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用一招,让欠钱不还的朋友乖乖主动找我还钱3年前,朋友因为买房向我借了14000块钱,说好一年还我,结果却迟迟没有动静。 今年年初,我因为需要用钱,就向他追讨,结果每次对方口头上承诺还我,但就是不见打钱,就这样一直拖了大半年。 因为金额不是很大,所以这大半年以来我一直顾及情面,也没有撕破脸。但万万没想到对方最后竟然悄悄删除了我的微信和支付宝好友,电话也不接,这彻底激怒了我。 借钱救急是人之常情,但是借了不还就是人品有问题了,于是我决定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顺带教教对方如何做人。 很多人不愿走法律途径,主要是觉得太耗精力折腾不起,但殊不知如今是网络时代,其实也可以在线起诉维权,非常方便快捷。 我就是通过网络追溯,用了不到20天,足不出户就拿回了这笔钱,具体过程如下:
提交完成以后就等待工作人员审核,如果资料没有问题,一般一周内就会审核通过立案,如果有问题就按要求重新补充资料后重新提交。再接下去就是法院联系对方,一般会先尝试调解,调解不成再进行审理判决。 我9月21日提交的申请,在10月8日调解员打电话联系了我,紧接着那些消失的朋友突然主动联系了我,希望我撤诉。 此时主动权已经在我手里,没见到钱我当然不可能撤诉,对方无奈只好乖乖还钱。 以上就是我整个维权的过程,当然我希望大家永远都用不上,但万一遇人不淑,一定要记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我借给朋友10万块,当时约定月息一分五,快5年了却不还钱,我有借条,如果起诉能拿回本息吗?前面先是分享了我的维权案例,下面我们再来具体回答开头的那个问题,朋友借钱5年不还我起诉还能拿回本息吗?
很多人都知道我们的司法是不支持高利贷的,那么到底超过多少才算高利贷呢?这个标准,其实在2020年是发生了变化的。 最高法在2020年8月20日开始全面实施了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高利贷”的标准进行了调整。 在新版《规定》中,明确法律支持的最高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而在旧版《规定》中,民间借贷年利率24%以内受保护,超过36%以上才无效。 本题中借款已经过了5年,也就是发生在2017年,那么应该按照哪个利率标准执行呢?
也就是说,假如我今天去起诉,那么2017年到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只要年利率不超过36%就行,而2020年8月21日到今年的利息,则不得超过目前一年期市场利率的倍。 经过查询,目前1年期LPR为3.65%,4倍也就是14.6%。 本题中月息一分五也就是月利率1.5%,换算成年利率就是18%,明显是超过了14.6%。 综上所述:2020年8月20日以前部分的利息,可以按照月息一分五要求对方支付,而2020年8月21日迄今的利息,则只能按照14.6%计算(大概是月息一分二)。
那欠款5年是不是已经超过了追诉期呢?那也未必,首先我们要看欠条里面有没有约定还款日期。 如果有明确还款日期,那追诉期应该从约定的还款日期开始计算,例如约定3年后一次性归还本息,如今5年未还,那相当于违约2年,仍在追诉期内。 假如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追溯期就要从借款发生的那天开始计算,5年未还则已经过了追诉期。
如果期间债权人一直在向欠款人追讨欠款,那么就符合“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这一项,追诉期从债权人最近一次追讨的日期开始计算。 万一已经过了追诉期,是不是就一定要不回欠款了?一直以来民间就有一个“躲债”的说法,这是指很多人欠钱还不上,就跑到外地去躲起来,导致债权人找不到自己,也就无法向自己追讨,等过了3年追诉期也就把钱赖过去了。 所以说,一旦过了追诉期,再想要钱就非常困难了,但是也并非完全不可能。
这个案例其实核心说明的就是一点,欠款人对于债务重新做了确认,也就是《民法典》195条中的情形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这里面就可以利用一些技巧,例如可以诱导欠款人偿还部分债务,哪怕1000块、100块都行,只要对方做出还款行为,那就意味着对于债务的重新履行及确认,此时就可以重新计算追诉期;另外也可以通过减免利息及部分本金的方式与对方重新签订协议,一旦达成新的协议,也就是重新确定了债务关系,也可以重新计算追诉期。 当然,最关键的还是尽量不要让自己超出追诉期,一定要及时催收,如果联系不上对方,那就要及时通过法院立案起诉,以防止对方恶意躲债。 结语人生难免会遇到困难与挫折,请珍惜那些愿意在逆境时伸手拉你一把的人,不要让信任被辜负。 最后对于那些老赖,送给你们4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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