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之前是“真”的,现在已经废止。 先给出两个结论,随后稍微展开解释一下。
继承所得房产再出售,“满五唯一”情况下,不缴税这一点是很明确的。如果题主有兴趣,可自行查阅关于“满五唯一”的缴税规定。 但是,房产出售过程中,除了个税,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税种是增值税,按照5.6%左右征收,在房产“不满二”的情况下缴纳。如果满五,不涉及。 注意:
个税到底是全额征收、差额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不唯一情况下,必缴个税。 那么,是否如题主所讲:按照全额20%缴纳? 之前确实是这么规定:继承所得的房产再行出售,按照出售收入减掉继承时相关费用,按照20%征收个税,而且不能核定征收。这个规定,近乎可以理解为:全额20%征收个税。 但是,在2009年的时候,这个规定已经明文废止。现行规定是:
(以上“受赠”,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 也就是说:
99%以上的家庭都会面临继承问题!请关注“一纸家书”头条号,持续为您讲述身边的遗嘱、继承故事,为您系统讲解遗嘱、继承专业知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