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1.产品销售收入 (1)产品销售收入包括销售应纳增值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取得的收入,以及随同产品销售,从购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价外收入。对产品销售中发生的销货折让和折扣,如与价款在同一张发货票上单独注明的,可作为产品销售收入抵减项目处理。 (2)企业销售带包装的应税产品,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在财务上如何处理,也不分是自制的还是外购的,均应并入产品销售收入。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单独收取押金的(除水泥纸袋押金外),凡是在规定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并入产品销售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企业除产品销售以外的应纳增值税其他销售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如材料销售收入;废品、下脚料销售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等等。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3%。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适用9%税率的图书、报纸、杂志指的是什么?报废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是否仍适用9%税率?我们继续分析如下: 1.图书 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2.报纸 报纸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 3.杂志 杂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那么报废的图书、报纸、杂志适用的税率是多少呢?那么我们可以从图书、报纸、杂志等报废要求进行分析。 图书报废一种是图书在发行过程中,某些品种由于政治原因或编辑出版事故等原因停止销售作报废处理;另一种是由于发行部门进量过大,呆滞积压,失去时效和使用价值,或管理不善,风黄污损等,不能继续发行,即使降价也难以销出,由企业具体鉴别后,作淘汰处理。 按照报废的流程和要求,对报废图书等进行装车之前,应对图书等进行切割等必要的报废处理,使图书无法再次销售。图书报废处理后装车拉走,以过磅称重的重量为依据结算货款(重量×收购价格)。 所以,我们了解到,报废的图书、报纸、杂志等已经无法满足出版发行要求,而且按照报废规定,需要对完整的图书、报纸、杂志等应对图书进行泼墨、切割等必要的报废处理,使图书无法再次销售,成交方收购的报废图书只能用于化浆造纸用途,不得以正常或特价书等形式进行二次销售流入图书市场。 故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不得简易计税,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没有税收优惠。自2019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3%。故企业报废的图书、报纸、杂志等货物适用的税率一般纳税人按照13%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延申知识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情形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时,可选择减按2%征收,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减税,按3%征收,可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情形】 购入的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税: A.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B.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相关的交通运输服务; C.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或2013年7月31日以前 (1)非汽车、摩托车、游艇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A、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B、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即13%)征收增值税。 【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选择如下: (1)不放弃减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若放弃减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条规定只适用于符合简易征收的转让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行为,以上公式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定纳税人均适用,不管选择按2%还是3%均属于简易计税方法,对纳税人而言其增值税进项税额都是不能抵扣的。 (2)汽车、摩托车、游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已全文废止]》(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A、2013年8月1日前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3年8月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B、2013年8月1日后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一般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购进使用后再出售的,应适用13%税率,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二手车经销其收购的二手车 二手车经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1.按照0.5%计算销项税额 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2.可开具0.5%二手车销售统一专用发票 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1)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2)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二)除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1.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三十五条的解释,这里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所以,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的的纳税人只能是其他个人,即自然人。 2. 除其他个人以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照常征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即13%)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销售旧货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年第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旧货经营单位,不管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均应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并且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放弃减税开具3%专票不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销售旧货只能按照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并且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结】 简易计税方法只适用于除其他个人以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选择适用3%或减按2%】和销售旧货【只能适用减按2%】,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如果销售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管是不得抵扣情形(包括简易计税期间购进的),还是营改增前无法抵扣情形,抑或是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的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的情形,其使用过后再销售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只要在购买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括按规定取得抵扣凭证可以抵扣但未抵扣的,或者可以抵扣但未取得抵扣凭证而未抵扣的),均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3%或选择减按2%。但是,除固定资产以外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均应当按废品销售适用税率13%计算征收增值税。 【往期文章推荐】 ![]() ![]() PS:由于微信公众号推送方式发生变化,请小伙伴们关注【爱问财税】公众号后,按照以下步骤将公众号“设为星标”或“推荐给朋友”,也可以点击文章右下角的“在看”,或将文章分享到朋友圈,帮助到更多的小伙伴。欢迎关注并转发,您的关注就是小编持续分享的动力,再次感谢小伙伴们的支持与鼓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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