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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学

 渐近自然 2022-12-08 发布于北京
秦人女性地位考辩
孔子曰:《诗经》乐而不淫,哀而不伤,无人不爱。无论《鸡鸣》,还是《摽有梅》、《将仲子》,抑或《野有蔓草》,都表达了先秦百姓的恋爱观——浓烈、忠诚、率真、浪漫。其中较为突出的一篇则为《鄘风·载驰》,许穆夫人念故国覆亡、丈夫凋敝,赴漕吊唁,并陈立国大计,到漕邑却被许国大夫阻挠,因此赋诗言志。一位刚毅果敢、忠贞率性的女性跃然纸上。诚然,先秦诸子百家,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学术迸射光芒,人之自由之情也随之应运而生。
正文
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三种主要的婚姻形式,即:血缘婚、对偶婚、专偶制(即一夫一妻制)。到了秦代,婚姻关系究竟如何维系?历朝历代泛言秦人夫权重、妇女地位低,这其实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
从父系氏族转到母系氏族,女性地位持续下降。如西周时期《礼记·郊特性》言:妇人,从人者。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战国中期《孟子·滕文公下》言:女子之嫁也,母命之,往送之门,戒之曰:“往之女家,必敬必戒,无违夫子!”以顺为正者,妾妇之道也。孟子认为女性对翁姑与丈夫要绝对服从,不能有自己独立人格。然而自秦商鞅变法之后,女性所拥有的自由与权力远比前代以及后代多。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上:
出台律文,保护女性合法权益。秦人以法立国,赏罚善恶分明。
1、保护女性私有财产:秦简《法律答问》: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賸(媵)臣妾、衣器當收不當?不當收。
从中不仅可以看出秦朝保护女性私有财产,妻子告发丈夫有罪,则财产不被没收,更值得我们深思的是秦代的女性拥有的是私有财产,其中可能来源于娘家陪嫁衣物、奴婢、财物,抑或自我劳作所获得的收入。这些财产,皆被法律保护,而不被丈夫或官府吞没。
2、出台《反家暴法》:妻悍,夫毆治之,夬其耳,若折支(肢)指、胅(體),問夫可(何)論?當耐。
3、建立了完备的婚姻制度:从资料中我们可以看出,秦国很注重婚姻方面的法制,在法律中,对婚姻的成立条件、形式,以及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婚姻的解除都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如婚姻登记条件:男子成年标准是身高六尺五寸,这时要举行冠礼,“冠”以后就可以结婚了。女子成年的标准是身高六尺二寸,女子成人“许嫁”。但这并不是绝对的,秦简中就有女子“小未盈六尺”而“为人妻”的事例。
如出台《结婚登记制度》:秦简《法律答问》曰,女子甲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當論不當?已官,當論;未官,不當論。这里按照女子是否在官府登记过婚姻为准,若登记,则证明为他妻。又如:棄妻不書,貲二甲。其棄妻亦當論不當?貲二甲。此二条,皆以判例法阐释了登记的重要性,以及违法律法所要承担的后果。休妻需走正常法律程序,一定程度上杜绝始乱终弃,避免对偶婚所造成的社会不稳定。秦朝女性离婚抑或配偶死亡,并不为寡妇,也可正常嫁人。
4、打击重婚罪: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闌亡,相夫妻,甲弗告請(情),居二歲,生子,乃告請(情),乙即弗棄,而得,論可(何)(也)?當黥城旦舂。
在没有通过合法程序离婚再婚的,离夫私逃与无通行凭证而逃亡结为夫妻的,应黥为城旦、舂。
5、保护亲情:甲取(娶)人亡妻以為妻,不智(知)亡,有子焉,今得,問安置其子?當畀。或入公,入公異是。
 一个男人与他人私自出逃的妻子结合,有了孩子,孩子如何处置?秦简记载,社会上部分人认为孩子没收归官,也说明了此先既有把私生子没收为官的判例。而秦律明文规定:没收归官与律意不合,应归还家人。在这里,秦律并不再是冷冰冰的律法,而是随着社会与之进步,具有人性光辉的律文!!!
6、男女平等雏形的出现:夫( )千錢,妻所匿三百,可(何)以論妻?妻智(知)夫( )而匿之,當以三百論為;不智(知),為收。
在丈夫犯罪妻子不知情的前提下,妻子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若妻子知道且包庇藏匿,则犯了包庇罪。
甲、乙交與女子丙奸,甲、乙以其故相刺伤,丙弗智(知),丙論可(何)(也)?毋論。
在女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两名与自己通奸的男子互殴至伤,女子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女性的地位。
一、政治上:
小家庭制的生产生活方式,彻底打破宗法教条的权威。《礼记·内则》曰:子、妇未孝,子放妇出。汉儒又总结了妇女“七去”,曰: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只要犯了这七条中的一条,都可以休妻。这便是宗法贵族之家下严苛的制度。
在秦,商鞅变法后,为鼓励小农经济,实行分户制度。规定凡一户有两个儿子,到成人年龄必须分家,独立谋生,否则要出双倍赋税。禁止父子兄弟(成年者)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这些政策都有利于增殖人口、征发徭役和户口税,发展封建经济。同样,分户令,彻底否定旧的宗法教条,打击父家长统治。此时在秦,形成的社会潮流是:母取其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饼倨;妇姑不相说,则反唇而相稽。(语出贾谊)即:父母不合理的要求,妇女可反唇相讥。这可谓是女性的大解放时代,昔日,妇女在“父母舅姑之所,有命之,应唯,敬对,进退周旋慎齐,升降出,入揖游,不敢嗤噫嚏咳,欠伸,跛倚,睇视,不敢唾演。连个喷嚏都不敢打,更被提自由了。秦时的女性相对来说社交比较自由,州闾之会,男女杂坐,行酒稽留,六博投壶,相引为曹,握手无罚,目眙不禁。(出自司马迁《滑稽列传》)
商鞅变法无疑促成了血缘公社大家族的瓦解,小家庭成了社会基本构成单位。
其次,政令上推行“废井田、开阡陌”促使基本社会经济单位从公社转变为农民个人,秦人立户分田。在这一政策的施行下,将夫妻牢牢捆绑在一个独立的小家庭中生产生活、互相依赖,所以结婚的前提人们开始看中感情,追求相互恩爱、举案齐眉,而不是丈夫对妇女的绝对统治。秦简《日书》记载了很多娶妻嫁女的忌日,如果触犯了这些忌日,则会出现恶果,比如:娶妻不忠、娶妻弃、不出三岁弃若亡等。这些对夫妻双方都是一种灾难,白头偕老是他们共同追求的目标。秦简《日书》又曰:凡娶妻出女之日,冬三月奎蒌吉。以奎,夫爱妻;以娄,妻爱夫。可见,秦人很重视夫妻恩爱。
结语
 
随着宗法制度的发展,儒家《仪礼·丧服》提出规范妇女的“三从”教条,《周礼·天官》提出“四德”标准,汉代董仲舒提出“三纲五常”,刘向《列女传》,班昭《女诫》,皇甫规《女师箴》,诸葛亮《女诫》,晋代贾充妻李婉《女训》,裴的《女史箴》,唐代宋若莘与宋若昭姐妹的《女论语》,莫陈邈妻郑氏《女孝经》,明代明成祖仁孝文皇后《内训》,王相之母刘氏《女捷范录》,吕坤《闺范》,吕德胜《女小儿经》,温潢之母陆氏《温氏母训》,清代贺瑞麟《改良女儿经》,兰鼎元《女学》,李晚芳《女学言行录》等等,专门论说妇女伦理道德教育,几乎涉及妇女立身处世、待人接物、言行举止等人生一切方面。秦代虽并未逃脱男权统治,但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妇女地位,打破宗法大家族实行小家庭制的男耕女织,这无疑是人类文明往前迈进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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