时大量文字的刻写采取了双刀(复刀)刻,增强了艺术性,如《合集》655正甲、《合集》897、《合集》903正、《合集》6834、《合集》9234、《合集》10302正甲、《合集》10833、《合集》13712正……还有一部分“类书迹”刻辞,如《合集》11497正反,《合集》11498正反,《合集》11499正反,《合集》11500正等。这说明,卜辞契刻的目的不只在于给人作档案使用,而更多是沟通神灵。
(2)占辞的性质问题。王在占辞中,常用意愿性的否定词,说明商王不止是做出判断,而且根据结果,继续与神灵进行沟通。占辞是把得到的预兆报告给神灵,提示神灵依照预兆安排或调整结果,所以占辞也是祈请过程的一部分。尤其是一事多卜或成套卜辞,占卜是一个递进的过程,这个过程中不同卜次的占辞所关注的焦点可能不同。
(3)验辞的构建问题。占卜是一个决疑的过程,所以验辞可以用来验证占卜的准确与否。同时,占卜是一个祈请的过程,所以验辞也可以证明占卜中与神灵的沟通有效与否。认识到这一点,可以帮助我们解读验辞中选取验证事件背后的动机。
(4)一事多卜和成套卜辞的区分问题。一事多卜和成套卜辞记录的是一个连续的递进的过程,虽然每版的卜辞表面上看起来一样,但具体到每次占卜,由于处于祈请链条上的不同环节,其卜问关注的重点可能不同,即表面相同的卜辞内在的含义会有不同。
(5)卜辞中的卜问焦点问题。每次占卜都有一个关注的焦点,如何确定占卜的焦点,是正确理解卜辞的基础。以决疑为前提理解卜辞,还是以祈请为前提理解卜辞,或者以决疑加祈请为前提理解卜辞,对占卜的焦点的确定和卜辞的理解会有很大差异。
(6)卜辞疑问句还是陈述句问题。卜辞是疑问句还是陈述句,学界争议很大,一直没有定论。卜辞是疑问句还是陈述句,要看该次占卜是决疑之卜还是祈请之卜,决疑为主的卜辞,应该视为疑问句,而祈请为主的卜辞,视作陈述句是可以的。
(7)对于卜辞的理解要置于整体的背景之下。一条卜辞可能是多次占卜中的一次,而多次占卜进行的祈请是一个递进的过程,后一次占卜是在前次占卜基础上的进一步沟通。所以,重视卜辞的卜次,把每条卜辞都置于占卜的整体背景下,才能更准确地理解。这一点对于理解甲骨文中的省略句、特殊字符尤其有用,把它们的次序和背景搞清楚,将其恢复到占卜整体中去,会帮助理解其含义。
作者徐义华,系中国历史研究院古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原文刊载于《河南社会科学》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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