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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露出税收知识模糊、错误的一个问题:个人所得税可以跨月申报吗?

 刘刘4615 2022-12-29 发布于辽宁

税海涛声 2022-12-29 00:00 发表于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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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可以跨月申报吗?

近日,看到有网友询问一个问题:

个人所得税可以跨月申报吗?比如10月发放9月的工资,11月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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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真没想到,这个古老的问题,居然还有没搞清楚的,而且提问者的思维中还暴露出模糊、甚至是错误的税收知识在内。
按照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因此,“10月发放的工资,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在11月申报解缴”是完全正确的!依法也是应当如此的。
但这并不是什么“跨月”申报,在个人所得税中,当月所发放的是哪个月的工资薪金(工薪属期)并不重要,即税款所属期与该税款对应的工薪属期是哪个月份并无什么关系发放工资薪金的月份即为当月所预扣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所属月份(税款所属期),当月预扣的税款,就是应在次月十五日内解缴入库。

现将笔者2018年9月4日和9月10日分别推送的《个税工薪项目扣除费用5000元新规解析》《代扣个人所得税解缴时点的正确打开方式》两篇文稿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个税工薪项目
扣除费用5000元新规解析

文/段文涛

近日,个人所得税工薪项目的每月费用扣除标准调整至5000元成了热门话题。既有不少网友在微信咨询时表述,也有诸多财税微信群在讨论时提出:

10月申报9月的工资个税时就可按5000元作为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吧?

我们发工资都是15号以后,当月申报的个税是上上个月的工资,这样的话10月份申报的是8月的工资,那岂不是我8月的工资表都应该按5000扣除了,这样对吧?

难道不是吗?从10月1日起执行,是按申报时间点说的,10月份申报时肯定可以按5000元作为费用扣除的。

......
那么,究竟如何理解新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每月5000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这一规定呢?
就税收实体政策而言,大凡规定自何年何月开始执行,均是指的税款所属期,如“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的政策,相信大家都会知道,这是指的2018年、2019年和2020年的应税所得。没人或很少有人会认为在2018年1月至5月申报2017年的企业所得税时就可适用。
再如,对“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样相信没人或很少有人会认为税款所属期在5月份以前的土地使用税也能享受该政策。
那么,为何到了个人所得税施行新政策时,就会有这么多的误解呢,除了主观因素外,主要还是与个人所得税计税及申报的特殊性有关。
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是以员工当月取得的工薪所得为计税依据,计算出应扣缴税款后,在下月15日前解缴入库。但对于工薪发放,又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普遍都是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二是有些单位是当月发放本月的工资。
就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这种情形而言,就会出现前文说的“当月申报的个税是上上个月的工资”这种认识。如,9月份发放8月份的工资,同时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待到次月(10月)再申报解缴。这样一来,就出现了大家常说的,10月份申报的是8月份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这一习惯说法。其实,准确的说法应该是,10月份申报的是所属期为9月份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税款所属期与该税款对应的工薪属期是几月份并无什么关系,而是指的税款形成的时期

据此,按照规定,新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每月5000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是指的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0月1日以后的税款计算适用新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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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个人所得税解缴时点的

正确打开方式

文/段文涛

《计缴工薪个税扣除费用5000元究竟何时开始?》一文发出后,读者反映很热烈,发出后半天时间的阅读点击就达20000多次,现在已过30000次,留言也非常踊跃。从公众号推文留言以及微信和微信群里大家的发言来看,有极少部分网友所在的单位呈现出以下这种情况:

★上月(9月)计提、次月(10月1-30日之间)发放(扣税,次月(10月)申报。

★同样是10月份发放九月工资(10月扣税),有的企业是10月份申报个税,有的却是11月申报。

★我10月10号发放9月份工资(扣税),在10月15号申报时适用5000的标准吗?

★10月份发放9工资(扣税),10月就申报的,按哪个?

★我们公司9月份的工资是10月10日发放(扣税),并在10月15日之前申报个税。

★由于某些原因9月份工资改为10月8日实际发放(扣税),则10月份申报9月份所属期的个税时,能用5000元吗?

我们10月份(15日以前)申报的是10月10号发放(扣税)的工资,是我们提早申报了一个月?

......

以上这部分网友所述,都集中体现了一个事情,那就是扣缴义务人当月代扣的工资薪金项目个人所得税,同时在当月15日前即申报解缴税款。

比如,乙公司2018年9月5日发放员工工资时代扣了个人所得税8000元(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该公司紧接着又在同月的(9月)15日之前,即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申报并解缴了当月代扣的税款8000元。

我们来看看相关税法规定是如何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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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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