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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的分类是什么?

 知产蒋经理 2022-12-09 发布于山东

根据专利法、细则和审查指南,外观设计类型分为单一产品外观设计、类似产品外观设计、套件产品外观设计、零部件产品外观设计、局部产品外观设计。

1.单一产品外观设计。

《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了外观专利的保护对象[1]: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整体或局部形状、图案或其组合、颜色和形状、图案的新设计。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中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可用于解释图片或照片中产品的外观设计。

单一商品的外观设计一般通过提交产品或定制六面视图申请,其保护范围通过提交照片限制,在侵权判断中,通过侵权产品和授权外观专利,如果两者相同或相似,则被起诉侵权商品进入专利保护范围。根据审查指南[2],一般来说,经过总体观察,如果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相似的设计特点,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局部小变化,通常设计、设计模块重复排列或只有颜色元素变化,一般认为两者属于类似的外观设计。

1.2类似于产品外观设计。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类似产品的外观设计和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1]:外观专利申请仅限于外观设计。同一产品的两种以上类似外观设计,或者同一类别、成套销售或者使用的两种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申请提出。

对于类似产品的外观设计,申请时应提交每个定制的六面视图。申请文件不得超过十项设计,每项设计均可按独立权利要求处理。在判决侵权时,应将被起诉的侵权商品与其主张的各种外观设计进行独立比较,只要落入类似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即侵权[3]。

1.3套件产品外观设计。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2)定义套件商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4]: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类别、成套销售或者使用的两种以上产品的外观设计,是指每种商品在分类表中属于同一类别,习惯同时销售或者使用,每种商品的外观设计都有相同的设计理念。

对于套件产品的外观设计,申请时应提交每个产品或定制的六面视图。每个设计都可以按照独立权利的要求进行处理。在判决侵权时,应将被起诉的侵权商品与其主张的各种外观设计进行比较。只要落入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即侵权[3]。

1.4件产品外观设计。

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的规定[2]:零部件商品是指由多个部件组成的商品。分为无组装关系、唯一组装关系或唯一组装关系的零部件商品。对于组装关系中唯一的零部件商品,如茶壶和加热底座组成的电热水壶零部件商品;对于组装关系中唯一的零部件商品,如压接零部件玩具商品,在购买和压接此类产品的过程中,一般客户会对单个零部件的外观留下印象。因此,应以压接部件的所有单个部件的外观为对象,而不是以压接后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对于各部件之间没有组装联系的零部件商品,如扑克牌、象棋和其他零部件商品,在购买和使用此类产品的过程中,一般客户会对单个部件的外观留下印象,因此,应以所有单个部件的外观为对象。

对于零部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时,组装关系中唯一应提交组合状态下的商品视图。组装关系不是唯一的,也不是组装关系,而是每个组件产品的视图;在侵权判决中,应当检查被侵权产品和外观专利设计的每个组件。原则上,只有每个组件相同或相似的构成侵权,缺乏不同或相似的部分组件,不构成侵权[3]。

1.5局部产品外观设计。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1)定义了当地商品的外观设计,定义了产品的局部形状、图案或组合、颜色和形状,以及适合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对于局部产品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时提交每个局部产品或定制的六面视图,通过虚线和实线表达整体轮廓和局部部分;在侵权判断中,应将被侵权商品与其主张的外观设计的局部设计部分进行比较,无需比较产品的其他部分,最终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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