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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对塔吊拆卸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失察,被追究刑事责任

 草灰CHLH 2022-12-29 发布于四川

声明:本文为建设施工安全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2020年8月4日10时10分左右,丰城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警务技能训练基地业务用房及剑南派出所新建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在拆卸塔吊施工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

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市:塔吊拆卸过程中,拆卸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流程,擅自提前拆除下回转支座与顶升套架连接销轴,且顶升油缸横梁未准确搁置在标准节踏步并插上保险插销,产生滑脱,造成顶升套架及工作平台自由坠落撞击附墙装置,导致3名在工作平台上的作业人员随套架一起高空坠落。

在事故责任认定中,江西某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兼安全员涂某彬,因未履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塔吊安拆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塔吊拆卸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对其涉嫌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事故详情

2020年8月4日10时10分左右,由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丰城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警务技能训练基地业务用房及剑南派出所新建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工程项目在拆卸塔吊施工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453.5万元。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该项目为丰城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警务技能训练基地业务用房及剑南派出所新建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工程项目,项目总建筑面积23000平方米,其中地上17000平方米,地下6000平方米,合同价格7200万元。该项目于2018年9月27日开工建设,计划于2019年12月27日竣工。截至事故发生,该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丰城市公安局,总承包单位为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杭州市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监理单位为江西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勘察单位为江西省岩土工程勘察院,设计单位为杭州市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塔吊产权单位为江西机械有限公司,塔吊拆卸单位为江西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

(三)事故塔吊情况

1.塔吊基本信息。该塔吊由江西机械有限公司生产

2.塔吊安装和拆卸情况。根据《丰城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显示,塔吊进行安装,安装高度为39米;2019年6月26日,经江西建宇建筑设备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安装质量检验检测,由其出具《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根据《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临时)》显示,经安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2019年7月8日,由丰城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内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临时)》,塔吊开始投入使用。根据《丰城市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申请表》和《塔机拆卸施工方案》显示,江西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制定拆卸施工方案,方案明确塔吊拆卸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李为安全员,黄焱、刘根、阮成、涂彬为拆卸人员,并向丰城市建筑安全监督站提交告知表,办理报备手续。2020年8月3日,新余市分宜县的张勇电话询问江西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胡兵是否有塔吊需要安拆。刚好该项目塔吊已报停,需要拆除,胡兵在未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丰城市建筑安全监督站报备的情况下,擅自将塔吊拆卸任务交于张勇。2020年8月4日早上7点40分左右,张勇以个人名义召集新余市渝水区的邱根、彭敏一起来到该项目进行塔吊拆除作业。

(四)现场勘验情况

1.现场勘验发现拆除状态中的塔机高度有15个标准节,每节高度2.8m,标准节总高度42米,塔机中心距建筑外墙约1.5m。拆卸方向为起重臂朝南,平衡臂朝北,操作室朝西。附墙位置在第9节标准节中部,顶升套架滑落至附墙抱箍处,冲击力造成抱箍向下位移到第8节与第9节标准节螺栓处卡住,抱箍与标准节有明显摩擦痕迹约0.6m。与抱箍连接的三根附墙杆均已产生角度位移,其中两根附墙拉杆根部耳板拉断撕裂。跌落的顶升套架金属框架无可见变形,安装在套架上的工作平台及栏杆被甩落,只有下层搁置顶升泵站的平台在原有位置上,连接在顶升油缸处的两根油管拉断。顶升油缸活塞杆在重力和冲击力作用下已全部伸出,连接的顶升横梁与标准节呈45度角自由悬垂,横梁上的保险插销未打开。

2.塔机起重臂、平衡臂、回转塔身等上部构件完整,变幅小车在起重臂根部,吊钩及起升钢丝绳已拆除。平衡臂有一块配重块,其余配重块已吊装拆除。回转塔身下支座与标准节的8个连接螺栓为紧固状态,与顶升套架连接处的销轴已经拆除并放置于下支座内圈平台网上。
3.塔机基础周边东南方向地面有已经拆除的配置块5块,基础旁3米范围内东、南、北方向均发现甩落变形的平台、栏杆和顶升泵站。南面10米处有一周前(具体时间不详)拆除的标准节3个和顶升套架两个完整的工作平台及栏杆,拆除的标准节螺栓及标准节引进轮4只均整齐的堆放在平台网内。三名作业人员坠落位置均在基础北面,其中两名作业人员跌落在基础基坑旁,一名作业人员跌落在深度约1.4米基础基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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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处置、信息报送及人员伤亡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0年8月4日上午7时30分左右,江西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安全员涂彬受公司副总经理胡兵指派,到达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与彭敏、张勇、邱根等3名塔吊作业人员会合,准备塔吊拆卸作业。7时40左右,彭敏3名塔吊作业人员到达现场,涂彬随后向丰城市住建局安监站负责机械安拆工作的付斌发微信,告知该项目拆除塔吊事宜,付斌询问其是否办理拆除告知手续,在确认已办理告知手续后,告诉涂彬其稍后会到项目。拆卸作业前,涂彬使用方木设置警戒区域后指挥吊车移位。8时左右,塔吊作业人员彭敏、张勇、邱根陆续穿好工作服和佩戴安全带后,登上塔吊开始拆卸作业,8时30分左右,开始拆卸配重块,9时左右,完成五块配重块的拆卸工作。其中,8时40分左右,斌电话告知涂彬其还在其他项目检查,待检查完后会到塔吊拆卸现场查验相关作业人员证件,在此之前不得先行拆除塔吊。8时50分左右,张勇打电话给涂彬让其帮忙买水,9时20分左右,涂彬乘坐人货电梯送水到达屋顶,将水交给一名拆卸人员,并告诉他现在天气炎热,在安监站人员到达之前停止作业,随后对驾驶室的两人进行喊话,让他们回到地面休息,当时三人均口头答应停止作业暂时休息,涂彬便乘坐人货电梯下到地面,继续指挥汽吊移位。10时10分左右,塔吊上3名作业人员随套架一起坠落,砸中塔吊附墙拉杆后被甩至地面。
(二)应急救援处置和善后情况。听到声响后,涂彬立刻和吊车司机杜良上前查看,发现张勇和彭敏两人躺在塔基北侧,搜寻发现邱根在基坑内被模板盖住。10时23分左右,涂彬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请求医疗抢救。
(三)信息报送情况。事故发生后,江西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安全员涂彬于2020年8月4日10时23-25分分别电话报告了其所在公司副总经理胡兵和公司实际控制人李。10时25分,涂彬向丰城市住建局安监站站长熊报告,10时29分,熊向丰城市住建局副局长甘报告,甘到达现场后于10时45分向丰城市住建局局长崔光报告。10时47分,崔光向丰城市应急局局长赵通报发生事故。11时左右,崔光和赵到达现场;12时30分,宜春市住建局向省住建厅安质监局通报发生事故;12时46分,丰城市应急管理局电话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12时50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向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宜春市委办值班室、宜春市政府办值班室电话报告事故情况。13时30分,宜春市住建局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了事故情况;13时41分,丰城应急管理局通过江西省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传真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事故;14时10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通过江西省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传真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情况;14时12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通过传真向宜春市委办值班室、宜春市政府办值班室书面报告事故。
(四)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该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合计约453.5万元,死亡人员信息如下:
1.彭敏,其为塔式起重机司机,特种作业证号为赣K042014004761。
2.张勇,其为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特种作业证号为赣K052017000382。
3.邱根,其为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特种作业证号为赣T052019910077。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塔吊拆卸过程中,拆卸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流程,擅自提前拆除下回转支座与顶升套架连接销轴,且顶升油缸横梁未准确搁置在标准节踏步并插上保险插销,产生滑脱,造成顶升套架及工作平台自由坠落撞击附墙装置,导致3名在工作平台上的作业人员随套架一起高空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不落实。一是江西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塔吊安拆单位,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塔吊安拆方案操作性不强、与实际不符;未经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查,未向丰城市住建局建筑安全监督站报备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拆卸人员。作业前未对拆卸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在塔吊拆卸作业时,对现场作业人员违反塔吊拆卸操作规程和流程,擅自提前拆除下回转支座与顶升套架连接销轴等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消除。二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不严格,对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执行丰城市住建局停工整改通知;对塔吊安拆方案与实际不符、安拆单位更换塔吊拆卸人员等未严格审查;塔吊拆卸作业时,项目负责人未到岗履职;对现场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现场拆卸塔吊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消除,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2.项目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江西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监理单位,履行项目监理职责不严格、不到位;对塔吊安拆方案与实际不符、安拆单位更换塔吊拆卸人员等未认真审核;在明知该工程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总承包单位的施工行为,且未向主管部门报告;未认真执行实施项目危大工程监理要求,且事发时监理员不在拆卸作业现场进行巡视检查,未对塔吊拆卸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3.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不落实。丰城市公安局作为本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单位首要安全责任不严格。在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对丰城市住建局停工整改要求执行不到位;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未明确职责分工形同虚设,对该建设项目现场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不到位;未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对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严格管理。
4.行业安全管理部门监管失之于宽软。丰城市住建局作为行业监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发现该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下达了停工指令,但未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致使非法建设行为持续存在;对建筑施工领域危大工程、机械设备监管不到位。丰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进行监督管理。丰城市自然资源局对该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进行监督管理。
5.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丰城市人民政府未明确部门和属地工程建设领域非法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有效督促丰城市住建局、丰城市自然资源局、丰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丰城市住建局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及该工程项目监管不力等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丰城市公安训练基地建设项目“8·4”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建议
1.张勇、邱根,男,江西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外聘塔吊拆卸工,违章操作,导致塔吊平台坠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2.彭敏,男,江西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外聘塔吊司机,违反规定脱离司机工作岗位,事发时与拆卸工一起随塔吊平台坠落,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3.涂彬,男,江西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兼安全员,未履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塔吊安拆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塔吊拆卸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对其涉嫌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二)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1.李,男,江西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持公司全面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2.胡兵,男,江西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从业人员疏于管理,督查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临时更换安拆人员且不报备负有领导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江西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撤销其副总经理职务,并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万元罚款。
3.李仁,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持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不力,对项目负责人未按要求在岗履职的行为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4.刘,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销其副总经理职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0.5万元罚款。
5.陈明,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长期未按要求在岗履职,事故塔吊拆卸作业时,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和六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建设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6.赖平,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项目专职安全员,未按要求在塔吊拆卸现场监督,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塔吊拆卸过程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安全员资格,并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1万元的罚款。
7.顾奇,男,江西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持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不力,对项目负责人未按要求在岗履职的行为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8.王珠,男,江西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力,未发现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江西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销其副总经理职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万元罚款。
9.熊晖,男,江西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监理工作履职不到位,对塔吊拆卸施工方案未认真审查,未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实施巡视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10.李龙,男,江西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员,监理工作履职不到位且事发时不在事故塔吊拆卸作业现场巡视检查,对塔吊拆卸施工监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的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宜春市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和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由宜春市纪委监委提出;涉嫌刑事犯罪人员,由宜春市纪委监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江西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处100万元的罚款。
2.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55万元的罚款。
3.江西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监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处50万元的罚款。
(五)其它处理建议
1.责成丰城市公安局向丰城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责成丰城市人民政府向宜春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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