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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新光:日本产业政策研究笔记

 遇事明言 2022-12-12 发布于甘肃
战后合理化运动与产业合理化审议会

战前合理化运动的“遗产”

        1937至1948年间,是日本统制经济时期。其中,前8年是为了支撑对外侵略战争而实行统制,后3年则是为对付极度的经济萎缩、供给不足“危机”而实行统制。这一时期的日本经济处于一种极不正常的状态之下,产业合理化被迫中断。

战前的产业合理化对战后产业合理化政策的制定与推行有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是政策性遗产。它包括政策实施的内容、手段和方法其一,重要产业的指定。这实际上反映了产业结构政策的重要内容。在明治以来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日本政府的经济政策始终是有所偏重的,明治初期以发展纺织、铁路交通业为重点,进入20世纪后,电力、钢铁被列为重要发展对象。但是,像《重要产业统制法》那样,以法律形式明确指定重点产行业的做法,实始于推行产业合理化时期。战后日本不仅继承了“指定重要产业”的方法,甚至还继续选择了战前产业合理化时期曾确定的重点产行业的内容。例如在根据《重要产业统制法》所指定的26种行业中,已经包括了钢铁、煤炭、化肥等行业,在战时的“新产业合理化”时期,飞机、造船、钢铁、煤炭、电力成为5大重点产行业。而在战后的相当长一个时期,日本政府继续沿用“指定重点产业”的方法,并把煤炭、钢铁、电力、造船等产行业列为重点。

第二,计划与统制。战前的产业合理化时间上大体与战时、准战时经济相重合,是一个急剧走向国家资本垄断的时期,国家垄断的主要特征,是经济上的统制和计划化。一方面,继1931年颁布《重要产业统制法》后,广泛涉及生产、贸易、资金、价格、劳动、消费等各个经济领域的统制法规纷纷出笼,各种名目的统制会接连成立,到日美开战前后,经济统制达到极点。

另一方面,从关东军最初在中国东北占领地进行“计划经济”的试验,经陆军省于1937年5月提出《重要产业五年计划要纲》,直到战时的企划院和军需省成为推行“计划经济”的中枢机关,此间积累的统制与计划的经验和方法,对战后日本经济重建所产生的影响不可低估。

第三,产业的组织化效益。战前产业合理化政策的主措施之一,是促进企业合作、联合、合并,成立卡特尔。吉野信次认为,日本的企业只有通过这种组织起来的“自主统制”才有可能防止同业间的过度竟争,并在国际市场上与强大的欧美企业抗衡。这种追求组织效益和资本规模效益的做法,在战后仍被沿袭。

第四,汇兑与贸易资金的管理。1930年1月,日本解除了黄金出口禁令,黄金大量外流,黄金储备由13.4亿日元降至9.6亿日元,1931年再降至5.6亿日元。黄金储备的多少、直接影响一国对外交易的能力和信誉、关系到国内经济的稳定。对此,1930年底,日本政府改变政策,紧急颁布禁止黄金出口令。1932年6月,又颁布《防止资本逃避法》。然而,黄金外流的势头虽被遏制了,日元的国际信用却成了问题。1930至1933年间,日元对美元的汇率下跳50%左右,对外贸易资金骤然紧张。在这种情况下,日本政府于1933年5月颁布实施了《外汇管理法》。1937年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后,又颁布《输出入品等临时措施法》等贸易统制的法律法规。通过这些法律、法规,日本政府获得了直接干预外汇交易和进出口贸易的管理权,由此揭开了外汇、外贸国家统制与直接管理的时代。这个时代是直到60年代实现贸易自由化之后オ结東的。

第五,资金统制。战前推行产业合理化政策初期、政府的资金政策操作,还主要限于防止银行破产及向重点产行业卡特尔内企业优惠融资等较小的范围,但是到中日战争全面爆发的“新产业合理化”阶段,随着《临时资金调整法》、《会社利益分配及资金融通令》等统制法规的颁布,政府完全掌握了资金筹措、使用与分配的权力,以大藏省邮政储蓄资金为基础、兴业银行为执行机构的政府融资发挥了巨大作用。不仅如此,民间银行在政府的管制下,也必须追随由大藏大臣直接掌握的兴业银行一起行动,或购买兴银债券,或在兴银率领下向政府指定的军需产业“协调融资”。对此,日本学界也普遍认为,现代“日本的金融体系、金融行政的方法,大部分是在战争时期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形成的”。

第六,租税特别措施。1938年3月30日颁布了《临时租税措施法》,日本学者和田八東认为这是“一种有别于一般税制的特殊税收制度”,此前虽然也采取过某些减免税的个别措施,但范围很小,也未以立法的形式使之制度化。租税减免对象仅限于地租、营业收益税、矿产税及织物消费税,后经多次修改,特别减免税对象大幅度增加,其中包括减少法人所得课税、减轻海外企业所得法人税、减轻生命保险公司股份分红税、减免企业以自有资金增添设备及购买国债之际的法人税、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在战时情况下,这些“刺激性的课税”,目的是“增加生产”,“促进储蓄”和“产业的改组”,以支撑不断扩大的侵略战争。战后的50年代初期,日本政府就是通过对这一《临时租税措施法》的大幅度修改,大力推行所谓“产业税制”的。

第七,行政指导与规制。所谓的“行政指导”、“行政规制”等,这些政府行为并没有法律根据,但在战前已成为常见的术语,这些“制度”和“习惯”的形成于战前产业合理化及战时经济时期。当时经政府官员之手制定的各种统制法律,基本上都是些只提示原则的简短条文,具体实施细则往往是通过内阁的政令或主管省厅的命令(省令)下达,不需经过国会审议的法律程序,但是这些具体的规则、细则往往更具实际意义。例如《重要产业统制法》中并未规定哪些产业属于应该统制的产业,具体对象的指定完全是根据商工省的判断、以商工省公告的形式发表的。行业卡特尔的成立及其活动,自始至终也是在商工省的劝告、指导、监督下进行的。在外汇、外贸及产业资金供给的统制方面,大藏省可以通过对有关法律的恣意解释,运用其行政监督指导的权限,审查、批准、调拨资金,干预民间企业及银行的投融资行为。这一时期的行政指导与规制,不仅在其手段方法的多样性方面为战后准备了一种可供操作的范式,而且还无形中在官民间营造出一种行政指导和规制正当化、权威化的心理效果。这两点对于战后日本政府得以全面进行行政指导和规制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第八、人的遗产。美国占领时期,曾在日本推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对政府机构的改组,强令解散了陆、海军省、大东亚省、军需省等直接为战争和殖民地统治服务的政府机构,但是大部分政府机构,特别是大藏、商工等经济省厅及日本银行等未受冲击地延续下来,这就为战前官僚、特别是经济官僚提供了栖身之所,所谓“皮亦存,毛亦在”。在战后的清除军国主义分子运动中,部分经济官僚受到冲击,被迫下野,但是人数有限,时隔不久,他们几乎全部被“解放”,甚至被列为甲级战犯的岸信介也重返政界,直到登上首相宝座。一批原封不动保留下来的战前经济官僚,在战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继续把持着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的重要权力。战前长期在大藏省和铁道省担任课局长职务的池田勇人与佐藤荣作,战后不久即分别升任大藏省次官和运输省次官,后来又先后当上了内阁总理大臣。战前在企划院负责制定物资动员计划的稻叶秀三及在大东亚省任职的大来佐五郎,战后均在经济安定总部担任要职,成为战后经济决策的重要智囊。

战前的产业合理化过程中担任主角的原商工省官员与战后政府及通产省官员有着人事上的连续性:

岸信介  1922年入农商务省,商工省成立后,历任商工省临时产业合理局调查官、大臣官房文书课长、工务局长,阿部信行、米内光政、近卫文磨三届内商工省次官,东条英机内阁商工大臣、军需省次官。1956年12月出任内阁总理大臣

椎名悦三郎  1942年任商工省事务次官,1961年任通产大臣。

山本高行  战前历任商工省扩充生产力课和总务课课长,战后曾在经济安定总部任要职,1949年任通产省首任次官。

始关伊平  1942年任商工省企业局监理课课长,1961年任通产省政务次官。

石原式夫  1945年任商工省企业局长,1949年任通产省企业局首任局长,1955年任通产省事务次官。

松尾全藏  1934年入商工省,战后曾任通产省官房长官、企业局局长,1961年任通产省事务次官。

全井善卫  1937年入商工省,1963年任通产省事务次官。

徳勇久次  1933入商工省,1960年任通产省事务次官。

左桥滋  1937年入商工省,1964年任通产省事务次官

熊谷典文  1940年入商工省,1968年任通产省事务次官。

这些“跨时代”的经济官僚们不只是带着战前的职位进入战后,而且还带来了战前长期积累的经验和相当强固的政策思想。职位、经验和思想三者的结合,是战前型某些经济政策及产业政策在战后得以继续推行的基本依据。

美国学者查默斯・约翰逊曾评论“这种初期时代(二三十年代)的思考方法和制度性创新,并非是一代人传给下一代人的那种简单的遗产,主导着五六十年代产业政策的一代人,早在20年代后期和30年代初期就已登上了舞台。日本产业政策史上最令人吃惊的一个事实是,创造战后经济奇迹的领导者们,正是那些早在20年代后期就提出产业政策、经过三四十年代后再付诸实施的人。”“临时产业合理局最初讨论的制度和政策,与其后高速增长时期的制度和政策,在若干方面简直十二分地相似。”

东京大学经济学部的两位学者冈崎哲二和奧野正宽在近年发表的研究成果中指出,现代日本经济体系的诸多要素,是“在30年代至40年代前期的日本经济重化学工业化和战时经济化过程中诞生的”,这是种“在战争时期创造出来的、以企业及企业群为实行组织来实现官僚主导的计划经济的体系”。

战后产业合理化的动机

1948年12月,日本政府在《综合施策大纲案》中,首次将产业合理化列为政策重点之一。1949年9月13日,又正式作出《关于产合理化》的决定,从而揭开了战后产业合理化的序幕。

关于产业合理化

(1949年9月13日内阁决议)

一、为大力推进产业合理化,必须确定以合理化为前提条件的、最适合未来产业结构的各项产业指导方针。

二、合理化原则上以迅速接近国际价格为目标。

三、关于企业内部的合理化,原则上依靠自身的能动创造,努力造就有利于合理化的环境,铲除合理化的障碍。

四、提高效率,积极采用推广优秀技术。

根据上述方针,将通过下述方法加快企业的合理化

一、产业指导方针

1.根据平衡预算的确立、单一汇率的制定、健全金融方针的推进及最近输出市场的状况等,考虑产业改组的实施计划,确定各产业的指导方针。

2.在上述前提下,在合理地提高国内自给度的范固内,最大限度地开发国内资源,培植国内产业。

二、合理化的目标

1.依据前述的产业指导方针,各业种接下述基准确定合理化目标:

(1)出口物资降到竞争国的市场价格水平。

(2)需要进口的物资降至该种物资的日本到岸价格水平,严重影响出口品的物资至竟争国的市场价格水平。

(3)其他物资原则上为一般国际价格标准,并应考虑我国生产该种物资的持殊条件。

2.企业经营的指标以上述目标为基础,确定标准原价和标准原单位,但鉴于企业的现状,标准原价及标准原单位宜分阶段确定。

三、合理化计划的审查及劝告

对基础产业及其他特别需要合理化的产业,将劝告其制定并向政府提出合理化计划,必要时命令其提交。政府将审查上述合理化计划并提出劝告。

四、提高效率与效率指导

1.依照工业标准化法,尽快制定标准规格,同时积极采用表示制度。

2.为提高品质并保证公平竟争,将根据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申请,对商品的质量及优良度进行认定,并附加优质品的表示,通商产业省将为进行优质品认定设置优质商品认定审查会。

3.为实施工程管理、原材料管理、质量管理、人事管理、事务管理、工资支付形态等企业的科学管理,将设定标准方式并予以普及。

4.设立效率诊断制度,根据企业的申请,派政府官员对企业进行全面的效率诊断,并根据其诊断结果提出劝告。实行效率诊断之际,将用民间经营者为非常勤职员,充分利用其知识和经验。

5.彻底普及企业会计制度,对实施者给予奖。

五、奖励试验研究,普及优秀技术

1.整顿充实试验研究机构,试验研究费尽可能纳入预算并统一使用。

2.积极推广试验研究成果在工业化上的应用,并为此采取必要措施。

3.为实现设备现代化,研究普及现代生产方式。

4.为引进外国技术,向海外派遣技术人员,同时请求利用EROA资金(美国设立的占领地经济复兴资金),用以购买外国工业所有权及机械设备。

5.为有效地活用工业所有权,将根据企业的申请,为获得工业所有权幹旋。

六、确保合理化资金

对基础产业及其他特别需要实施合理化的产业所需要的资将积极采取保证措施。

七、铲除不利于合理化的障碍

采取措施,尽可能铲除合理化的障碍,促进企业的自主合理。

当前实施的事项如下:

1.大幅度缓和资材统制,改善统制方式。

2.尽可能废除价格统制及制定适当的统制价格。

3.实施资产再评佔。

4.减轻法人税,改善其他税制及征税方法

5.改善通讯运输。

6.其他

八、促进引进外资

1.为促进引进外资,尽快排除引进外资的障碍,推进合理化

(1)缓和统制。

(2)改善税制。

(3)确定汇款方法。

(4)其他。

2.引进外资时,须注意与产业结构间的调整,各产业应制定其引进方针。

九、为大力推进产业合理化,开展产业合理化运动。

十、产业合理化审议会

1.为调查审议实行合理化所必要的事项,设立通商产业大臣的谘询机构产业合理化审议会。

2.审议会由产业界人士、金融界人士、学者及有关省厅职员组成,设在通商产业省及通商企业局内。

3.审议会内根据需要设置事项类别或业种类别的专门部会。

4.审议会的审议事项如下

(1)合理化的一般方针。

(2)各业种的指导方针。

(3)标准原价、标准原单位及其他各业种的合理化标准。

(4)铲除合理化障碍。

(5)企业科学管理的标准方式。

(6)现代生产方式的研究。

(7)其他实施合理化所必要的事项。

(备注)

1.关于本决定实施时所必要的事项,将采取立法措施。必要的经费通过预算解决。

2.产业合理化审议会作为事实上的政府机构即将成立,随后将通过法制上的措施予以确认。

其后,在通产、大藏等有关经济省厅的主持下,以合理化审议会的答询意见为基础,陆续向国会提出有关法案,其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是以通产、大藏两省的联合提案为基础批准设立的《企业合理化促进法》。

企业合理化促进法(节录)

(1952年3月14日法律第5号)

第一章  总则

(目的)

第一条  本法律的目的是,通过促进提高技术和重要产业机楲设备等迅速现代化,指导劝勉原材料及动力原单位的改善,以促进企业的合理化,实现我国的经济自立。

(事业者的定义)

第二条 本法律中所说的“事业者”,系指经营工业、矿业、电业、煤气、运输、土木建筑、水产及其他政令所规定的事业者。

第二章  促进提高技术

(向试验研究者交付补助金等)

第三条  主务大臣为促进提高技术而认为必要时,可依据主务和省令的规定,为劝勉扶持工矿业等技术研究、工业化试验及新机械设备的(以下称“试验研究”),在预算范固内,向从事试验研究者(以下称“试验研究者”)交付补助金,或可根据国有财产法(1948年法律第73号)的规定出贷国有机械设备等。

(对试验研究用机械设备等征课所得税及法人税的特例)

第四条  1.主务大臣及大藏大臣可根据政令的规定,承认试验研究者将进行的试验研究。为促进企业合理化所急需的研究,承认其获得或准备制作的机械设备等为其试验研究所必要的机械设备。

2.从事所得税法(1947年法律第27号)第九条第一项第四目规定的事业的个人试验研究者,在得到前项规定的承认时,自得到承认之日起一年内取得或制作其得到承认的机械设备等并用于其得到承认的试验研究(仅限于该个人经营的与其事业有关的试验研究)时,自供其试验研究使用之日起三年内,每年记入第四目规定的所得计算必要经资的该机械设备等折旧费,不按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计算,供该项试验研究使用的三年间,并且仅限于供该项试验研究使用的期间,其折旧额的计算为相当于取得或制作该机械设备等费用90%的金额乘以该年数中的该当月数再除以36。

当符合前项及本项规定的个人死亡时,若其继承人(包括接受遗产者,下同)继承该个人所进行的试验研究事业并继进行该试验研究,则供该试验研究使用的机械设备等因该个人死亡的转移,不按所得税法第五条之二第一项的规定。此种情况下,承认该继承人继续所有因继承而取得的供试验研究使用的机械设备等。

4.法人试验研究者获得第一项规定的承认时,自得到承认之日起一年内取得或制作其得到承认的机械设备等并用于其得到承认的试验研究时,自供其试验研究使用之日起三年内,各事业年度。该机械设备等折旧范围额,不按法人税法(1947年法律第28号)规定的记入所得计算损失全及根据该法的命令规定计算,供该项试验研究使用的三年间,并且仅限于供该项试验研究使用的期间,其折旧额的计算,为相当于取得或制作该机槭设备等费用90%的金额乘以该当事业年度中的该当月数再除以36。

5.第二项及前项的月数按公历计算,不足一个月者按一个月处理。

6.第二及第四项规定的适用限于下述条件,根据税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之二及法人税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出中告中记载根据第二项规定记入必要经费的金额及根据第四项规定在记入损失金的折旧范围额内记入损失金的金额,并附加关于该项金额计算的明细书。第三项规定的适用限于下述条件,在根据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出的申告中,记載继承同项规定的事业并继续试验研究的事实。

(对试验研究用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税的免除课税及非均等课税)

第五条  关于对符合于前条第二及第四项规定的机械设备等征课的固定资产税,适合于地方税法(1950年法律第226号)第六条的规定。

第三章  促进机械设备等现代化

(折旧的特例)

第六条  在机械设备等急需现代化的某种重要产业中开展事业、从事政令规定的事业者,其为机械设备等现代化取得或制作的机械设备等,可依照租税特别措施法(1946年法律第15号)的规定实行特別折旧。

(固定资产税的免除课税及非均等课税)

第七条  关于对符合前条规定的机械设备等征课的固定資产税,适合于地方税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四章  整顿产业关联设施

第八条  事业者可根据主务省令的规定,向道路、港湾及渔港的管理者,提出企业合理化所必要的建设、改良、维持或更新道路、港湾及渔港设施的申请。

2.道路、港湾及渔港的管理者根据前项的规定受理申请并认为必要时,可在预算范内,依照道路法(1919年法律第58号)、港湾法(1950年法律第218号)及渔港法(1950年法律第137号)的规定开展工程。其部分工程费用可以按受益程度让事业者负担。

3.对于按前项规定所开展的工程费用,国家可按道路法、港湾法及渔港法的规定,在预算范固内,负担其全部或部分费用,或实行补助。

4.国家认为必要时,可根据道路法、港湾法及渔港法的规定,自行开展第二项规定的工程。其时可根据受益程度,让事业者负担该工程所需的部分费用。

第五章  改善原单位

(公布目标原单位)

第九条  主务大臣为促进工厂、车间中工矿业为原材料及动力原单位的改善(下称“原单位”),必要时可公布应作为目标的原单位。

(原单位的报告)

第十条  主务大臣为促进企业的合理化,必要时可根据主务省令的规定,要求事业者就其工厂、车间的原单位情况提交报告。

(关于改善原单位的指导等)

第十一条  主务大臣为促进企业的合理化,必要时可以就原单位的改善对事业者进行必要的指导或劝勉。

(企业诊断)

第十二条  地方公共团体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合理化,可根据中小企业者的申请,对其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和诊断,并就其改善提出劝告。

(补助全的交付)

第十三条  主务大臣可在预算范内,向前条的进行的调查、诊断及劝告的地方公共团体交付相当其部分经费的补助金

第七章  杂则

第十四条  主务大臣为保证本法律正常顺利实施,必要时可以要求试验研究者或事业者报告必要的事项,或派遣有关官员深入试验研究者的工厂、车间及营业所,检查业务状况、账簿文件及其他必要的物件,向有关人员质问情况。

2.前项的官员必须携带表明其身份的证件,并向有关人员出示。

3.根据第一项规定的登门检查及质问的权限,不应被理解为犯罪搜查时所具有的权限。

第八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对于不提出前条第一项的报告或提出虚假报告者,或拒绝、妨碍、躲避检查者,或对质问作出虛假回答者,处以三万日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法人代表者或法人及个人的代理人、干部和职工在该法人或个人的业务上有违反前条行为时,除惩罚行为者外,对其法人或个人也处以同条的罚款。但若证明法人或个人的代理人、干部及其职工为防止该种违反行为在该业务上已经相当注意及尽了监督之責时,则该法人或个人不在此限。

附则

1.本法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对租税特别措施法(1946年法律第15号)的一部分做如下修改。

(略)

杨栋梁在《日本战后产业合理化政策硏究》中说:“这部法律之所以定名为《企业合理化促进法》而不是'产业’合理化促进法,据说主要是为了避开产业统制之嫌,以便与经济民主化的方针保持一致。但这不过是一种姿态和文字上的技巧。从这个时期起,直接统制确实走向废除,但随之而来的是要通过法律的或行政上的正当手续,建立一种间接统制式的管理方式,这才是问题的实质。”

“这部乍一看来具有产业合理化基本法性质的法律还不能构成产业合理化政策体系的全部依据。有关产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和产业资金政策的法律规定,是通过其他立法解决的。并且,除了法律的规定外,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政令、省令及依法进行的所谓行政指导,也是决定产业合理化政策体系形成的基本要素。”

以各种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为依据构成的产业合理化政策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产业结构政策,它在整个政策体系中居核心位置。其内容包括产业发展优先顺序的指定,产业发展、扶持、调整与转移政策,这些政策性措施一般是通过法令和计划确定的,它实际上起着一种规制资源配置原则和为资源配置定向的作用。

第二,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引进与开发、工业标准化等政策措施,在产业合理化的政策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

第三,产业组织政策。产业合理化时期的产业组织政策,实际上是在承认自由竞争的原则下放宽对垄断限制的过程,这一政策的对象不只是大企业,同时也包括中小企业对策。

第四,产业布局政策。它包括同一时期的产业关联设施整顿与改善政策,地区综合开发政策,并以此配合产业结构政策的实施。

第五,企业经营管理的政策指导。国家虽不直接介入企业的微观经营,但却可以通过颁布各种法令、法规,强制企业在生产规格、质量标准及人事、财务、劳务管理上按章办事,并可以通过检查指导、奖励惩罚及劝告等各种行政手段促进企业的合理化。

第六,产业资金政策。它是产业合理化政策体系中操作力度最大,效果最直接的政策措施。其中既有一般产业金融、财政投融资与补助金、外资、外汇资金等产业资金分配与管理的政策,也有以租税特别措施为代表的减税、加速企业资本积累的政策,内容相当丰富。

产业合理化的这一政策体系,是以道奇计划前后日本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为背景,于50年代上半期逐步形成的,而50年代上半期正是日本战后型经济体制的形成期。从这一点看,战后日本的经济体制与产业政策之间存在着一种互为表里的内在关系,这也是分析产业合理化政策时所应有的一种问题意识。

产业合理化中的重点产业

在战后合理化运动中,电力、造船、钢铁和煤炭四大产业成为合理化的重点产业,此外,纤维生产和石化、精密机械制造业也受到重视。选择重要产行业的标准是:对整个工业经济有制约和带动作用的基础产业,以及有利于出口创汇的产业。这些重点产行业是由日本政府确定的,时称“产业优先顺序指定”。

据1952年3月27日颁布的政令《企业合理化施行令》,优先发展的业种计44个。当然,随着合理化的进展,指定业种及其数量也在变化。根据上述指定,50年代上半期先后制定出若干重点产行业合理化计划,其中重要计划有:1951年的第一次钢铁合理化计划、汽车合理化三年计划;1952年的煤炭合理化三年计划、钢铁设备合理化三年计划、电源开发五年计划、棉纺合理化计划;1953年的扶植合成纤维工业五年计划、电力五年计划、硫安合理化五年计划、开发石油资源王年计划、醋酸纤维发展五年计划等。每年都制定实施年度造船计划。

这一阶段的产业合理化运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的资金供给政策和特别租税政策推动。战前的日本企业,自有资本构成率一般在60%以上,由于战争的破坏和战败以来持续的通货膨胀,企业自身实力普遍下降,自有资本构成率只有30%左右。资金不足,成为实现技术设备现代化、合理化的最大制约。

资金供给政策包括多种措施,财政投融资是主要手段。1950至1954年间,以开发银行为首的政府系统金融机构共发放贷款12787亿日元,其中56.4%贷给民间企业,而在贷给民间的融资中,主要是用于设备贷款,并且主要贷给前述的重要产行业。据日本开发银行的统计,1951至1953年度中,民间企业设备投资共15514亿日元,其中内部资金和外部筹资分别为6911亿日元和8603亿日元,外部筹资占一半以上,而财政融资和普通商业银行贷款、证券市场筹资各占外部筹资的三分之一。在1951至1954年的开发银行对民间企业设备贷款中,电力、造船、钢铁、煤炭四大产业为1704亿日元,占贷款总额的84%,这一比例足以反映当时资金供给的倾斜程度。

1955至1961年的约6年间,日本经济已经进入高速增长时期,是战后实施产业合理化政策的第三个阶段。

在重点产业的选择与扶植方面,进入50年代下半期后,由于国民经济规模的迅速扩大,电力、钢铁仍未摆脱供不应求局面,故仍被政府指定为重点投资对象,但此时的电力投资已转向火力发电为主,“火主水从”。钢铁业投资着眼于建设大型钢铁企业,实行炼铁→炼钢→轧钢的连续化生产,在1956年开始的第二次的钢铁业合理化五年计划中,设备投资规模高达5331亿日元,为第一个五年计划的4倍多。经过前期的重点扶持,造船业已成为颇具国际竞争力的产业,政策优惠大幅度减少。煤炭业因资源的减少及煤炭、原油进口的增加,已经逐渐失去昔日的地位,进入60年代以后,更成为政策上调整、转移的タ阳产业。除上述四大产业外,汽车、家用电气、机械制造、化纤工业等新兴产业陆续成为政策支持对象,10年间,这些产行业的产值都增加了数倍。

在产业秩序和产业组织政策方面,本阶段的政策指向是鼓励、支持企业联合、合并,向大型化、系列化发展。例如,1955至1957年,日本政府先后颁布了煤炭合理化临时措施法、纤维工业设备临时措施法、机楲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机振法)、电子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电振法)等,承认有关行业采取的共同行为不违反禁止私人垄断法。1958年,日本政府还曾向国会提出再次修改禁止私人垄断法的提案,因争论颇大,成为废案。尽管如此,在政府的支持下,以旧财阀企业的集结为特征,同业合并取得重大进展。进入60年代后,不同行业间的企业加速合拢,从而为六大企业集团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审议会

日本政治体制中,除了法定的政府各常设行政职能部门外,还存在着为数众多的行政咨询、审议机构,一般称审议会。据《朝日年鉴》1981年公布的数字,审议机构达二百多个。这些机构或附属于总理府,或附属于各省厅,因需而设,因时而变,是从战前沿袭下来的一种特殊辅政形式。在1949年至1964年长达15年的产业合理化时期,通产省中存在着一个规模庞大的咨询审议机构一一产业合理化审议会,简称“产合审”。这是一个在战后推行产业合理化政策过程中发挥过特别重要作用的机构。

产合审是根据1949年9月13日吉田内阁作出的《关于产业理化》的决议,于同年12月24日正式成立的。1951年6月1日,日本政府颂布《产业合理化审议会令》(政令第17号),进一步从法制上奠定了其“事实上的政府机构”的特殊地位。

根据《产业合理化审议会令》和《产业合理化审议会审议要领》等法令、文件,产合审是一个由通产大臣直接领导的、由政府官员和民间人土共同组成的咨询审议机构。其基本职能是:根据通产大臣的咨询,调査、审议产业合理化的一般方针、产行业合理化的具体方针政策、合理化的资金及其他有关重要事项,向有关主管省厅的大臣提出建议。产合审委员限定在130人以内,由通产大臣任命,任期半年并可连任一次。产合审的庶务由通产省通商企业局(后改称企业局)负责。

产合审的组织形式是部会制,即在通产大臣兼任的审议会会长领导下,设立若干个部会,部会长由通产大臣指定,部会之下再根据需要设若干分科会,分科会中除产合审委员外,还包括由通产大臣任命的专门委员。根据审议会的规定,各部会的决议可作为审议会的决议直接递交有关主管大臣。

产合审成立初期,共设立了31个部会,即综合部会、一般部会,以及棉业、丝业、化纤、麻毛、纤维二次制品、染色加工、纸业、橡胶、窑业、皮革、生活用品、产业机械、电气机械、通信机械、精密机械、车辆、铸锻造、有机、无机、油脂、化肥、钢铁、钢铁二次制品、煤炭、煤气与焦炭、矿山、金属、石油、电力等部会。

其中,综合部会和一般部会最为重要。据产合审审议要领的规定,综合部会的任务是审议产业合理化的一般方针,协调、综合各部会的审议事项,具体内容是:产业结构的合理化,企业合理化及其具体措施,资本积累及合理化的资金,民主化的法令与合理化的关系,行业间合理化方针政策的综合调整,产业形势及海外经济动态分析等等。一般部会的任务是审议劳动、生产管理、财务、资本、运输等产业合理化审议会的一般性问题,是个跨行业、业种的横向型部会,其任务是审议、制定本行业及业种的合理化方针政策,具体内容包括:制定目标原价及标准原价结构,标准原单位,所需原材料及其筹措预测,原材料选择及其质量提高,生产技术的改善,设备的合理化及其现代化计划,工厂的集中及实现其适度开工率,设备增加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合理化所需资金及企业自筹能力,本行业业种的其他具体的合理化措施等。

产合审的成员包括官民两部分人,分别来自通产省及其它政府机构、民间金融机构、民间经济团体、大企业及学界。据1949年11月17日通产省通商企业局拟定的产合审委员名单,当时产合审委员共118人,其中通产省官员18人,他们是:通产省政务次官,事务次官,官房长,通商企业、通商、通商振兴、通商纤维、通商杂货、通商机械、通商化学、通商钢铁各局局长,煤炭管理局长,煤炭生产局长,矿山局长,电力局长,工业技术厅调整部长,中小企业厅振兴部长,东京通产局局长。这18名委员为“部会外委员”。其他“部会内委员”100人,其中除个别人来自政府特殊法人部门外,委员成分依次为大企业、经济团体学界及金融界。

在综合部会的10名委员中,5名来自大企业,2名来自经济团体,2名来自金融机构,1名为学者。在一般部会的10名委员中,经济团体及大企业代表7人、学者3人。

产合审规模庞大,人数众多,审议的内容相当宽泛。据通产省通商企业局企业第一课的一份统计资料,迄1950年4月27日,即在产合审成立后4个月的时间里,产合审以部会、分科会为单位,共召开了161次会议。另据统计,1952至1960年度的9年间(内缺1959年度统计),共召开965次部会、分科会会议。

产业合理化审议会是在日本政府决定推行产业合理化政策后,根据日本政府的设想和安排成立的准常设政府机构,政府自始掌握着这一机构的人事任命、审议内容等主导权。从这个意义上说,产合审机构可谓通产行政的一种补充。

造船业合理化审议会成员名单:

关谷胜利  运输省政务次官

秋山龙    运输省事务次官

舟山正吾  大藏省事务次官

山本高行  通产省事务次官

平井高三郎  经济安定总部官房

一万田尚登  日本银行总裁长官

北川祯   兴业银行理事长

屈武芳   劝业银行理事长

小林中  开发银行总栽

佐藤喜一郎  帝国银行社长

三鬼隆  八幡制铁社长

永野重雄  富士制铁社长

河田重   日本钢管社长

伊藤武雄  大阪商社社长

浅尾新浦  日本邮船社长

一井保造  三井船舶社长

俣野健辅  饭野海运社长

田中卯三郎  甲南汽船社长

渡边一良  日铁汽船社长

中村一彻  船舶エ业协会会长

李家孝   东日本重エ社长

丹羽周夫  西日本重エ社长

手冢敏雄  川崎重工社长

渡边二郎  函馆船渠社长

加藤五一  三井造船社长

土光敏夫  石川岛重エ社长

山县昌夫  造船协会会长

冈野保次郎  产业合理化审议会委员

野村治一郎   产业合理化审议会委员

石川一郎   经济团体联合会会长

从名单可以看出,造合审是由官民两部分人组成。官方除运输省两员次官外,还包括大藏、通产、经济安定总部等主要经济官厅首脑,以及日银、开银、兴银等政府金融机构的负责人。民间人士一部分来自经济团体或协会,这可能是考虑这些人容易站在较为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从经济界全局的利益出发发表意见。大部分民间委员则来自海运、造船和钢铁行业的大型企业,这些人最了解造船及相关产业的实际情况,但却容易从主观立场出发,竭力维护本行业及本企业的利益。根据西方的某种理论,政府与企业体现了一种对立关系,双方各自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从造合审的组织构成看,也体现了这种力量的配置。但来自经济团体的委员相对具有中立性质,有可能在审议会中发挥协调作用,这就是经团联会长石川一郎当选为造合审委员长的原因。

造合审中没有一个学者出身的委员,这与产业合理化审议会的构成不尽相同。这一点或可说明,较之产合审,造合审规模虽小,却是更具务实性的审议机构。总之,造合审作为官民结合的政府机构,为“官”“民”直接对话、协商与合作提供了必要场所。

杨栋梁著《国家权力与经济发展——日本战后产业合理化政策研究》中披露:产合审的构成除了前述的部会委员和专门委员外,笔者还从石川一郎的私存档案中发现一份手抄在经团联信笺上的“产业合理化审议会干事会名单”,时间为1949年12月,是否为石川手笔待査。名单中依次写着以下11人的名字,即兴银调查部长尾浦英夫、日银企划课长原博、安总调査课长大来佐武郎、安总复兴计室长佐佐木喜一、安总生产局次长井上尚一、通产大臣官房总务课长斋藤正年、复金第二部长密田博孝、日化协理财课长斋藤雄介、大藏省银行局总务课长杉山知五郎、三菱重工经理部长加藤戒三、日铁涉外部长岛村哲夫。在当时内阁决议、产合审规程及后来的产合审令中,都找不到这个干事会的依据,甚至连这个干事会的名称也没有出现过。此外,在迄今为止的日方研究文献中,也未见有关这一干事会的介绍。但从石川档案的这一手录看,当时存在这干事会无疑。从其成员构成看,它可能是一个由政府领导的统筹规划产合审人员选任、机构建设、职责划分等问题的临时班子,也可能是一个全面设计、协调和安排产合审活动的常设性组织。但这些推测还有待进一步考证。

上述事实表明,产业合理化审议会是在日本政府决定推行产业合理化政策后,根据日本政府的设想和安排成立的准常设政府机构,政府自始掌握着这一机构的人事任命、审议内容等主导权从这个意义上说,产合审机构可谓通产行政的一种补充。

随着产业合理化的不断进展,政策上需要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也在发生变化。与此相适应,产合审机构也多次发生调整和变动,除审议委员及专门委员频繁更换外,部会的设置方针在1953年进行了重大调整,由以前的行业、业种等纵向型部会为主,变成以横向型部会为主。部会及其分科会的数目也几乎年年变动年为20个部会60个分科会,1952年为12个部会44个分科会,1953年为8个部会,1955年为12个部会,1957年为17个部会1960年为12个部会。1964年3月31日,通产省设置法经部分修改,产合审被取消,同时成立产业结构审议会,原产合审下属的各部会被并入“产构审”,若干部会甚至连名称也未改,转而在产构审领导下继续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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