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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脚签离职协议领23w补偿,后脚就举报未足额缴纳社保。法院判了

 昵称37073511 2022-12-24 发布于河北

如果要说公司最容易被离职员工“秋后算账”的事情,社保绝对算得上是其中之一。于是乎,很多公司就会在员工的离职证明或者离职协议上加上这么一句话:员工的各项薪酬均已结清,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社会保险、加班费...

而今天我们要分享的这个案例,也是这种情形。不同的是人家是离职协议签了,补偿金也拿到了之后,反手就起诉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更关键的是人家打官司还赢了!这到底是什么情况,我们接下来就一起来了解一下【案号:(2020)京01民终1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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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大元为北京某公司员工,2015年7月15日,公司与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里,注明:

马大元于2013年12月入职,2015男7月15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作为马大元在公司工作12年工龄的补偿,公司在2015年8月15日前会支付给马大元23w余元的经济补偿金。除此外双方已不存在任何劳动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加班工资、社保、公积金....)。”

当公司将23w补偿金按照约定支付给马大元后,马大元以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向社保部门进行了投诉举报。

2019年3月22日,公司在社保部门的稽核检查下,对马大元的社保进行了补缴的同时还被罚了20w余元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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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公司申请仲裁,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离职协议,公司也应将23w的补偿金支付给马大元后,马大元却私自反悔,违反双方的约定。因此要求马大元返还公司支付的23w赔偿金,并承担公司补缴社保所交纳的滞纳金10w(公司所缴纳滞纳金的5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公司所支付给马大元的23w元赔偿金,从双方的约定中可以认定为属于对马大元12年工龄的补偿,并不包括未给马大元足额缴纳社保的赔偿。

公司没有给马大元足额缴纳社保,马大元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而双方所签订的离职协议中“双方已不存在任何劳动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加班工资、社保、公积金....)”属于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应为无效;

因此,因为公司要求马大元退还已支付的23w赔偿金、承担10w社保缴纳滞纳金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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