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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顺义,发生了一件值得反思的事情,某红绿灯路口,后车发现前方的

 扬眉剑客 2022-12-12 发布于山东
北京顺义,发生了一件值得反思的事情,某红绿灯路口,后车发现前方的白色小车在红灯变成绿灯后,没有及时启动车辆,多次鸣笛催促。白色小车启动车辆后,后车认为白色小车启动速度过慢,于是瞬间加速,超过白色小车并故意点刹后提速离开,对其进行挑衅。
 
视频显示,白色小车被黑色小车挑衅后,司机也猛踩油门,企图追赶黑色小车,黑色小车发现后,也持续加速压制白色小车,并阻碍其超车。二车行驶一段路程后,正好碰到一辆普拉多从对向驶来。
 
当时白色小车已经开始刹车,准备放弃超车了,可万万没想到,黑色小车竟故意点刹减速,导致白色小车无法回到正常道路上躲避对向来车,砰的一声后,白色小车和对向而来的车辆正面相撞。
 
这场事故,造成白色小车司机范某当场死亡,其车上的乘客一人轻伤,一人重伤,而对向行驶车辆的司机轻伤,涉案车辆均严重受损。据了解,事发路段限速60km/h,可白色小车和黑色小车的速度,均已超过一百。
 
从法律上讲,本案应该如何定性呢?有网友表示,这是追逐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也有网友表示,属于故意杀人罪。
 
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既是指醉酒驾车,也包括在马路上追逐驾驶。

需要注意的是,危险驾驶罪,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
 
本案中,黑车司机和白车司机构成危险驾驶罪不假,但黑车司机,故意踩刹车,阻止白色小车回到正常道路上,同时还符合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重罪吸收轻罪原则,本案应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黑色小车司机徐某定罪量刑。
 
有网友提出,为什么不是故意杀人罪?黑车司机明明看到对向来车,还故意踩刹车,迫使白色小车与对方相撞,应该定故意杀人罪才对。
 
本案之所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是因为要将黑车司机所有行为一起评价,而不单单是评价最后一次踩刹车的行为。

换而言之,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更符合整件事情的定性,而故意杀人罪只能评价黑车司机最后一次踩刹车的行为。

除此之外,刑法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定罪量刑,黑车司机的主观状态更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115条规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终,法院经审理,以徐某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了他有期徒刑10年4个月。
 
这件事情告诉我们,开车无小事,千万不要因一时气愤开“斗气车”,更不要在马路上追逐驾驶,否则出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追悔莫及。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从故事中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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