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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店博主评论失实,被诉侵害企业名誉权

 常青法苑 2022-12-29 发布于北京

题目】探店博主评论失实,被诉侵害企业名誉权

导语】网络社交平台已成为公民进行言论表达的重要阵地,但言论的表达和评价必须基于客观事实,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底线。

案情介绍

被告王林系探店达人、新浪微博大V,拥有大量粉丝。原告深圳A家政公司是当地一家知名家政企业。2021年初被告王林发布“家政测评”系列,计划测评本地较知名的家政公司服务质量。2021年3月-12月期间持续发布了58条与原告A家政公司直接、间接相关的微博与短视频,测评中包括A家政公司服务水平低,使用的清洁用具不达标,服务人员态度极差等评论,并大量使用侮辱性词语。

原告A家政公司认为被告王林评价失实,其行为已侵犯原告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王林删除相关微博及短视频、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4万元。

法院观点】 

被告作为探店达人拥有大量粉丝,应以更专业的方式进行表达,审慎使用其影响力。本案被告王林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评论内容的真实性,其发布的多条微博内容中带有强烈的侮辱意味,已超出监督、评价的合理范围,确有侮辱、诋毁原告的故意。考量发布言论的持续性,这一行为整体上已经构成对原告的侮辱,足以降低原告的社会综合评价,导致原告的名誉权受损。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判令被告删除相关微博,在微博公开赔礼道歉并置顶90日,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及费用12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系测评博主言论自由与企业名誉权冲突的案件。数字时代,微博、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平台等网络社交平台已成为公民进行言论表达的重要阵地,但言论的表达和评价必须基于客观事实,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底线。针对网络平台大V、知名博主、百万UP主等,其公共言论具有传播速度快、后果不可逆、社会影响大等特点,相较于普通民众应具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避免因不实或过激言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

企业的名誉权包含着社会外界对于企业经营状况、产品服务质量、行业水平等一系列整体社会评价,其与财产属性、市场竞争力紧密关联,对企业自身具有重要影响。本案原告作为知名企业,应当允许公众和媒体出于舆论监督而进行评论,对其名誉产生的不利影响应秉持一定限度的容忍,但本案被告王林作为探店博主持续发表带有强烈侮辱意味或者负面评价内容,已经脱离了基本客观事实和所负有的容忍限度,超出了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和正常舆论批评监督的范畴,导致原告企业整体社会评价降低,造成利益的减损,因此被告王林已构成对原告企业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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