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艺术型服装设计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要件和影子要件,即独创性和艺术性。通过艺术性和独创性的合理界定,实现著作权法对艺术型服装设计的妥善保护。 来 源 | 《学海》2022年第6期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艺术型服装设计适用著作权法 保护的理论之争 艺术型服装设计艺术价值的突破,反映其寻求法律保护的迫切性。但是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的内在原因,以及具体适用的外在条件,都难以进行清晰的界定。究其根由,在于艺术型服装设计能否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以及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艺术型服装设计是否是最优的选择,在理论和实务当中尚存争议。 (一)艺术型服装设计是不是法律保护的客体 对于艺术型服装设计是否应进行法律保护,存在分歧的原因在于对艺术型服装设计是否应当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难以达成通识。争议的过程,又为认定服装具备作品属性的著作权法保护条件提供了不同的论证视角。 1.否定型 当前学界对于“艺术型服装设计”适用知识产权保护的合法性还是有很多不同的声音。部分学者将“艺术型服装设计”归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外空间”(IP's Negative Space)。早在2006年美国学者卡尔·劳斯迪亚(Kal Raustiala)和克里斯托夫·斯布里格曼(Christopher Sprigman)在其研究中以“法外空间”理论表达对时装设计领域不适用知识产权保护观点。这里面的知识产权“法外空间”,是从支持创新的角度出发,对那些本身就难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或者基于创新者积极性的视角不愿意因为保护的原因弱化影响其受众面。 易言之,此时的创新正在处于领域影响持续扩大的发展期,如果引入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反而将阻止创新。正因如此,部分学者主张通过实证研究,以此判断哪个行业需要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更有利于创新和发展。也就是说,以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无或者强度。司法实践对这种现象往往持一种回避立场,对服装是否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没有直接回应,而是通过运用证据规则驳回权利人诉讼请求的方式,回避了服装作品属性的认定。艺术型服装设计从表征上看,是满足“法外空间”理论需求的。实践当中对于“艺术型服装设计”确实也没有多少保护规则可言,艺术型服装设计领域已经将抄袭、借鉴当作再正常不过的行为,事实上也确实没有影响该行业的持续创和不断繁荣。 部分学者将之称为实现“潮流”的推手,通过该行业普遍存在的“诱导性过时”做法来打造某种“潮流”。进而形成了一种异化了的观点,即“艺术型服装设计”领域是依靠“抄袭”来促进发展,法律如果打破这一种发展规律,制止“抄袭”行为,既有可能会弱化甚至打消创新的动力,结果是导致消费者更少选择“艺术型服装设计”,影响整体的社会效益。 2.肯定型 “艺术型服装设计”作为智力劳动的成果,是其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理基础。任何一个行业或领域都应当在法律保护的“空间”范围之内,特别是需要通过智力劳动才能形成的行业或领域的智力成果。 其一,“法外空间”理论只从实证结果上论证不受法律保护的合理性,论证思路和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非常相似。可哪怕是“合理使用”,也也只能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使用,且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和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外空间”理论的结果主义,本质上是认可知识产权保护价值的,只是为某些行业领域提供多一种权利救济的思路,尊重权利主体的处分权。这种可选择性的救济,本质上仍是一种确定应受法律保护的状态。 其二,从艺术型服装设计的表征来论证其不需要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其论证逻辑也是说不通的。法律应当从正面的方式来鼓励和支持创新。艺术型服装设计的抄袭和复制,与其说是促进“创新”,不如说是反面“激励”。任何一个具有创新意识的设计者,都不会任何这种抄袭行为对自己有正面的影响,更不会认可抄袭行为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他们只会用法律武器来制止这种侵权行为。至于艺术型服装设计的抄袭借鉴所产生的推动创新结果,更多的是设计者面临被侵权而无从救济的妥协。法律不能无视对个人的不公正而选择放任甚至保护由个人牺牲所堆砌而成的整体上的可能的“社会受益”。 法律保护艺术型服装设计,当且应当从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价值出发,以此来论证艺术型服装设计适用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毋庸置疑,艺术型服装设计具备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价值”,法律应当进行积极的保护。这不仅是从根本上解决关于艺术型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也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适用和发展规律的一般性要求。 (二)艺术型服装设计是否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1.保护范畴的局限性,使得商标法保护艺术型服装设计成为非主流模式。 实务中有观点认为可将艺术型服装设计图当作图形作品进行法律保护,艺术型服装设计本身不是作品,难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商标法的保护思路,通常是将品牌价值的提升和维权路径的便利结合在一起。尤其像一些具有图案辨识度的艺术型服装设计,比如LV之类的国际奢侈品牌,往往会尽可能的多印制其标志性的艺术图形商标。但是,商标法能保护的艺术型服装设计毕竟不多,其范畴具有局限性。相对于大多数艺术型服装设计,尤其是主打艺术美感的设计很少会采用印制商标的做法。也就是说,商标法对艺术型服装设计的保护至多是一种选择,而非主流的保护模式。 2.保护的低效率性,使得专利法保护艺术型服装设计难以成为首位选择。 专利法作为一种保护力度和范围很大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于艺术型服装设计的保护有着“要式性、排他性、救济性”的优势。但是,艺术型服装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法保护路径的劣势更为突出。 其一,艺术型服装设计涉及获得专利法保护的路径是申请外观专利,但是申请的新颖性要求是非常高的。我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获得外观专利权的条件,表现为相关设计同当前国内外的现有设计明显不同。但是,艺术型服装设计是很难获得外观专利的,因为只要是服装就很难跳脱某些通用的设计元素。 其二,艺术型服装设计具有服装设计行业的周期性长的特点,这一点和专利权相对较长的申请周期及成本投入是格格不入的。一般来说,专利申请周期越长就越会导致艺术型服装设计被抄袭的风险,这种时间和经济成本的高投入并不利于艺术型服装设计的良性发展。 其三,艺术型服装设计在没有变现之前,也很难有效保障较为高昂的外观专利维护费用。 其四,对于一些艺术型服装设计,有可能经过一定周期后会再次“复兴”,但是外观专利的保护一般只有10年,显然是不够的。“申请标准高、申请周期长、维护成本高、保护期限短”这四点劣势,使得艺术型服装设计很少会选择用专利法来保护,保护的低效率性,注定了专利法不会是艺术型服装设计的首位选择。 3.著作权法保护艺术型服装设计虽然不尽善尽美,但却是相对最优的选择。 著作权法对艺术型服装设计,在证明责任上无形中增加了申请者的负担,不可避免的侵害了原初设计者的权利,在销售环节涉及到侵权难以获得保障。但是这些劣势明显弱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优势。具体而言,优势如下。 其一,著作权法保护艺术型服装设计,并不要求像专利权那样需要非常高的新颖性条件,这一点对于需求保护的申请者来说更为友好。 其二,著作权法的“自动获得”能够最大限度的节省申请时间,既不需要投入较高的时间成本,后期维护成本也相对较少,成本控制十分理想。 其三,著作权法对艺术型服装设计的保护,同样可以兼顾设计者的持续创新需求,优势表现在“合理使用”制度,可以启迪和助推后来的设计师在“巨人的肩上”更进一步创新。 其四,相对于专利法只有10年的保护期,著作权对艺术型服装设计有着更长的保护期限,对于艺术型服装设计流程周期性来说优势明显。通过对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三种保护模式的比较,著作权法保护是相对而言最优的选择。将艺术型服装设计的著作权法保护作为主要的救济方式,根本原因在于设计者申请保护的标准最低、难度最小、几率最大,权利能够获得最为实际的保护。尤其是专利权的“自动获得”制度,效率优势极为明显。 三 艺术型服装设计著作权法保护之根由: 智力成果的作品归属性 四 艺术型服装设计适用著作权法 保护的条件 五 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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