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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新指导案例:涉黑涉恶案件财产问题应在审判阶段解决

 随手一阅 2022-12-08 发布于浙江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3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188号《史广振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提出要“在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进行调查。此类案件中,涉案财产往往情况复杂,权属关系不清,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其意见,确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出庭,以查明相关财物权属”

当前全国各地在处理涉黑涉恶案件财产问题乱象丛生。指导案例的出现,对于纠正全国各地处理该问题不一致的乱象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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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象

当前,全国法院对涉黑涉恶案件的财产处理模式上,大体而言有两种类型,其他情形基本属于两种类型中间的过渡模式。

一种模式是在刑事审判阶段,就会将财产权属等查明,在判项中写明财产如何处置。例如,云南等省份就属于该种模式。

该模式实际就是指导案例188号最高法推崇的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诉法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明确:“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判决追缴违法所得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写明追缴、退赔的金额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已经发还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

显然,对于那些涉案财产众多,涉及到案外人财产的,原本就不应该成为追缴对象,当然有必要在审理阶段查明权属,最终在判项中明确哪些财产应该追缴哪些财产不应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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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错误模式是在刑事审判阶段,法官拒绝审理涉案财物的权属部分,要求控辩双方对这部分内容不要发表辩护意见,也拒绝律师提出的案外人出庭的申请,认为这部分内容是执行阶段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解决的问题。

笔者在广东一起涉黑案件一审、二审阶段就有这样的遭遇。该案二审阶段还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执行也开始摸底了。向二审合议庭提出审判财产部分,二审法官给出的答复是“我们广东这部分内容都是要在执行阶段解决的”。笔者将刑诉法解释搬出来,法官说“那你去给我找一个判决书来,看看有没有这样的判决,把涉黑案件的财产问题在审判阶段就解决。”笔者和一审法院执行摸底的人员联系,对方不分青红皂白先来一句“这个问题不归我们管”。

在审判阶段解决财产问题的判决已经以指导案例的形式从天而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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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88号模式是合理、合逻辑也便于案外人主张权利的好模式。

一是只有审判人员通过庭审才能查明。

涉黑案件的财产问题,原本关系着黑社会性质组织四特征之一的经济性特征的判断。在审理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时,也会涉及该部分内容。涉黑涉恶案件,往往被告众多,涉及的犯罪问题、财产问题庞杂,需要通过旷日持久的庭审才可能审明白。

到了执行阶段,执行局的法官并不是刑事审判法官,他们没有参与庭审,不知道案件情况,对于稍微复杂的财产问题,就会不知所措,难以应付。再以广东为例,在涉及到案外人的债权问题的时候,执行局只认生效判决,哪怕有借条、借据、银行流水、双方认可也不行。把问题推给执行局,执行局难以胜任,常会动作变形到僵化。

二是便利了案外人维权,让他们在庭审阶段就可以出庭主张权利,从机制设计上不会最终陷入求告无门的被动局面。

如果按照第二种模式当前的做法,只有到了执行阶段才能主张权属,案外人到了执行局以后,当地执行局却又往往会以判决没有判明权属,执行人员会说出一句“你这个问题不由我解决,你找原来的法官让他判给你”来打发案外人。比起这样容易陷入被当皮球踢的做法,指导案例第188号起码让案外人在案件审判阶段就能出庭、就能早主张权利、早参与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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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慧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刑事风险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员,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评审专家、课外指导老师,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卫生法学专业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协助张明楷教授整理法学畅销书《刑法的私塾》;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人民法院报》《人民检察》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擅长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曾办理厅局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五十余起及企业家行贿类案件(多起案件巨额核减涉罪数额);办理多起诈骗类(多起不予定罪)、非法集资类(由集资诈骗改变定性为非吸等)、骗取贷款类、侵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类、走私类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重大案件,及上亿数额的民刑交叉类案件(作为民事案件被告实现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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