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1条 科学实验建筑应由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用房等组成。其设计应合理安排各类用房,做到功能分区明确、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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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条 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及研究工作室宜采用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其结构选型及荷载确定应使建筑物具有使用的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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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条 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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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1条 设置采暖及空气调节的科学实验建筑,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应减少外窗面积。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及隔热性,且宜设不少于窗面积1/3的可开启窗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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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2条 底层、半地下室及地下室的外窗应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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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条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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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1条 由1/2个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m,高度不应小于2.10m。由一个及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20m,高度不应小于2.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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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2条 有特殊要求的房间的门洞尺寸应按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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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3条 实验室的门扇应设观察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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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4条 外门应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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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条 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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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1条 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1.5.1的规定。
走道形式 | 走道最小净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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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面布房 | 双面布房 | 单走道 | 1.30 | 1.60 | 双走道或多走道 | 1.30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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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2条 走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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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条 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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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1条 楼梯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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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2条 科研实验人员经常通行的楼梯,其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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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条 四层及以上的科学实验建筑宜设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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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条 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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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1条 厕所距最远工作点不应大于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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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2条 厕所应设前室,并配备洗手盆及镜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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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3条 男厕所每30人设大便器一具,每25人设小便器一具(小便槽按每0.60m长度相当一具小便器计算),且大便器和小便各不宜少于两具。女厕所每15人设大便器一具,且不宜少于两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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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条 科学实验建筑内应设卫生用具间,可独立设置或与厕所结合设置,其内应设拖布池及拖布吊挂设施和地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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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0条 更衣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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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0.1条 科学实验建筑宜设更衣间,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0.60m2,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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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0.2条 更衣间可采用集中式、分散式或两者结合的布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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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1条 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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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1.1条 通用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宜利用天然采光,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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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1.2条 利用天然采光的阅览室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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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2条 隔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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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2.1条 通用实验室、学术活动室允许噪声级不宜大于55dB(A声级);研究工作室、阅览室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A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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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2.2条 产生噪声的公用设施等用房不宜与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及阅览室贴邻,否则应采取隔声及消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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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3条 隔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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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3.1条 产生振动的公用设施等用房不宜与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及阅览室贴邻,且宜设在底层或地下室内,其设备基础等应采取隔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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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3.2条 设在楼层或顶层的空调机房、排风机房等,其设备基础等应采取隔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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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4条 室内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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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4.1条 通用实验室和研究工作室的室内净高:当不设置空气调节时,不宜低于2.80m;设置空气调节时,不应低于2.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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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4.2条 专用实验室的室内净高应按实验仪器设备尺寸、安装及检修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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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4.3条 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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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5条 室内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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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5.1条 实验用房、走道的地面及楼梯面层,应坚实耐磨、防水防滑、不起尘、不积尘;墙面应光洁、无眩光、防潮、不起尘、不积尘;顶棚应光洁、无眩光、不起尘、不积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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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5.2条 使用强酸、强碱的实验室地面应具有耐酸、碱腐蚀的性能;用水量较多的实验室地面应设地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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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5.3条 需要定期清洗、消毒或防尘要求高的实验室,其地面、墙面和顶棚应做整体式防水饰面。墙面与墙面之间,墙面与地面之间、墙面与顶棚之间宜做成半径不小于0.05m的半圆角。室内应减少突出的建筑构配件及明露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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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5.4条 通用实验室不宜设吊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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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5.5条 需设吊顶且无严格密封要求的空间,宜采用活动板块式吊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