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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家暴可评见义勇为,贵在纠偏观念

 黄齐超 2022-12-27 发布于河南

制止家暴可评见义勇为,贵在纠偏观念

11月29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条例》共六章47条,进一步明确了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各方的职责,细化了家庭暴力预防、处置、受害人救助等相关措施及法律责任。其中一个亮点是:“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抵制家庭暴力,符合见义勇为确认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和保障。”据悉,该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12月25日            《法治日报》)

这是继江苏、河南之后,第三个将“制止家暴”纳入“可申请见义勇为范畴”的省份。在反家暴的地方法规中加入该条款,无论是江苏、河南,还是现在的河北,都受到了网友的极力热捧。甚至有网友不吝赞词,称赞这是“前卫”、“硬核”。

然而,制止家暴可以申请见义勇为,非需要地方法规来固定下来吗?换而言之,其他没有该法规的省份,难道制止家暴就不能申请见义勇为吗?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无论在哪个省份,都没有把“制止家暴”排除在“申报见义勇为”的范畴之外。比如,一个人因为制止家暴而受到严重伤害,就可以申报见义勇为,也应该会被批准。只不过,有些人可能因观念的偏差,没有积极申报。

制止正在发生的家暴,往往具有紧急性,也伴随着危险性。但这恰好符合“见义勇为”的构件。符合“见义勇为”的三个构件为:自愿性、利他性和紧急性。因自愿救助家暴中的受害人而遭遇巨大的伤害,完全符合“见义勇为”的三个构件。所以,即便不是发生在河南、江苏和河北,制止家暴也可以申报“见义勇为”,相关部门应当批准,给予救助人“见义勇为”的光荣称呼,以及相应的物质奖励。

既然如此,我们为何还将“制止家暴”纳入“可申请见义勇为”的范畴?在笔者看来,这不是多余之举和法规的重叠,它的积极意义在于对旧观念的纠偏,以及用法规的形式保障救助人的权利。长期以来,大家的心中存在“法不入家门”的观念——家暴就是家务事,外人不宜介入,也无权阻止。这显然是错误的。

2016年,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开始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这是我们第一次旗帜鲜明地指出“家暴即违法”,进而否决了“法不入家门”的错误观念。家暴不仅是社会文明之耻,还是违法之恶劣行,制止违法行为,当然属于社会公共事务,怎能是家务事呢?现在,三个省份在地方性法规中强调“制止家暴可申请见义勇为”,是对“家暴不是家务事”观念的再次强化,很有必要。

无论什么情景下,职责外的保护弱者而伸出援手,且为此付出了重大的牺牲,这都是一种见义勇为之举,包括制止家暴。我们乐见地方法规、条例中,出现鼓励民众积极参与制止家暴的条款,毕竟,反家暴既要靠受害人勇于说“不”,也要靠全社会摒弃“家暴是家事”的观念,这样,大家在面对他人的家暴时,才能勇敢地站出来,无心理负担、无后顾之忧地制止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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