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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8)税额

 魏春田 2022-12-20 发布于陕西

虚开的税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对于空壳公司虚开税额如何计算,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一些争议。

有人认为,对空壳公应进项销项合并计算。原因在于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都属于虚开。因此,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进项税额,以及为他人虚开的销项税额应该合并计算。

也有人认为,应选择其中数额大的作为虚开的税额。这种观点是目前司法审判中的主流观点。

从增值税的底层逻辑上看,空壳公司的虚开,因为没有实际的经营活动,因此也就不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所以,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不存在进项税额;为他人虚开,也不存在销项税额。但现实中,进项票注明的进项税额,销项票注明的销项税额,都是实际存在的,同时也是定罪的重要依据。换句话说,没有这个数额就无法定罪,因此,以其中数额大者作为定罪的标准是合理的选择。

更何况,增值税是个链条。甲公司的销项税额就是乙公司的进项税额;乙公司的销项税额就是丙公司的进项税额。假如在这个链条中全部是虚开,进销项合并计算,等于每个公司都存在重复计算,这也有悖于司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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