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国雄 提要:新追诉标准与2014司法解释不一致。法院审理案件时优先适用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没有相关定罪量刑标准的,才参照适用“立案追诉标准”。这个原则应该不会变,所以笔者认为在最高院关于走私假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修订之前,“新追诉标准”被法院采用的可能性低。 (假币 图片来源于网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年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修订),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下称“新追诉标准” 其中,对于走私走私假币案,如下规定:
第二条[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 下称“2014司法解释” 吴国雄律师:综合比较上述几个法律文件,发现“旧追诉标准”和“2014司法解释”是一致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而“新追诉标准”则增加了:“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二年内因走私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走私假币的”以及托底条款。 “新追诉标准”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司法法性文件”由最高检和公安部印发,而“2014司法解释”是司法解释,由最高院和最高检联合发布。如果发生了“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二年内因走私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走私假币的”案件被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起诉,法院怎么判呢? 或许回顾一下以往的“往事”可获一些启发 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即本文所述“旧追诉标准”),2010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法发〔2010〕22号),其中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规定。 换言之,法院审理案件时优先适用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没有相关定罪量刑标准的,才参照适用“立案追诉标准”。这个原则应该不会变,所以笔者认为在最高院关于走私假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修订之前,“新追诉标准”被法院采用的可能性低。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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