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加工与传统加工贸易 传统加工贸易方式有“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是外商把原材料送到国内工厂,按照外商要求生产出成品,然后再按期交货,送到国外市场去销售。这种“两头在外、中间在内”的贸易模式,一般只能挣到微薄的加工费。 而“出境加工”正好相反。 “出境加工”是指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自有的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等货物委托境外企业制造或加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并支付加工费和境外料件费等相关费用的经营活动。其特点是订单销售“两头在内”,生产环节“中间在外”,海关只对增值部分征税。 以前,只有当国内现有技术手段无法或难以达到产品质量要求而必须运到境外进行某项加工情况下,才可以开展出料加工业务。也就是开展出料加工的目的只是为了借助国外先进的加工技术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档次。 随着中国企业充分参与国际分工,更好地服务于“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等,扶持国内企业“走出去”,助力企业在全球化市场范围内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不管是为了借助国外先进的加工技术,还是借助境外廉价劳动力,均可以向海关申请出境加工。 为促进和规范出境加工业务发展,自2019年4月1日起,海关总署上线出境加工电子账册。开展出境加工业务的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账册设立手续。 目前,“出境加工”成功案例涉及行业范围涵盖纺织、航空零部件,集成电路等。 出境加工业务能给企业带来的好处: 1. 为中国企业探索出一条连接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合作共赢的路径; 2. 为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国智造进一步加深国际合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3. 与境外企业联合生产、分工合作,扩大了企业产能; 4. 利用国外低廉劳动力资源等比较优势,开展国际间产能合作,大幅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5. 海关仅对境外增值部分征税。 企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涉及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货物; (二)不涉及国家应征出口关税货物。 且无下列情形的: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尚未审结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核报已到期出境加工账册的。 申请设立出境加工账册,需提交下单证: (一)出境加工合同; (二)生产工艺说明; (三)相关货物的图片或样品等; (四)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企业提交单证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应自接受企业账册设立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境加工账册设立手续。 账册核销期为1年。 出境加工账册报关单填报注意事项: 出境加工货物从国内出口,企业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监管代码1427),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 出境加工货物从国外加工完毕后复进口,企业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监管代码1427),商品编号栏目按实际报验状态填报,每一项复进口货物分列两个商品项填报。 其中一项申报所含原出口货物价值,商品数量填写 复进口货物实际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 另一项申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等,商品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注意:复进口成品批次。) 其他项目据实填写。 出境加工货物因品质或规格等原因需退运的,企业应按退运货物(监管代码4561)有关规定,在账册核销周期内办理; 出境加工货物超过退运期限或账册核销周期再复运进境的,企业应按一般贸易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和复进口可以不在同一口岸。 出境加工货物不受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限制,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及单耗管理等加工贸易相关规定。企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应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出境加工货物有关的情况(料件、成品,单耗,加工工序细节,工艺,财务账册,仓库出入库账册等),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并接受海关监管。 从国外加工完毕后复进口的完税价格: 出境加工货物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有关规定,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等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出境加工的账册的核销方式: 出境加工账册采取企业自主核报、自动核销模式,企业应于出境加工账册核销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核报出境加工账册。 出境加工货物因故无法按期复运进境的,企业应及时向主管海关书面说明情况,海关据此核扣复运进境商品数量。 对逾期不向海关核报的出境加工账册,海关可通过电子公告牌等方式联系企业进行催核。催核后仍不核报的,海关可直接对账册进行核销。 对账册不平衡等异常情况,企业应作出说明并按具体情况办结相应海关手续后予以核销;需要删改报关单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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