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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之三 ———重罪犯罪案件的一些知识(四)

 独狐mp1c6byvqv 2022-12-08 发布于广西
        二、毒品犯罪主观明知推定的基本原则
        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同样遵循推定的基本原则,基础事实清楚——>以经验法则进行逻辑推断——>反证引起的合理怀疑——>控方承担排除合理怀疑的举证责任,因为推定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为降低控方的证明难度而拟定的规则,故需要严格推定的逐一递进过程。
        对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推定,小编认为的方式是: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基础事实——>行为人是否有合理解释——>是否有证据排除合理怀疑——>是否有证据排除行为人被蒙蔽——>结合行为人的具体情况推断主观明知。在办理毒品案件时,可以根据上述方式,逐步分析判断。以下小编将逐一汇报:
      (一)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基础事实
       案中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 ,即推定必须以证据为基础。包括以下几点:       
       1.无论明确知道还是应当知道,不能仅凭行为人供述或辩解,均应有客观证据印证。
       行为人明确知道,是指行为人供述明知是毒品,则其的毒资来源、贩卖(或制造、运输)手段等均有证据相互印证,具体为行为人供述毒资来源有相关银行流水证明,制毒时有现场气味、选择偏僻地点等勘验笔录证明等等;行为人应当知道,是指行为人辩解不明知是毒品,但结合其的行程线路、毒品藏匿方式、获取的报酬等,认定其应当知道。
        如王发超等走私制毒物品案((2021)云刑终601号),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王发超与一名不知名男子(情况不清)电话联系,该男子雇佣王发超驾驶货车从沧源县城将一批化学品经永和口岸运输至缅甸。同年10月17日至10月19日,王发超在沧源自治县鑫矗酒店对面停车场,从两辆外地货车上将化学品转驳到自己驾驶的云S×××**货车上。为走私出境,王发超使用191箱方便面、103件快餐盒以及黑色塑料布将化学品掩盖。同年10月20日,王发超驾驶货车到达沧源自治县永和口岸,并按雇主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了被告人赵伟(报关员),后赵伟与王发超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4票800箱方便面和80000个快餐盒,多报方便面和快餐盒数量,故意瞒报80桶化学品。当日,沧源海关工作人员在边民互市查验货场进行查验,发现掩藏于方便面、快餐盒、塑料布下面的装有化学品的桶,赵伟向海关工作人员隐瞒货物真实情况,谎称车厢载运的是空桶,请求不要检查。经海关工作人员检查,从云S×××**货车车厢查获甲苯56桶,净重10.91吨;乙腈22桶,净重4.89828吨;邻氯苯腈2桶,净重0.31172吨。
       虽然行为人辩解其不知道走私的是制毒物品,但结合查获的制毒物品,并根据案中海关人员证言、申报材料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行为人向海关申报出口物品时故意瞒报,以及在被海关发现制毒物品时仍谎称车上载运的是空桶并反复请求海关检查人员让其以空桶补报等行为,属《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中“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情形。该案中,即根据行为人本身为边境地区的驾驶员等个人情况,以在案证据证明行为人有在海关伪报瞒报等行为为事实基础,而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所走私的是制毒物品。
       2.认真审查每一项证据及证据细节,不能仅局限在《意见》与《大连会议纪要》等列举的具体情形。
       一是现实中毒品犯罪既隐蔽又花样百出;二是毒品犯罪分子也会想尽办法规避法律,因此无论《会议纪要》还是《意见》等均为各种行为规定了兜底条款。
       如杨某运输毒品案((2020)粤0111刑初3315号),2020年5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杨龙飞携带背包乘坐G6303次高铁列车从广东省惠州南站前往广东省深圳北站,当天14时许到达深圳北站后换乘G78次高铁列车前往湖北省武汉方向。被告人杨龙飞乘坐上述列车途经广州南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在其背包内查获大量粉末状物品。经称重、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等毒品成分。
       虽然杨某自始辩解不知道包内装的是毒品,但其在公安机关检查时手机时,有抢走手机并摔烂,致使无法提取手机内的电子数据的行为,结合杨某该不正常行为,以及对杨某尿检呈毒品阳性,可见杨某对毒品应有一定认知等个人情形,推定杨某应当知道其运输的是毒品。其中,摔烂手机并不在可直接推定如逃避侦查的情形中,但执勤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明这一不正常情形,同样可作为证明杨某主观明知的一个因素,结合杨某的个人情况,推定杨某应当知道其运输的是毒品。
        实践中,还有其他多种类似情形,如一些特别是边境的货运司机为他人拉货中藏匿毒品,大多辩解为不知道他人货物中会有毒品,但如案中有证据证明运输毒品过程中有前车探路并与司机保持联系,虽然没有为逃避检查而绕路等不正常行为,但有前车探路本身就属明显异常的运输方式,结合司机长期在边境等地运输等个人情形,可以推定该司机应当知道运输的是毒品。因此,办理毒品类案件也在考验司法人员细致的提取证据、分析证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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