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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提供劳务,是经营服务关系还是单纯劳务关系?

 刘忠民SDBZBX 2022-12-17 发布于山东

【税律笔谈】按

有关题述话题,较少人关注。毕竟,就法律层面而言,个人提供的劳务也属于服务范畴,服务与劳务并没有明显的区分界限,法律也没有区分的必要。但是,在个税层面上,个人提供劳务,是经营服务关系还是单纯劳务关系,与应税税目有直接关联,不同应税税目则对应不同计税方式,甚至可能享受或不享受具体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从纳税角度出发,题述区分很有必要。对此,本公众号在上一期公号文《企业将员工外包给灵活用工平台有风险吗?简析灵活用工的涉税法律问题(下)》中有所提及,本文则进一步对题述话题进行具体分析、阐述,以便个人或企业对题述话题有所理解。

【律师观点】

一、法律上就个人提供劳务为何种关系,没有进一步区分的必要

在这里我们已经排除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其适用的法律有很大不同,法律上有区分的必要。

但是一旦确定了个人提供的是劳务,则这种劳务到底是劳务还是服务就没有区分的意义。从概念角度,劳务属于服务的范畴,个人向他人提供劳务实际上也是个人向他人提供服务。并且,也没有哪一部法律或条文,就个人提供劳务还是服务进行区分。在民事法律领域,个人提供劳务还是服务,关键还是看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至于概念上的称谓对权利义务没有影响。

二、增值税领域,就个人提供劳务为何种关系,也没有进一步区分必要,但不同种类的劳务或服务,对应的税率可能不同

在税法增值税领域,《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提到“应税劳务”一词,但是此处的“劳务”的概念仅指向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为13%。然而,在实务中,个人提供的劳务不局限于加工修理修配,还体现更广阔的的经济业务领域,如:制图、设计、医疗、法律、会计、税务、咨询、授课、审稿、翻译、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中介服务以及其他个人可以提供劳务并赚取合法收入的行为等。

所以,在增值税领域,税法也没有就劳务与服务进行区分,甚至劳务和服务在某种意义上来讲,属于同一概念。而且增值税领域也没有区分劳务和服务的必要,增值税对具体税率的适用,有更为具体细致的规定。而非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项目外的其他应税项目,如:应税服务,也可以将其称之为“个人提供了劳务”或“个人提供了服务”。

结合增值税相关税收文件,经营服务除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外,还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七大类服务。

其中,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为13%,因个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现代服务中的不动产租赁服务等,适用的税率为9%;因个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基础电信服务等征收率为3%;不动产租赁服务的征收率5%。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应税服务,适用的税率一般为6%;因个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由此可见,税法在增值税领域仅是对具体的应税服务或应税劳务项目进行了较为细致的税率规定,但是没有在概念上或征税项目上,对劳务还是服务进行区分。

三、个人所得税领域,有必要对个人提供劳务的性质进行进一步区分

虽然,在法律及税法的增值税领域,我们没有区分劳务还是服务的必要,但是,在税法的个税领域,这种区分很有必要。因为,如果个人提供的是劳务,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按七级累进税率缴纳个税。如果个人提供的是经营服务,则按照“经营所得”,按五级累进税率缴纳个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从上述个税规定来看,税法对于劳务报酬的劳务以及经营所得的服务没有进行概念上的定义和区分,并且所具体列举内容,两者还具有重合性。比如: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医疗、讲学、咨询等;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且个税法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及经营所得都有兜底性条款。因此,从两者列举的内容来看,个人提供的劳务完全可以成为个人提供的经营服务;从劳务和服务的一般概念来讲,两者也没有明确的区分。那么,在个人对外提供劳务时,到底按“劳务报酬所得”还是按“经营所得”申报纳税呢?笔者认为:

1、个人提供劳务还是服务,不能从内容上进行区分

从上述规定来看,劳务报酬所得的列举内容跟经营所得的列举内容具有具体项目的重合性;从兜底条款角度来看,劳务报酬所得的列举内容可以完全适用于经营所得的兜底性服务所得。所以,针对个人提供的劳务或服务,我们无法从内容上来区分按何种税目报税。

2、个人提供劳务还是服务,可以从服务主体角度来区分

从经营所得列举内容来看,个体户、个独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个人若通过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或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所以,如果个人提供劳务或服务,是通过以上主体对外经营或涉及承包、承租经营服务的,那么,个人可以按照“经营所得”进行申报纳税。

3、个人提供劳务还是服务,应当将纳税申报选择权交予个人

前述2点在判断上较为简单。但是,如果是个人直接对外提供劳务,比如:咨询服务或劳务。此时,个人应当按照何种税目进行申报纳税呢?

对此,有观点认为,可以根据劳务的临时性还是持续性、自负盈亏与否、是否有经营投入等因素来区分。此种区分似乎具有一定道理,毕竟劳务从字面意思理解,一般具有偶然性、不规律性、临时性、缺少经营投入;经营服务从字面意思理解,一般具有持续性、规划性、有经营投入。但是,这种理解太过于主观,法律及税法并没有这样区分。且在灵活用工比较普遍的背景下,是否偶然发生、是否具有持续性、是否有规划和投入,很难进行明确区分。甚至个税法对于劳务还是服务的列举也是存在重合性,没有就劳务还是服务背后的特征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个税法已对劳务或服务有相同或相似列举和兜底性列举的情况下,应当理解为个税法是允许个人自由选择适用“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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