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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固定资产使用后12个月内未取得发票税务如何处理?为您全面解读

 枫雨书轩 2022-12-21 发布于四川

       又到年底了,发票又提上日程了,有些业务就是没有发票,比如: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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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地税局案例:

        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某一企业在检查年度有一笔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检查人员仔细核对,发现该笔固定资产并未全额取得发票。当检查人员进一步深入核查时,发现企业已经对该项固定资产全额按照直线法计提了当年度的折旧,但直至检查时仍未按合同总额取得发票。

      上述案例中,到检查时为止,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已经超过12个月,而企业对该笔固定资产仍未按合同总额取得发票,且没有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出纳税调增,因此检查人员调增了该笔折旧,要求企业针对该项调整补缴了企业所得税,依法加收滞纳金,并按规定对企业进行了处罚。

         税务机关查处企业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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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号文件法规原文摘抄: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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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逐句仔细阅读此条文:

(1)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估入账,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2) 12个月内,取得发票后进行调整;

(3) 12月内没有取得发票呢?没有细说。

但是根据语文阅读,仔细通读此条文:

(1)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2) 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调整计税基础,不调整折旧,可以跟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3)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即:12个月内取得发票,对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进行调整;

如果12个月内没有取得发票,则无需调整,即按合同金额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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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局肯定不这么认可,因为以票控税的观念已经根深蒂固,没有发票怎么能扣除?

        但是仔细通读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很失望没有找到发票的东西。

        其中对于税前扣除的定义:企业①实际发生的②与取得收入有关的、③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真实合理才是立法的根本。

       另外,发票只是证据的一种,除了发票,合同等其他相关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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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79号文件没有把事情说得很清楚,于是各地税务局都开始脑补下文,比如: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问: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作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如果发票金额与暂估金额不符且12个月是跨年度的,影响的折旧如何进行调整?是通过申请补交或退还上年度企业所得税?还是将影响的折旧额随第二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考虑?

解答: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可以按照合同金额暂估并计提折旧,企业应当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如果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的且跨年度的,应在发票取得当年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对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不得继续计提折旧,已计提的折旧额应当在12个月期满的当年度全额进行纳税调增。

青岛国税对79号文件理解为:

(1)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2) 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计税基础

(3)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即:12个月内取得发票,进行调整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不调整折旧;

如果12个月内没有取得发票,基础基础为0,不能计提折旧,换句话说,这个固定资产所有的折旧都不能计提,以前暂估计提的,都要调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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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金融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规定:

3.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12个月前、12个月后】

在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针对此项规定明确以下问题:(1)企业因工程款项尚未结清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后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暂估价计提折旧从税前扣除。(2)企业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可以调整投入使用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其以前年度按暂估价计提的折旧也应相应调整。(3)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折旧额。因此,对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调整该项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算扣除的折旧额,其以后年度的折旧按调整后的计税基础减已提取折旧额后的资产净值计算。

北京西城国税局对79号文件的理解为

(1)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2)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计税基础及折旧

(3)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即:12个月内取得发票,进行调整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及折旧;

如果12个月后取得发票,调整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但不调整折旧。 如果一直拿不到发票,则就一直按合同金额折旧。

07

      企业涉税工作其实是法律工作,而非会计核算工作。

       对于纳税人来说,如何理解这个条文,跟税局会有差异,因为双方立场不一样,纳税人是尽量少纳税,税局的立场是尽量多纳税。因为作为一个税务工作人员,如果少纳税,他会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多纳税,不会有风险。

       当然,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加强内控管理,尽量早点拿到发票,大家都相安无事。

       作为会计人员,我们一般会以当地税局意见为准,毕竟,我们不会因为这个纳税调整而跟税务发生冲突,而是直接纳税调增了,尤其是金额不大的时候,但是,如果金额巨大,涉及的利益非常多,那就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些公司也会有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

        实践工作中,从来没有标准答案,有的只是风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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